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台灣產茶地名在中國註冊商標之處理因應方式

農糧署作物生產組 林煥章

一、前言

  商標具有表彰商品來源,保證商品品質及作為商品廣告之功能,為營業信譽之標誌,係權利人努力經營之所得。基於公平正義之考量,自不容許他人恣意攀附不正當之利益。台灣產茶地名如「梨山」、「溪頭」、「杉林溪」、「日月潭」、「阿里山」、「玉山」,已被台灣茶農及業者沿用多年。最近發現該等地名等已由中國特定人士取得在茶業商品之商標註冊,嚴重影響台灣製茶業者外銷大陸權益,引起茶農及茶產業者關切。農委會農糧署為維護茶農權益,並避免消費者因商品標示混淆,導致權益受損經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二、因應措施

  商標註冊之目的在於使商標權人得以專用其註冊商標,並使消費者易於辨識。「梨山」等地名被中國特定人士取得商標註冊後,未來台灣茶產業者在中國銷售,反而不得使用上開名稱,顯然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並已損害國內茶產業商業利益。

  農委會農糧署有鑒於此,在95年1月17日邀集陸委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國際貿易局及茶產業等相關單位研商,決議採取因應措施如下:

  (一)尋求管道撤銷該等註冊商標

  1. 請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將有關資料提供陸委會,俾行文海基會將台灣茶農訴求函轉海協會,請其正視該等註冊商標傷害台灣茶農與業者,請求中國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等註冊商標。
  2. 由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作為利害關係人,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等註冊商標。
  3. 倘行政救濟被駁回,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再循司法程序向中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循法律訴訟解決。
  4. 如果訴訟不順利,影響我方權益,將以WTO為雙方溝通平台,由我國與中國經貿代表團在WTO架構下協商解決。
  5. 請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茶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行文相關會員,如有會員以台灣產茶地名在中國註冊商標者,請自動撤銷註冊,以保障國內茶農權益。
  (二)輔導建立產地證明標章:由農委會輔導各茶區縣市政府比照「池上米」產地證明標章方式,協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各茶區產地證明標章。並蒐集「池上米」產地標章申請與運作方式供各茶區縣政府、農會參考。

  (三)通盤檢討國內著名產地在大陸註冊商標解決機制:台灣許多優質農漁畜產品之產地名稱,在中國迭遭不當註冊,類似案件除農作產品外,尚有漁畜產品,為建立處理機制,農委會將做通盤研商處理。

三、中國商標法相關規定

  針對法律層面而言,商標註冊採屬地原則,亦即中國核准註冊之商標,其商標權效力不及於國內,惟業者倘認為該等商標權有不得註冊或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事由,自可依中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請撤銷該等註冊商標。其請求撤銷之情形分述如下:

  (一)該等商標尚未取得註冊前:依中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人均可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主張該等商標缺乏顯著特徵(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與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權利相衝突(條法第九條第一項)、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化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同法第十條第二項)、註冊有其他不良影響(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等事由,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異議,以阻止其註冊。

  (二)該等商標取得註冊後:可以該等商標之註冊違反大陸地區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或係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向大陸地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等商標之註冊,惟必須於商標註冊後5年內提起。對上述裁定不服者,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在該等註冊商標被撤銷前,業者遭到大陸商標註冊人之侵權指控時,應如何因應:國內業者將台灣各該產地之農產品行銷至大陸,倘遭到中國商標註冊人之侵權指控,而向當地法院起訴(民事),或由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行政),甚至以涉嫌犯罪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時,國內業者可依據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主張該等註冊商標中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之合理抗辯事由,適時維護自身權益,以免除侵權責任。

四、目前處理概況

  (一)就兩岸協商部分,海基會已於95年1月19日將台灣茶農訴求函轉海協會正視該等註冊商標傷害台灣茶農與業者,請求中國商標局依職權撤銷該等註冊商標。

  (二)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已委託律師於95年2月16日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申請撤銷該等註冊商標案。申請撤銷之商標名稱分別為「杉林溪」、「日月潭」、「梨山」、「松柏長青Song Bai Chang Qing」、「梅山 MEI SHAN」、「阿里山」、「霧社之春」、「溪頭」等8案。

五、輔導國內農特產品取得產地證明標章辦理情形

  依商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因此具有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證明符合標示標章條件的人,生產銷售之商品來自於某「產地」,或具有特定品質,或具有其他特性,可以申請註冊證明標章,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後,提供使用人標示使用於其生產銷售之商品。

  證明標章申請人應訂定地理標示之標示條件,並陳述他人如何取得同意標示之方法,及其同意他人於商品之相關物品或文書標示該證明標章之形式。標章完成註冊後,商品只要產自該地理範圍,且符合證明標章權人所訂定使用條件,都可依標示形式及標示方法請求標章權人同意在產品上標示該證明標章,對國內具有特色之農特產品將獲得更具體的保障。

  由於農產品之特性、品質或聲譽,較與地理來源相關,為配合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規定)有關地理標示保護規定,並與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產品有所區隔,推動地理標示之保護為可行途徑。

  為使消費者購買茶品時認明產地,確保國產優良茶不被冒名頂替,農委會將輔導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法人團體或各茶區地方政府機關,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產地證明標章,藉由生產面積及產量控管標章,有效控管產品來源,如遭到侵犯冒用,並可依法處理,保障權益。農委會將輔導產茶地區相關團體比照「池上米」產地證明標章方式,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各茶區產地證明標章,並蒐集「池上米」產地標章申請及運作方式供各茶區縣市政府參考。目前已洽經嘉義縣政府及鹿谷鄉公所同意先行試辦示範,南投縣政府亦積極宣導轄內各茶區鄉鎮公所申請產地證明標章相關事宜。

六、結語

  商標之使用,無非在表彰自己之商品並讓消費者藉以標誌區別商品來源、品質與信譽,因此,商標權之取得,實質上與商品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密不可分。但其本質仍屬私權之一種,如果獲准註冊之商標侵害在先之權益或致公眾誤信之虞,目前國內外法令均規定由利害關係人透過法律程序申請撤銷。台灣產茶地名遭特定人在中國取得商標,依中國商標法規定可主張商標註冊不當而請求撤銷,政府正協助業者循法律途徑解決,以維護農民權益。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5-05-19:1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