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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國產堆肥品質驗證及品牌推薦作業規範修正簡介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翁震炘

壹、前言

  為輔導肥料業者以國內農業廢棄物產製優質堆肥,協助解決農業廢棄物去路問題,並遴選優良國產堆肥品牌提供農友選用,防範不良品質肥料流入農田,以達成有效維持地力、提高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之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於94年2月25日以農糧資字第0941064190號函訂定「優良國產堆肥品質驗證及品牌推薦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藉由現場製程查核、定期檢驗、製造廠(場)抽驗及市售肥料抽驗等方式,查驗製肥原料、設備、製程及監控產品品質,符合本作業規範驗證程序及品質檢驗合格者,於網路公告為相關推廣計畫實施獎勵補助之推薦品牌名單,提供農友選用之參考。

  本作業規範施行年來雖獲業者及農友肯定,迄目前為止於網路公告推薦計54個優良國產堆肥品牌,惟仍有未臻周延之處,經本署於95年1月18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修正本作業規範,並於95年3月2日以農糧資字第0951064359號函分行相關單位。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鑑於通過本規範驗證者,係列為本署及各縣市推廣計畫實施獎勵補助之推薦品牌,以供農友選用參考,爰修正本作業規範之訂定目的。(修正規範第一點)

  二、為因應業者對原經登載網路公告之廠牌商品名稱或成分規範之調整需要,爰修正業者申請驗證之注意事項,增列業者得就已登載於網路之廠牌商品名稱,重新提出驗證更換之申請,另受停止網路公告之處分者,應俟處分期限屆滿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修正規範第三點)

  三、明確規定提出驗證申請應具備之要件,修正申請驗證之產品,需為最近半年內曾作產品成分分析檢驗,且其「主成分」及「有害成分」等項均符合該肥料登記品目市售容許差及品目限值。(修正規範第四點)。

  四、修正增列業者申請驗證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包括現場製程查核時業者應提供堆肥製造流程說明,以判斷是否確有不同製程能力及評估其產能是否相當。經現場製程查核不合規定者,業者得於改善後於現場製程查核日起屆滿20日後,重新申請現場製程之查核,俾讓業者有限期改善空間。另審核結果不符規定者,得於3個月後重新申請驗證,惟同一年度內同一品目以一次為限。(修正規範第五點)。

  五、修正業者自行品管規定,於產品通過驗證後,每年應將驗證產品抽樣送檢至少一次,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委託分析檢驗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之本署地區分署備查。第一次自行品管之抽樣送驗作業,應於通過驗證半年起至一年內完成。(修正規範第六點)

  六、修正登載網路之相關規定,對抽驗肥料「有害成分」不符肥料登記品目之規範者,該業者所生產同一「品目」之各品牌,自檢驗結果通知後,屬第一次不合格者,應即全部停止網路公告一年;第二次不合格者,停止網路公告2年;發生第三次不合格情事者,則取消該業者所生產所有品牌肥料送請驗證之資格。肥料「主成分」、「限制事項」等項不符肥料登記品目之規範者,則停止網路公告6個月,俾依違規輕重,予以不同程度處分。(修正規範第七點)

參、結語

  本修正作業規範本署已於95年3月2日公告在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afa.gov.tw;法規及公告>行政規則>農業資材類),業者可上網瀏覽及下載申請表格。另符合本作業規範驗證程序,品質檢驗合格者,並在網站(http://www.afa.gov.tw;農民專區>業者名冊)公告為相關推廣計畫實施獎勵補助之推薦品牌,農民可隨時上網查詢各品牌堆肥之品質檢驗情形,選用優質堆肥產品。期在品質驗證及品牌推薦與計畫獎勵補助措施結合下,導引肥料業者產製高品質肥料,建立肥料品牌形象。而國產堆肥經透過現場製程查核、定期檢驗、製造廠(場)抽驗及市售肥料抽驗等多方嚴格把關下,將可提供農友優良品質之堆肥,防範不良品質肥料流入農田。

優良國產堆肥品質驗證及品牌推薦作業規範修正表  DOCX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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