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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擬施行經營所得安定對策簡述

國際處國際組織科 藍敏全

壹、前言

  為加速農業政策改革目標及符合WTO農業協定發展趨勢,日本農政單位研擬經營所得安定對策大綱,主要重點為將以往實施之各項產品經營安定對策調整為非以產品項目為經營安定對策、推動稻米政策改革、並更加強實施環境保全對策。日本政府已於本(2005)年10月27日與執政黨就該新計畫內容之大綱達成共識,惟具體實施內容尚在研議中,預計明年送請國會審議, 俾自2007年起開始施行。

貳、立法背景

  日本目前已無稻米保証收購制度,稻田面積大幅減少,稻米生產過剩問題大幅減輕;消費者亦在農產品進口自由化下,享受更廉價之食品,另因日本實施更多之綠色與藍色措施(日本以減產為前提下之補貼,不列入AMS),其總体支持水準(AMS)亦已降低。雖然改革已有成效,惟小泉內閣仍不斷面臨有關農業預算太高、農業政策缺乏彈性與效率之質疑,因此提出本項政策改革之大綱,主要重點為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推動稻米政策改革,並更加強實施環境保全對策等三項政策,以期達到以下目標:一. 配合杜哈回合繼續降低AMS;二. 提升價格及品質之國際競爭力,且符合社會公平性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三.農業部門需加強食品之安全與多樣化;四. 農業部門政策上不但要減輕環境破壞(不當之補貼將鼓勵農民大量使用農葯、肥料與不當開發),且應積極進行環境建設(如採行兼顧農村發展與文化傳承之綠色補貼)。

參、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

  為保護農民權益,目前係依據各農產品項目別實施價格支持,並以所有生產者為補貼對象,雖能提高農民所得,惟學者批評此種假平等不利於農業結構調整。因此本對策(被稱為日本型直接給付)以核心農民為主要考量,另為因應結構調整需求及未來國際規範,除將國外直接給付制度(綠色措施)納入改革範疇,同時亦重視日本農業經營規模之擴大及糧食自給率之維持與提昇。其內容中最大焦點為給付對象──核心農民之要件,目前設定個人經營面積條件,都府縣為4公頃,北海道為10公頃,若屬聚落營農組織者,其經營面積需達20公頃,另依據各地區之地理、自然等條件,訂有彈性處理規定。此種與生產分離(DECOUPLING)之架構,包括多種產品(麥類、大豆、甜菜及澱粉原料用之馬鈴薯),改採與當年度生產無關之各項農產品過去平均種植面積為基準,計算核心農家整體收入之落差而給予生產分離型直接給付(綠色措施),以因應國際上日趨嚴格之規範,期藉此調整日本國內外產品價差,並緩和所得變動所造成之影響。

肆、推動稻米政策改革對策

  為推展具有地區性特色之水田農業,各地區由市町村政府單位、農民組織、農業法人、核心農家與消費者團體等組成水田農業推進協議會,藉此制定作物生產、販賣、核心農家培育等水田農業未來發展方向之計畫,並由都道府縣水田農業推進協議會彙整各地區計畫,將由中央支付補助費交付給各地區協議會,地區協議會除依據計畫推行各項活動外,並交付補助費予實施計畫之農民或農業法人。

  生產調整項目一般包括麥類、大豆、飼料作物、多年生果樹、特用作物等,另各都道府縣補助標準並非全國一致,而係授權由地域協議會按各市町村發展特性獨立訂定,因此,對於同一生產調整項目在不同市町村之補助單價可能不同,甚或不同市町村可能存在不同生產調整項目。本項稻田轉作給付,根據日本通報WTO有關境內支持文件資料,係屬農業協定附件2有關環境計畫下給付之綠色措施。另若積極實施生產調整者,中央並另外再編列特別調整促進預算予以補助,如大幅超過達成生產調整目標之補助、具地域特色並經縣協議會認定之作物補助、其他積極實施生產調整而為縣協議會所認可之情況,均可進一步列入獎勵範圍。配合上述對策之實施,檢討修正現行相關稻米政策。

伍、環境保全對策

  本對策係考量促進農業永續發展及發揮農業多功能特性,針對農業用水保全、國土保全、土壤品質、肥料施用、農葯使用、水質、溫暖化氣體、生物多樣化、野生生物棲息地、景觀、農場管理、農村休憩及社會文化等環境指標,研擬新支持措施(此類環境補貼為合乎WTO之綠色措施),以期一. 減輕環境破壞。二. 有效發揮農業之自然循環功能。三. 促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更信賴。四. 加強農村與都市之共生與對流。在政府積極推動下,為補償農民對於環境所作之貢獻,近年環境計畫經費逐年大幅成長,最顯著者莫過於「土地利用型酪農推進事業措施」之推動及「丘陵地域直接給付措施」之推動。為有效實施本對策,農業部門除根據科學知識推行本項政策外,必須資訊公開,廣泛聽取農民與非農民意見,加強與環境保護相關部門合作,並推行環境教育。為減輕環境破壞,若因有機農業、或家畜排泄物之適當處理等採取必要之技術而導致成本增加者,政府將予以補助;另為增進成效,若集體參與本計畫者,水田方面,初擬每公頃再增加團體補助2.2萬日圓(北海道為1.7萬日圓);旱田則為1.4萬日圓(北海道為6千日圓);草地則為2千日圓(惟北海道為1千日圓) 。

陸、日本所得安定政策之特徵

一、配合社會期待,新政策將以環境維護為重點導向,環境計畫經費仍將逐年大幅成長。

二、地環境不同,發展重點亦不一樣,因此中央政府扮演角色降低,地方政府功能增加,各地可自訂轉作補貼金額;可依對環境貢獻程度訂定不同補貼標準。

三、本農民組織充滿活力,包括反映各地方不同需求、協助政府穩定農產品價格、協助農地買賣與環境保護等,均扮演相當重要之角色。

四、過地方政府整合農業部門與非農業部門經費,以便發展貧瘠區域及促進鄉村文化、觀光休閒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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