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5月(第167期)
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簡介
壹、前言
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施行,明確定義自然地景係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自然地景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加強對具有自然價值的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之保存維護,本法於第九章「獎勵」專章中特別列有對自然地景保存之相關獎勵補助規定。
貳、訂定重點
依據本法第九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一、捐獻自然地景予政府。‧‧‧三、發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四、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建會、農委會分別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本法所定之自然地景主管機關,爰訂定「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並於95年3月17日以農林務字第0951700270號令發布施行。「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全文共11條,重點如下:
一、明定主管機關對自然地景保存得給予獎勵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保存有顯著貢獻。
二、明定捐獻自然地景予政府,以私有自然保留區或自然紀念物為限。捐獻自然地景同時捐獻其所定著之土地者,主管機關應優予獎勵。
三、明定通報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紀念物之方式,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四、明定維護自然地景具有績效之獎勵之條件,具有績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維持或增加其價值。
(二)私有自然地景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五、明定對闡揚自然地景保存有顯著貢獻之獎勵之條件,顯著貢獻係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者:
(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
(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保存觀念之活動。
(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
六、明定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依其程度區分如下:
(一)農業獎章。
(二)獎金。
(三)獎狀、獎座或獎牌。
(四)其他獎勵方式。
七、明定本辦法獎勵之辦理程序及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等申請者,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勵之。
八、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費用,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九、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多年來,政府積極推動自然地景保存及保育工作,並因應情勢變化修訂相關法令,已獲致相當的成效,惟單靠政府部門的力量往往是不夠的,更需要社會大眾的關心支持及共同參與,才能真正達成保護自然地景的目標,這也是當前自然資源保育的重要趨勢,「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之發布施行,提供社會大眾參與保育工作更多元的管道與誘因,對於自然地景保存,具有正面及積極的意義。
相關照片
鴛鴦湖自然保留區(行政院退輔會森林保育處提供)
烏山頂泥火山自然保留區(高雄縣政府農業局自然生態保育課提供)
珍貴稀有植物-台灣水青岡 珍貴稀有植物-清水圓柏
(照片來源:農委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