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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

防檢局肉品檢查組技正 王裕順‧游文彬
防檢局肉品檢查組組長 林進忠

壹、前言

  豬隻於出生、生長至上市屠宰的過程中,可能因飼養管理、營養性等管理不當,或一般傳染性疾病、運輸緊迫等因素而造成死亡,統稱為「斃死豬」。

  養豬場產生的斃死豬係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依法應由養豬業者自行於場內掩埋、焚化,否則應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業者代為處理(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及畜牧法第五條規定)。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目前農委會針對斃死豬的處理,以委託化製場化製做為肉骨粉或肥料使用為原則;又有鑒於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影響層面甚廣,經農委會於94年2月16日行政院第2927次院會提報「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奉 院長裁示: 「准予備查」。另訂定「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為積極落實本項工作,加強各相關機關聯繫及結合查緝事權,以杜絕非法流用行為之發生,確保國人食肉衛生安全。

貳、策略擬定及分析

  為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農委會採「導禁兼施」策略,先期以建立相關輔導機制、健全制度及法規為主要工作,進而配合查緝取締及非法肉品流向追蹤等工作,策略分析如下:

一、內部分析

  優勢:畜牧法於87年實施後,農政機關強力執行違法屠宰查緝工作,至94年經屠宰衛生檢查豬隻頭數,占同年拍賣量之110%,相對違法屠宰呈顯著減少;公布違法屠宰場名單,促請該縣(市)政府按月稽查,以杜絕其死灰復燃;提高檢舉獎金額度最高200萬元,致有多件經民眾檢舉而查獲;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得以認罪協商方式,追查到斃死豬肉之來源及流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4年5月1日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地方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配合農政、警政、衛生及檢調等建立合作之查緝機制;環保署將將公告清運斃死豬機具(化製原料運輸車)加裝即時追蹤系統(GPS),以加強監控及稽查;95年行政院第1次強化治安會議,將斃死豬非法流用列入議題中,並由相關機關依權責分工貫徹執行。

  劣勢:各縣市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查緝人力不足;查獲經分切、冷凍(藏)半成品肉品,難以辨識是否經屠宰衛生檢查;包裝肉品無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之標示,難以判定是否為斃死豬肉;違法肢解斃死豬販賣牟利,經檢察官或法官求(量)刑過輕,無法遏止類似不法行為;養豬場未確實填報委託化製原料來源三聯單,致使不肖化製原料運輸業者與非法屠宰業者勾結牟利。

二、外部分析

  機會:94年2月雲林縣查獲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雲林地檢署嚴厲偵辦,媒體廣泛報導,引起各界之重視;行政院 謝前院長經核定「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由相關機關依權責分工加強執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自94年5月1日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各地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協助農政、警政、衛生等機關共同打擊不法;行政院亦將「防制及查緝黑心食品-斃死畜非法流用」列入治安議題中,相關機關即依權責分工勵行。因此,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預期將可銳減,大幅提升國民食肉衛生安全。

  威脅:屠宰斃死豬業者多數有不良紀錄,查緝人員之安全曾遭受威脅;查獲疑似斃死豬肉,目前並無標準之檢測技術,查緝現場無法即時檢測其性狀,以分辨其真偽及危害程度,檢測技術亟需近ㄧ步研發,以提供檢察官或法官判罪參考;目前畜牧場尚未建立總歸戶,小養豬戶大部分未簽訂委託化製合約,其斃死豬流向,亟待輔導管控。

參、權責分工

  為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相關機關經依據「廢棄物清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畜牧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法令執行。90年行政院核定之「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相關機關之權責分工簡述如下:

一、農委會:輔導養豬場與化製場簽訂委託代處理契約,並製作處理紀錄;督導化製原料運輸車之消毒防疫管理;查核化製場化製原料來源及數量;查緝違法屠宰行為等。

二、環保署:稽查養豬場斃死豬之處理及攔檢化製原料運輸車。

三、衛生署:稽查肉品加工廠、批發零售業、餐飲業、團膳、量販店、超市之非法豬肉及流向追蹤。

四、內政部:各級警力協助偵查取締斃死豬非法流用案。

五、法務部:偵辦斃死豬非法流用案。

肆、執行現況

  94年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執行成果如下:

一、加強輔導養豬場處理斃死豬:

  完成清查是否具焚化、掩埋或委外處理廢污證明工作;輔導完成5,195場養豬場與化製場簽約;查核5,790場養豬場,其中2場未具前揭證明或未與化製場簽約,依違反「畜牧法」第5條規定逕予罰鍰處分;至未依規定保存委託化製三聯單、斃死豬處理紀錄、紀錄不實或將斃死豬棄置於場外等者,函送環保機關查處計740場;另環保機關列管稽查246件並處分6件。

二、強化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管理:

   稽查化製原料來源等流向管制36,975場次;辦理宣導教育19場1,275人參加;查核化製場516場次、委託化製原料來源三聯單263,396張、契約書50,190張、 化製原料數量84,269.1公噸(較93年增加20%)及產品數量20,593公噸(較93年增加25.4%);查驗化製原料運輸車120輛;抽驗化製原料及成品共檢驗270件,經檢驗口蹄疫、豬瘟、豬水疱病、新城雞病、家禽流行性感冒結果均為陰性;執行道路攔檢81次227輛,查獲7件違規。

三、查緝斃死豬非法流用

  全年查緝757次,查獲違法屠宰57件,其中查獲斃死豬非法流用案16件27人,均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查獲之違規屠體、內臟依「畜牧法」沒入、銷毀。

四、稽查市售豬肉與非法肉品流向追蹤

  稽查肉品加工製品製造場所2,345家次、攤商8,981家次、生鮮超市4,394家次、餐盒業22,503家次、學校團膳4,829家次及其他非營利團膳2,694家次。

五、修正法規

  94年9月27日修正發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增列「清運斃死畜禽清運須委託經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合格證之車輛」;環保署於94年10月4日預告「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維護事項」修正草案;94年6月14日公告修正「化製場之消毒方法、消毒設備及管理辦法」,94年9月30日公告修正「委託化製原料來源三聯單」格式;94年3月28日公告修正「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等,使執行法規更為齊備。

六、成立斃死豬處理專案計畫

  94年下半年經擇定台中及雲林二縣試辦成豬死亡保險,實際投保619,803頭,已達預定目標。

七、建立肉品生產履歷制度

  農委會業將肉品生產履歷制度納入「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草案,並已提報行政院審議。

八、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法務部於94年2月21日分別函請臺灣高檢署及司法院秘書長,建請對查獲肢解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予以從重求(量)刑;台灣高檢署於94年5月1日起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各地檢署並配合成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協助偵辦;各縣市警察機關協查74場,計派546人參加,查獲違法27件33人。

九、宣導教育方面

  舉辦養豬戶相關宣導講習會20場,約1萬人參與;另食品衛生安全法規宣導講習945場30,829人次、辦理18場次團膳業務採購人員、營養師等宣導教育,計1,020人參加。

伍、檢討與展望

一、94年11月養豬頭數調查結果飼養戶數仍達1.2萬餘戶,亟須加強教育宣導,以落實斃死豬處理及記錄,避免發生非法流用情事。

二、環保署業於95年2月公告清運死廢畜禽之「化製原料運輸車」裝設即時追蹤系統(GPS),並將「清運業者」納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事業」,以資管理及稽核。

三、為遏止斃死豬非法流用行為,需儘速完成修訂「畜牧法」,將3年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有期徒刑;並請各地檢署針對違法案件從速偵辦、從重求刑及協請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查察。

四、94年於台中縣及雲林縣試辦「成豬死亡保險計畫」,業獲初步成效,95年農委會決定於9縣市擴大推動。

五、衛生機關將賡續加強市售肉品來源稽查及辦理團膳業務採購人員、營養師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宣導。

六、行政院於95年3月15日召開強化社會治安第29次專案會議,有關斃死畜非法流用列為「防制及查緝黑心食品」議題之一。

陸、結語

  為有效防杜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之發生,應落實清查養豬場之焚化設備、掩埋場地或委託待處理業處理廢污證明、三聯單填報制度;促請養豬業者自律自清及落實污染者付費、勿任意棄置斃死豬隻;強化化製原料運輸車之管理;加強「防檢局屠宰衛生合格」標誌之宣導工作及拒購來路不明的豬肉,籲請全民踴躍檢舉不法;加強市售肉品之衛生管理及食品加工廠稽查措施;及促使全民協助防制前揭不法行為及相關單位之相互聯繫,才能徹底完成本項任務,俾保障國人食肉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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