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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資訊揭露制度簡介

農業金融局第一組 張麗娟

壹、前言

  資訊公開揭露制度的建立肇因於1929年美國股市大崩盤,美國國會採行Louis Brandies之建議「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路燈是最有效率的警察」, 通過了以公開揭露體系為架構之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交法,成為往後規範美國證券市場之首要法規,也成為其他國家仿效之對象註1,資訊公開制度的運用亦逐漸從證券市場拓展到金融市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其他領域。現行銀行資本衡量及適足性國際規範的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架構中除「最低資本要求」及「監理審查」外,更以資訊公開揭露形成「市場紀律」,成為該協定的第三支柱。此外,為追求有效率的營運規模,擴大企業組織,企業所有者--股東無法全部參與企業經營,故推動建立公司治理制度,落實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並透過資訊公開揭露的方式,形成壓力促使經營者放棄私利,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在在均彰顯公開揭露資訊的意義與重要功能。

  我國證券市場之資訊公開揭露制度,建置「公開資訊觀測站」資訊平台由各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自行依法規規定之公告事項及時間上網登錄相關資料,由該系統對外公佈,並於網站註明「資料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國銀行的資訊公開揭露,除了於上述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揭露外,尚須於銀行本身的網站自主性公開及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揭露相關資訊。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規定,銀行應將重要財務業務資訊(包含資產負債資訊、損益表、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管理資訊、獲利能力、流動性、市場風險敏感性、銀行年報及其他重大訊息)或財務報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資訊或財務報告;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或財務報告應至少保留一年。

  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揭露之資訊為:本國銀行轉銷呆帳金額彙總表、金融機構晶片金融卡換發率、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統計表、銀行及信合社警示帳戶辦理情形、信用卡及現金卡之重要業務暨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外國銀行及本國銀行之逾放等財務資料揭露註2等。

  審計部抽查農業金融局93年度期中財務收支狀況,在應辦事項中即要求本局妥適規劃建立各地區農會及漁會信用部財務資訊揭露之制度,並於9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將本案列管;立法院預算中心9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本局當時於網頁公開之資訊只有全體農漁會信用部資產、負債、存放款、逾期放款等總計金額與平均逾放比註3,未有單獨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資訊揭露,不利於農漁民及社會大眾權益之保障。為此,農業金融局於94年12月分別於北中南東舉辦4場業務宣導座談會,與各農漁會交換建置農漁會信用部資訊揭露制度意見,達成逐步增加揭露項目之共識。

貳、農漁會信用部的資訊揭露制度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資訊之揭露,除配合農業金融監理需要及金融管理行政慣例外,更是以健全農業金融之經營,及積極保障存款人權益所建置的機制。

  惟農會、漁會為一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組織,信用部為其部門之一,無獨立法人人格,農漁會組織無股金或股本,為區域性基層金融機構;本國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具獨立法人人格,股本至少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且大多為已上市、上櫃公司,至少為已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農漁會信用部資訊揭露之角度與內容有別於一般銀行。

  94年6月22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案,第十五條明訂該條例施行期限至94年7月10日,後續存款人的保障回歸存款保險限額機制,不再是全額保障。為更能保障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人的權益,爰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建立農漁會信用部資訊揭露制度。

  農漁會信用部的規模較銀行小,考量其資源現況,要求每家信用部建置自己的網站,自行揭露相關訊息有實質上之困難,因此採行於農業金融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oaf.gov.tw)揭露資訊的方式,自95年4月1日起每月1日運用各農(漁)會信用部上個月20日前,由自有電腦設備或委由相關資訊共用中心以網際網路傳送前一個月份之資料至「農業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註4(https://ebankweb.boaf.gov.tw)之資料庫,依該資料庫彙編產生「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概況統計表」註5,作個別農漁會信用部資訊揭露。

  「農(漁)會信用部經營概況統計表」之內容包含各農(漁)會存款總額、放款總額、淨值、本期損益、逾期放款金額及比率暨備抵呆帳金額及占逾期放款比率等8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存款總額及放款總額

  農漁會信用部的業務範圍較單純,主要為存款及放款業務,並無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獲利主要來自放款與存款的利差,放款與存款之間的比率越高,表示淨利息收入越高,但另一方面,萬一發生意外或是大額提領,信用部恐將面臨無足夠的資金以資因應,因此有必要呈現往來信用部的存款、放款業務辦理情形,揭露其存款總額及放款總額。

二、本期損益及淨值

  存款戶將積蓄託付某一個金融機構,無不希望選擇一個能永續經營的金融機構,不但可以安穩賺取利息收入,亦無庸擔心本金不保,而獲利能力越高、淨值越高的金融機構,才有永續經營的可能,為呈現該農漁會信用部的經營能力,揭露其本期損益及淨值情形。

三、逾期放款金額及占放款總額之比率

  如前述農漁會信用部主要獲利來自放款與存款利差,而微利時代金融機構的利差越趨縮小,放款品質影響越大,呆帳的發生需要更多的營收來彌補。台灣受86年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87年產生本土性企業財務危機,加上88年921地震,農漁會信用部許多放款的擔保品在地震中重創,逾期放款大增,造成許多農漁會信用部淨值變成負值,90年政府啟動第一次金融改革,設立金融重建基金,訂定金融機構合併法,因此90、91年間計有36家農漁會信用部被強制由其他本國銀行接手,故持續監控各農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金額及其占放款總額比率,有助於加速農漁會信用部打銷呆帳,改善經營體質,這也是大家最重視的農業金融指標。為呈現該信用部的放款品質情形,揭露其逾期放款金額及占放款總額之比率。

四、備抵呆帳金額及占逾期放款比率

  備抵呆帳除以逾期放款的比率表示針對逾期放款所提列的損失準備,俗稱「呆帳覆蓋率」。數字愈高表示金融機構承受損失能力愈高,金融機構帳上顯示的獲利才愈紮實。第一次金融改革前,許多金融機構的備抵呆帳普遍提列不足,無法因應暴增的不良資產衝擊,90年修改營業稅法,銀行等金融業的營業稅率由5%降至2%,相當於3%部分則由其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若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未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3徵收營業稅,以促使其改善經營體質。為促使農漁會信用部提列足額的備抵呆帳以改善經營體質,故揭露其備抵呆帳金額及占逾期放款比率。

  本局「農業金融機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於95年度新增及擴增以下項目,嗣後為形成有效率的市場紀律,提升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績效,本局將依需要適時提供相關的資訊揭露。

  1. 新增隨時申報「ATM裝設紀錄」、「委外催收委外之對象」項目。

  2. 擴增按月申報「金融卡發卡情形及ATM裝設情形」及「重要業務辦理情形(支票存放及統一農漁貸)」。

  3. 新增按季申報「承受擔保品延長處分申報情形」、「金融機構警示帳戶調查資料」及「牌告利率」等申報項目。
  新增及擴增項目預計95年8月1日起申報。

參、結語

  95年5月底全體農漁會信用部的逾放比率從90年底的19.33%降至9.88%,農漁會的努力成果,已是社會大眾有目共睹的績效,農業金融資訊透明公開,強化農漁會經營管理層級之治理精神,資訊公開以來各農漁會對這些資訊的重視程度遠高於一般民眾,定期與全體農漁會比較分析,有助於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等三巨頭們調整經營策略並督促信用部的經營,資訊公開揭露代表農業金融機構成長又往前邁進一大步。

參考資料:

  1. Yahoo奇摩知識網 http://tw.knowledge.yahoo.com/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fscey.gov.tw

  3. 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newmops.t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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