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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修正簡介

農委會畜牧處 江文全

壹、前言

  「畜牧法」於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為應畜牧產業永續發展整體需要,特訂定第三章「種畜禽及種原管理」,專章規範相關事宜,其中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畜禽、種原,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及輸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前項法令規定,種畜禽及種原輸入管理部分,於民國89年10月訂定公告「種畜禽及種原進口同意文件審核要點」。此次,農委會為國內乳業發展之需要,輔導國產牛乳多元化利用,爰於本(95)年6月23日以農牧字第095004020號令,修正「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第三點規定。

貳、修正緣由及內容

  我國乳業發展初期,係以充分供應國人優質飲用乳為主要考量,爰以性格溫馴及總產乳量高之黑白花毛色荷蘭種(Holstein)乳牛,為國內乳牛飼養之單一品種。迄今30餘年來,國內乳牛之育種策略、飼養管理制度、生乳計價標準、乳品加工及行銷等事項,均以荷蘭種乳牛品種之運用為依歸。隨著經濟發展及國人飲食需要,我國乳業在產、官、學各界經40餘年的努力,造就今日生乳年產達30萬公噸及64億元以上產值之產業規模,對於提供國人均衡營養及健康,貢獻卓著。長期以來,發展以市場消費為導向及健康安全之乳業,為農委會施政之既定重點。

  近年來,隨著國人飲食之多樣化,部分產業先進提出檢討國產乳品加工多元化及飼養其他乳牛品種之芻議,為集思廣益並凝聚產業意見,農委會委由中華民國乳業協會於94年10月31日及11月1日召開「乳牛品種利用與規劃研討會」,就國內乳牛品種利用及未來規劃之面向,分別以台灣乳業現況、問題及潛力;現代化乳品加工多元開發、運銷策略與研發趨勢;優勢乳牛品種及利用等主軸為議題,邀請產、官、學等代表進行討論,會議總結略以:國內現行仍以純種乳牛育種,為因應牛乳利用的多樣化,由研究單位、專家學者進行試驗研究後,協助選擇乳牛品種,引進之品種以娟姍牛(Jersey)為優先品種。農委會為臻周延,亦於95年2月17日召開「研商種乳牛輸入同意相關事項會議」,進一步討論種乳牛輸入之品種限制是否開放之議題,會議決議:在輸入種乳牛對國內牛乳產銷無失衡之虞之前提下,增列娟姍種乳牛及胚胎為同意輸入之品種,惟該品種之冷凍精液及卵子暫不同意輸入。

  基於前開緣由,農委會遂修正「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第3點規定,將原僅荷蘭牛品種乳牛可輸入之限制放寬,正式將娟姍品種乳牛列為可輸入的乳牛品種。

參、娟姍品種乳牛特性

  娟姍種乳牛對環境之適應性良好,包括氣候與地理環境,故其分布甚廣,從丹麥至澳洲與紐西蘭、自加拿大至南美、甚至自南非至日本均可見其族群,現為美國第二大之乳牛品種,全球第三大乳牛品種(僅次於荷蘭牛及瑞士黃牛);同時,其耐粗性及抗熱性較大體型品種(如荷蘭牛)為佳,惟較神經質且敏感;娟姍牛毛色範圍廣,可從淺灰色至深褐色,一般為淡黃褐色,公母牛在其臀部、頭部與肩部毛色較身體其他部位為深。成熟體重,公牛約680 公斤,母牛約450公斤,另就美國農業部資料之乳牛產乳性能比較,荷蘭種乳牛每頭平均產乳量、乳脂率與蛋白質率依序為9,640公斤、3.69%與3.09%,娟姍種乳牛則分別為5,850公斤、4.78%與3.79%,雖然娟姍種乳牛產乳量低於荷蘭種乳牛,惟因骨架細緻且體型小,若以單位體重產乳能力評估,其為生產效率最高之乳牛品種,且其高乳蛋白質及乳脂肪之特性,對於使用於乳製品(如乾酪、乳油等)之生產,亦有相當高的商業價值。

肆、結語

  娟姍品種乳牛列為可輸入的乳牛品種,即是就國人飲食之多樣化及發展國產多元化乳品(如乾酪等)角度考量,未來期能運用該品種之抗熱性、耐粗食、乳成分及風味特性,產製多元化之國產乳製品或結合休閒乳牛牧場之轉型,以發展附加價值高之乳業,對於加速國內乳業之升級與發展,應有正面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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