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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ㄧ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介紹

農業金融局 張月鳳

  94年10月1日開始,農、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辦理授信案件多了一項新規則,即「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ㄧ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開始施行。爾後,信用部核貸之案件,倘符合上述送件基準之規定時,應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始可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其目的乃在希冀透過全國農業金庫之複審功能與從旁輔導,提升信用部授信品質。

  長久以來,靠著信用部資金挹注與融通,農、漁會得以配合達成各項農、漁業政策,信用部發展史亦象徵著台灣農、漁業的發展史。然而,隨著產業轉型與經濟發展受阻,信用部面臨客戶群不斷減少、經營範圍受阻、商業銀行鯨吞蠶食市場等腹背受敵之境,乃興起合作的理念,達成團結的共識。

  因此,「農業金融法」乃化前述理念為各項行動,第三條、第四條即開宗明義指出,全國農業金庫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之理念發起設立,並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而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以全國農業金庫之專業結合信用部綿密之通路,彼此各有所司、各盡其責,亦於第二十三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負有辦理輔導、資金融通及資訊共同利用等業務之義務,信用部則對全國農業金庫依第三十二條負有餘裕資金一律轉存之義務。本基準之規定,僅為彼此各司其職之一環,其訂定雖未能盡如人意,也希望各信用部及有關單位能給予高度支持與配合,於施行一段時間後,再視實際執行狀況商議調整。

基準之條文內容

  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ㄧ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

  ※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農授金字第0945070371號公告訂定

一、本基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係指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

三、農會漁會信用部最近半年底(6月底或12月底)逾放比率達百分之2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8,其擔保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1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5千萬元以上,亦屬前點一定金額之授信案件。

四、擔保授信6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2百萬元以下,以及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免適用本基準。

相關疑義之釋例

有關「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ㄧ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部份信用部仍有若干疑義,茲整理常見問題及其釋示如下,俾供參考:

  1. 所稱「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為何?又放款限額係依借款戶或關係人為準?

    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係指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及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放款限額(如表xls / pdf)。故本基準所稱授信對象之限額亦即以前揭辦法規定之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

  2. 放款限額係以單筆授信金額為準?抑或累計為準?

    答:放款限額係以累計歸戶餘額為準,惟需扣除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等餘額。例如借戶已借款8,000萬元(其中2,000萬為專案貸款),本次擬新貸一般放款1,000萬元,則該借戶需以7,000萬元判斷是否達本基準之放款限額。

  3. 農會漁會信用部辦理100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應否計入?

    答: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農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 (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 辦理1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放款總額,漁會信用部亦同。

  4. 最近半年底(6月底或12月底)逾放比率或資本適足率如何適用?

    答:逾放比率或資本適足率係以各該農會漁會信用部所報或經會計師查核(逾放比率孰高、資本適足率孰低)為準,惟如此期間金融檢查機關(目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各農會漁會信用部進行金融檢查,其檢查報告已送達各縣市政府者,則以檢查報告所列之比率為準。

  5. 對於逾放比率達百分之2以上或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8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一定金額標準為何?

    答:(1)擔保授信金額達1億元以上、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金額達5千萬元以上。(2)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3)擔保授信金額6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2百萬元以下,以及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免適用本基準。

  6. 對於逾放比率未達百分之2且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8以上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一定金額標準為何?

    答:(1)授信案件金額達各類授信對象計算之放款限額四分之三以上者。(2)擔保授信金額6百萬元以下,無擔保授信及內部融資2百萬元以下,以及受託代放款、存單質借、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免適用本基準。

  7. 展期案件如何辦理?又全國農業金庫對展期案件之審核標準為何?

    答:有關展期案件依農業金融局94年5月6日召開研商「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範圍會議決議第二點辦理。即展期案件仍應依本基準規定辦理,又全國農業金庫對展期案件之審核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率管理辦法」第4條第6項及農業金融局93年4月 12日農金二字第0935011677號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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