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日本「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概要

陳建宏1

一、前言

  日本為推行農業構造改革,因應WTO國際規範,將於2007年開始實施「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重新檢討過去各品目別的經營安定對策,對施策的對象加以明確化,以謀求農業經營安定為目的,亦即將過去以全體農家及個別農產品價格為對象之政策,轉為重視核心農家及經營全體的對策,此將是日本戰後農業政策的根本變革。但現階段以核心農家為中心之農業構造改革緩慢,國內外生產條件有所差異,故目前「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並非包含全部農產物,而先以土地利用型農業的「米、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為對象。今後,對於非核心農家(認定農業者及一定條件之集落營農外)生產之麥、大豆不再予以補助,至於果樹、蔬菜、畜產等部門之營農類型,未來將根據各品目的狀況及課題,再分別實施品目別之對策。

二、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

(一)目的

  為因應農業構造改革及WTO國際規範的強化,日本政府重新檢討過去的品目別經營安定對策,並將施策對象的核心農家明確化,以轉換為經營全體的安定對策。具體而言,對於耕種複數作物的農業者所經營之稻作及旱作,不分品目,將重心放在核心農家的經營全體上,並導入補正與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直接給付對策,及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以避免販賣收入變動時,對農業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二)支援對象

  認定農業者及具備一定條件之集落營農,並符合以下之規定:

  1. 認定農業者:經營面積4公頃以上(北海道10公頃以上)。
  2. 集落營農:經營面積20公頃以上。
  3. 條件不利之中山間地區(即偏遠山區)或複合經營,其經營規模另外訂定。
  4. 對象農地在農地使用上,必須遵守中央所訂定之環境規範。

(三)政策轉換效果

  「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於2007年開始實施,其政策轉換效果如下:

  1. 加速農業構造改革,強化國際競爭力。
  2. 發揮經營者之創意,根據消費者需要生產農產品。
  3. 轉換為WTO協定之綠色政策,在國際規範日趨嚴格下,政策體系得以確立。

三、補正與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對策

(一)加入對象:認定農業者、集落營農。

(二)加入對象之要件:政策將轉換為針對核心農家集中化及重點化,故加入對象需符合以下全部要件。

  1. 認定農業者、特定農業團體及具有與特定農業團體相同要件的組織。「與特定農業團體相同要件」係指具備以下要件之特定農業團體:
    (1)以地域農用地面積2/3以上的集中利用為目標。
    (2)制定組織章程。
    (3)統一的組織經營管理會計制度(需開設集落營農組織名義之帳戶,並以集落營農組織名義從事農產物的販賣,而農產物的販賣收入需匯入集落營農組織名義之帳戶)。
    (4)制定主要農業從事者之農業所得目標。
    (5)制定農業生產法人化之計畫。
  2. 經營一定規模以上的水田或旱田。所謂「一定規模」係指:
    甲.認定農業者,北海道為10公頃,都府縣為4公頃。
    乙.特定農業團體或具備特定農業團體要件之組織為20公頃。
  3. 對象農地需作農地使用,同時需遵守國家制定的環境規範。

(三)規模要件之例外:制度開始實施後,將定期檢驗農業構造改革的進展狀況,並依據其施行結果,逐步修正計畫。上述規模係根據都道府縣知事的申請,中央另設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 對於自然條件受限制,擴大規模困難之地域,在符合基本原則約80%的範圍內(若為中山間地域,特定農業團體或具備特定農業團體要件資格的組織,可在50%範圍內)可放寬其限制。
  2. 對於接受委託之面積超過地域生產調整面積50%之組織,在20公頃×生產調整率的範圍內(以7公頃為下限);若為中山間地域,在20公頃×生產調整率×5/8的範圍內(以4公頃為下限),可放寬其限制。其中生產調整率等於該市町村生產調整面積除以該市町村水田面積。
  3. 對於經營面積雖小,但利用有機栽培、複合式經營等確保相當所得水準,且對象品目(米、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的收入、所得、經營規模佔該農業經營的收入、所得,或經營規模達1/3以上者,可根據其個別狀況而認定之。
  4. 若為上述要件之例外特殊情況,都道府縣知事可附上必須將其列為經營施策對象的合理理由,且允許內容必須公佈。

(四)對象品目: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稻米與外國生產條件之差異,在國境措施上已有實質之補正,因此只有「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

(五)具體內容:「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對策」乃對於核心農家成本中,以生產物之販賣收入無法回收(因與外國生產條件之差距)之補正對策。亦即對於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等對象品目,為補正其與外國生產條件之差距,補助核心農家的生產成本和販賣收入的差額(主要產地一定規模以上的農家全體生產成本與平均販賣收入的差額)。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對策架構圖如圖1所示。其中對策之支付可分下列2部分:

  1. 根據各經營體過去的生產實績支付:國際規範上是綠色政策,不為削減之對象,可對核心農家之經營安定長期支援。
  2. 根據每年的生產量、品質支付:可提高生產力及品質,根據需要加以生產,反映生產者之努力的對策,國際規範上是黃色政策。

 

圖1 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對策架構圖

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對策架構圖

 

(六)「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對策」支援水準之計算方法:

 

  1. 根據各經營體過去的生產實績支付:Σ(各對象品目之單位面積單價×過去之生產實績(支付基準面積))=交付額。
    甲.單位面積單價=數量單價×各地區之單收,可由各地區自行設定。
    乙.過去之生產實績:在基準期間(2004年–2006年),現行政策之支援對象數量除以單收(單位面積產量)的實績,所換算之面積。
  2. 根據每年的生產量、品質支付:Σ(各對象品目之數量單價×每年生產量)=交付額,交付額根據每年生產量及品質有所變動。(數量單價根據品質差異每年設定,全國統一單價)。
  3. 前述兩項之交付額的總和即為各經營對象之交付額(支援水準)。

(七)支援水準之試算例:由表1之試算例可知,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之支援水準分別為40,200、30,200、42,800、53,300(日元/0.1公頃)。由於各地區之單收(單位面積產量)有所差異,支援水準亦因地區之不同而設定不同支援水準。 表1 DOCX / pdf

四、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

(一)加入對象:和「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對策」相同。

(二)對象品目:米、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

(三)具體內容:當核心農家販賣收入變動,為緩和其對經營產生之影響,乃實施「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其具體內容為,各對象品目該年的收入(各都道府縣有所不同),和其基準期間(過去五年中,扣除最高年及最低年之後的3年)的平均收入,依各經營體將兩者間的差額合計及相抵,對於經營體合計收入減少之金額的9成,在準備金範圍內予以補填。準備金約為各對象品目基準期間平均收入(基準收入)的10%,以政府與生產者3:1的比例集資,而「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之架構圖如圖2所示。此外,欲加入此對策,有關米、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等對象品目,所生產、販賣的全部面積均必須加入。

圖2 「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之架構圖 「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之架構圖

(四)「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之試算例:以經營面積26公頃設算(米14公頃、小麥8公頃、大豆4公頃),若米、小麥價格下跌10%,大豆價格上升10%(單收不變下)時,生產者出資48.7萬日元,可獲183.6萬日元之補貼。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基準收入根據以下資料設算之,可得米、小麥、大豆的基準收入分別為:140、15、21(千日元/0.1公頃)。
    (1)米:價格16(千日元/60kg),單收525(kg/0.1公頃),
    基準收入=(16/60)×525=140(千日元/0.1公頃)。
    (2)小麥:價格2.4(千日元/60kg),單收370(kg/0.1公頃),
    基準收入=(2.4/60)×370=15(千日元/0.1公頃)。
    (3)大豆:價格7(千日元/60kg),單收180(kg/0.1公頃),
    基準收入=(7/60)×180=21(千日元/0.1公頃)。
  2. 生產者之出資額=(Σ各品目之基準收入×10%×90%×面積)×25%
    (1)米:140(千日元/0.1公頃)×10%×90%×14(公頃)=1764(千日元)
    (2)小麥:15(千日元/0.1公頃)×10%×90%×8(公頃)=108(千日元)
    (3)大豆:21(千日元/0.1公頃)×10%×90%×4(公頃)=76(千日元)
    因此米、小麥、大豆3品目加總,生產者之出資額為:
    (1764+108+76=1948)千日元×25%=487(千日元)。
  3. 基準收入、當年收入以各品目各都道府縣的平均指標設定之。其中,基準收入=過去5年中,扣除最高年及最低年之後的3年的平均收入。當年收入=當年價格×當年單收。根據上例,基準收入、當年收入分別如表2所示。 表2 DOCX / pdf
  4. 各品目全面積之減少收入
    (1)米:-14(千日元/0.1公頃)×14=-1960(千日元)。
    (2)麥:-2(千日元/0.1公頃)×8=-160(千日元)。
    (3)豆:2(千日元/0.1公頃)×4=80(千日元)。
  5. 米、小麥、大豆3品目合計(經營全體收入)=-1960-160+80=-2040(千日元)。
  6. 補填金額=收入減少金額的90%=2040×90%=1836(千日元)。

(五)現行政策與「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之比較如表3所示。表3 DOCX / pdf

五、認定農業者制度

  有意願改善農業經營的農業者,以成為「農業經營專家」為目的,並制定「農業經營改善計畫」,經市町村認定,即可成為「認定農業者」。「認定農業者」不論性別、專、兼業等,任何人皆可接受認定,至於集落營農,若法人化亦可成為認定農業者。

(一)「農業經營改善計畫」之制定︰對於下列之事項,5年後的目標及達成目標的計畫、作法須加以記載:

  1. 經營規模的擴大。
  2. 生產方式的合理化。
  3. 經營管理的合理化。
  4. 改善從事農業的型態。

(二)認定基準

  1. 是否合乎市町村之基本構想。
  2. 是否考慮農用地之有效率、綜合性利用。
  3. 是否可達成計畫。

(三)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等之支援:

  1. 低利資金融資。
  2. 農業委員會對於農地集中利用之支援。
  3. 機械、設施之折舊費用可增加提列。
  4. 核心農家協議會可提供經營之診斷、研修。

六、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之實施程序

  「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之實施時間表如圖3所示。2005年決定經營所得安定對策等大綱,2006年修訂相關法令等。而種植秋播小麥之農家,2006年秋可加入對策,未種植秋播小麥農家,則在2007年春可加入對策,「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對策」交付金亦在2007年交付。但收入減少時,「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交付金則在2008年交付。

  1. 2005年:經營所得安定對策等大綱決定。
  2. 2006年:相關法令等之修訂。
  3. 2007年:2007

     

  4. 2008年:若收入減少時 ==> 「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交付金之交付
    (A)確認是否為認定農業者或具備一定條件之集落營農。
    (B)確認是否滿足經營規模要件。
    (C)確認是否無閒置農地及遵守環境規範。
    (D)確認過去的生產實績及當年產的出貨、販賣量。

圖3 「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之實施時間表

七、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的問題

(一)「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的經營規模要件,對象為認定農業者和特定農業團體。根據經營規模要件,原則上認定農業者須擁有4公頃,而離島和山區邊遠地域等,根據地區情況,可降低80%~50%。但考慮日本農地現狀,佔農業經營之大部分為小規模及兼業農家,可能無法被認定為核心農家,而被政策所捨棄。

(二)關於「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對象品目只限小麥、大豆、甜菜、澱粉原料用馬鈴薯等4品目(「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尚包括稻米),但未包括雜糧、油菜籽、飼料作物等重點農作物。而且小麥、大豆10年後的生產目標和現在大致相同,此與自給率的達成目標相差甚遠。

(三)直接給付的內容,如各品目的支付水準(補正外國生產條件差距之對策)及收入差額的填補(緩和收入變動影響之對策),其所補填金額與過去之補貼金額,幾乎相同,此與生產者所期待的經營安定對策,有所落差。

八、結語

  由於日本農業者人數急速減少,農村高齡化問題深刻嚴重,而WTO的國際規範日益嚴苛,今後確立以核心農家為中心的農業構造,實刻不容緩。而過去以全部農業者為對象,根據各品目別所實施的對策,自2007年起,政策對象將只限定於具有企圖心及能力的核心農家,並謀求其經營之安定。「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乃將過去以全體農民為對象的品目別對策,轉換為重點集中在核心農家實施,是日本農政的一大轉變。因此,中央、都道府縣、市町村、J A、農業委員會、推廣中心、集落領導者、農業者及消費者等,對於「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內容及核心農家的培育狀況等,應時常交換最新資訊,不斷檢討改進,才能使「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實施成功。

 

1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

 

參考文獻

  1. http://www.dpj.or.jp/news/200510/20051028_09comment.html
  2. http://www.maff.go.jp/ninaite/keiei_antei_point.pdf
  3. http://www.city.bibai.hokkaido.jp/b_keizai/k_nosei/r_noumu/kamakura.pdf
  4. http://www.dpj.or.jp/news/200510/20051028_09comment.html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5-05-19:1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