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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簡介

防檢局動物防疫組 劉雅方

壹、前言

  為確保國內市售動物用藥品品質,以維護畜禽水產動物之健康及保障相關養畜殖業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加強查緝取締非法動物用藥品。惟基於全民防疫原則,為鼓勵民眾共同參與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將取締工作由點線擴展至面,以提升查緝效果,爰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乙種,共計8條,於95年3月9日發布實施。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辦法全文計八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不適用範圍(第二條)

  不適用本辦法之情形包括檢舉已發覺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者,以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受理檢舉案件;並規範檢舉人檢舉方式及應提供之資料(第三條)

  明訂為受理檢舉案件,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檢舉人得以書面、口頭、電話等方式,提供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俾利主管機關據以查緝。為確認檢舉人身分,避免日後核發檢舉獎金時發生疑義,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檢舉者,應製作紀錄。檢舉人非具真實姓名,未提供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獎金。

  三、核發檢舉獎金之條件、金額、優先順序及領取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

  明訂檢舉獎金之額度(由新台幣1萬元至20萬元)及發給時程,而違法行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本辦法所指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係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不起訴處分)者,自無從為審判,為求明確,故明訂僅發給二分之一獎金。另檢舉人自首,或為共犯之一而檢舉其他共犯者,不發給獎金。而檢舉獎金應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親自具名領取。倘若檢舉案件同時符合其他法令發給獎金之規定時,由檢舉人擇一領取。此外,並規範核發檢舉獎金優先順序之認定基準。

  四、受理機關應對檢舉案件相關資料遵守保密規定(第六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附卷處理。如有洩密情事,依法論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五、編列檢舉獎金預算之機關(第七條)

  為考量落實執行本辦法之重點之一為籌措獎勵經費之來源,明訂獎金經費由防檢局編列預算支應。

參、結語

  本檢舉獎勵辦法之適用對象廣泛,不限特定族群,為提供查緝取締不法動物用藥品有更具體之資訊,以落實打擊違法、保障合法精神,請各動物用藥品相關產業團體加強宣導,並請各界踴躍依法檢舉,共同為維護動物用藥品品質,健全我國動物用藥品管理制度努力。如想進一步瞭解本辦法,請至防檢局網站(http://www.baphiq.gov.tw)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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