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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簡介

林務局保育組技正 李明晃

壹、前言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4年2月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奉行政院核定自94年11月1日施行,全文共計11章、104條,在本次的修法中,特別針對「自然文化景觀」的內容作修正,將自然景觀與文化景觀分開,文化景觀部分併同原古蹟中之其他歷史文化遺跡獨立為「文化景觀」,而自然景觀部分則修正為「自然地景」,並置於第七章「自然地景」專章,條文包括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六條,對於自然地景之分類、調查、研究、保存、維護等事項均有明確的規範。

貳、辦法研訂與內容

  依據本法第三條的定義,所謂「自然地景」,係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關於自然地景之分類,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為了進一步落實保存與維護自然地景這種屬於全民的重要資產,本法第七十九條並規定,有關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審查、廢止條件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本法所定之自然地景主管機關,爰訂定「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並於95年1月6日以農林務字第0941701551號令發布施行,全文共計10條,重點如下:

一、明定自然地景之指定基準,包括:

  (一)自然保留區

  1. 具有代表性生態體系。
  2. 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
  3. 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

  (二)自然紀念物

  1. 珍貴稀有植物:指本國所特有之植物或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之植物。
  2. 珍貴稀有礦物:指本國所特有之岩石或礦物或數量稀少之岩石或礦物。

二、自然保留區指定及變更範圍之程序:自然保留區之指定,應由指定之主管機關在所在地點舉辦說明會,並聽取當地住民意見後,擬具自然保留區可行性評估及範圍劃設規劃書,提經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告;變更範圍時亦同。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自然保留區可行性評估及範圍劃設規劃書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一)環境特質及資源調查研究現況。
  (二)指定或變更範圍之緣由。
  (三)範圍、面積及位置圖。
  (四)保存、維護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五)既有之保存、維護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六)說明會之重大決議。
  (七)預期效益。
  (八)管理機關(構)。
  (九)應遵行事項。

四、自然紀念物之指定程序:自然紀念物之指定,由指定之主管機關擬訂自然紀念物評估報告,提經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告。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自然紀念物評估報告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一)分布範圍。
  (二)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
  (三)面臨之威脅及保護措施。
  (四)維護生態及環境措施。
  (五)預期效益。
  (六)應遵行事項。

六、明定自然地景之廢止條件,包括: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減損其價值,無從恢復或復育。
  (三)保護區域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

七、自然地景之廢止程序:自然地景之廢止,經指定主管機關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公告。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八、明定自然地景之指定或廢止,應於公告後將其圖說交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30日;展示後,應將圖說妥為保管,以供查閱。

參、結語

  在複雜的地理、氣候等自然因素影響下,造就了台灣多樣性的生態環境,舉凡海洋、島嶼、河口、沼澤、湖泊、溪流及森林等不一而足,每一個生態系不但孕育著豐富的物種與遺傳資源,也形成許多具有保育價值的自然地形及紀念物。台灣地區面積僅約36,000平方公里,卻擁有如此豐富的自然資源,值得國人好好的珍惜和保護,使青山常在、綠水長流,並將這些珍貴的資產留給後代子孫,實踐永續發展的理想。「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之發布施行,除了更強化自然地景保育的法制基礎外,對於自然資源管理維護工作也將更有助益。(照片: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植物)

烏石鼻海岸自然保留區

  烏石鼻海岸自然保留區(照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九九峰自然保留區  

九九峰自然保留區(照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  

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照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珍貴稀有植物-台灣穗花杉

 珍貴稀有植物-台灣穗花杉(照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珍貴稀有植物-台灣油杉  

珍貴稀有植物-台灣油杉(照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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