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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農業金融局第三組 林仲豪

壹、前言

  國際清算銀行(BIS--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為因應國際銀行日益盛行之發展,強化國際銀行體系之健全與安定,透過公平及一致性規範之建構,消弭各國間從事國際銀行業務所存在不公平競爭現象,爰於1988年發布「國際上統一之資本計算與資本準則(簡稱巴賽爾資本協定Ι;Basel I)」(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規範重點在於衡量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適足率。 考量我國國際金融業務日益頻繁,政府為使我國金融機構能與國際金融接軌,參酌巴賽爾資本協定Ι之精神,於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分別規定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否則主管機關將為一定限制或處分之規定。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雖無國際金融業務,惟其所從事之相關業務仍有相當之信用風險,且對於存款人保護之要求與其他金融機構並無二致,為提高信用部承擔風險能力並強化對存款人保障,並參酌巴賽爾資本協定Ⅰ之精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四條授權,於93年1月28日以農輔字第0930050087號令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就信用部合格淨值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即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加以具體規範。

  惟該辦法於施行後因部分條文文字有待調整,或部分規定與實務運作有所出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修正草案後與各相關機關、農漁會界、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以下簡稱農訓協會)等開會研商討論,於94年11月10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45080542號令修正該辦法規定;以下僅就修法前後之規範重點詳予介紹。

貳、修正前規範重點

一、資本適足率之計算:

  資本適足率之計算,應依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表1 DOCX / pdf及表2 DOCX / pdf(如附件)計算,其計算式如下:(第五條)

   資本適足率之計算

  有關合格淨值及風險性資產總額之定義及範圍分別詳述如下:

  (一)合格淨值定義:

  合格淨值係指合格淨值總額減去下列各類數額後(即所謂法定中長期投資)之金額: 1.信用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股票之帳列金額。 2.信用部持有聯營出資股票之帳列金額。 3.信用部持有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帳列金額。其計算式如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
合格淨值之計算

  (二)合格淨值總額合格淨值總額係指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之合計數額。其中第一類資本包括事業資金、事業公積、法定公積、特別公積、捐贈公積、資產公積、統一農貸公積、累積盈虧(其中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提列不足之金額應予扣除)、本期損益之合計數額。惟其中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1.25%。而第二類資本為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之合計數額,且其數額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第三條)

其計算式為:
合格淨值總額計算

  (三)風險性資產總額

  因各類資產對信用部產生損失之風險均不相同,如不就個別資產項目乘以加權風險權數,恐難以妥適呈現信用部之資產品質,所以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附表2上分別就各類資產項目設有0%、10%、20%、50%及100﹪不等之風險權數。(第五條)

  其計算式:

  風險性資產總額=(各類資產帳面金額×各類資產之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

二、計算表之陳報

  信用部如已依本辦法製作計算表後,為確保其計算表所揭露之資訊正確性,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會計師覆核後,每年決算後2個月內,填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地方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備查;而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令信用部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以確認信用部之承擔風險之能力。(第六條)

三、信用部法定資本適足率

  信用部資本適足率依本辦法規定不得低於8%,如果在6%以上未達8%者,因其承受風險之能力已有所不足,地方主管機關得命令信用部提增加淨值、或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若信用部資本適足率已不足6%,地方主管機關除得命令信用部提出限期改善計畫外,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二)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第七條)

四、施行日期

  於信用部導入資本適足率之計算,為農業金融法訂定前未有之制度,考量農會漁會信用部施行本辦法,需有一定時間完成人員訓練,俾利法令之遵循,本辦法規定其施行日期另定之,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3年12月31日以農授金字第0935080365號令發布本辦法自94年1月日起施行。(第八條)

參、本辦法修正重點

一、因第二類資本係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營業準備等之合計數,不應呈現為負數,若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修正前規定:「前項第二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則當第一類資本為負數時,第二類資本依該規定僅能為負數,與實際狀況不符,爰於本項增訂「但第一類資本已為負數者,第二類資本應不予採計。」之但書規定。(第三條)

二、為使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能夠適時掌握信用部資本適足性,以利該公司評估信用部風險承擔能力,故資本適足率及相關資料除應送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備查外,增訂應「通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第六條)

三、對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一定程度者,依據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其業務項目及範圍,故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增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之文字,使「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之權限歸屬明確化。(條文第七條)

四、為配合本辦法之修正,調整有關本辦法施行日期,於發布之日施行。(第八條)

肆、結論

  關於資本適足率之計算與填報,為本辦法訂定前所未有之制度,施行初期對信用部員工施以相關訓練或有作業上之負擔,但本辦法有助於提高信用部承受風險之能力,並可確保存款人權益,有其施行之必要性。惟農業金融有其特殊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賡續檢討相關規定,以兼顧存款人權益保障、信用部健全經營及以金融支持農業的正常發展等政策目的。

  另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8%之農會漁會,因事業盈餘應全部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無法提撥為農、漁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經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94年7月22日以農輔字第0940050724號令訂定「農會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未達8%者推廣經費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以健全信用部之經營,及維護農、漁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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