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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運銷加工組 蔡佩玉

壹、前言

  為協助農業加速轉型,輔導農民團體從事農產加工,促進農產品之加工利用,本會前於91年4月30日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為擴大成效,經於92年修正為「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增列農企業為適用對象,嗣復於93年修正放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得以申請用地變更,惟應先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規定。

  按原要點規定「農企業指從事農作物生產之公司」,惟迭有食品公司藉由收購或契作為由提出申請,致地方政府反映「農企業」資格認定不易且有爭議,建議予以刪除或明確規範;至以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案件,應先取得中央核准文件後再次重新提出申請,基於便民,有必要簡化作業流程。另參照本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內政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修正規定及有關停止適用違規及處罰生效期間限制之函釋,經農糧署兩度邀請相關機關研商修正本要點,並經本會以95年6月23日農糧字第0951071617號令發布實施。

貳、修正重點

一、修正農企業適用要件

  基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對「農企業」已有明確之定義,為避免產生認定上的爭議,本要點不另作定義而予以刪除,惟為符合本要點輔導農業轉型,由初級生產提升為農產食品加工,促進國產農產品利用之意旨,爰明定以自有耕地從事農作物生產之農企業,自設立起經營達2年以上者,得提出申請用地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而所稱耕地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用地。申請者應檢附耕地所有權及從事農作物生產之證明文件,且計畫書內容應增列從事農作物生產之概況,及原料種植地區面積及使用情形之說明,俾便審查資格。(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八點)

二、簡化專案核准案件申請流程:

  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案件,應先取得中央專案核准文件後再次重新提出申請,茲因兩次申請作業所應檢附文件大致相同,為簡化申請流程,爰修正申請人應備齊所有相關文件一次提出申請。並明定審查作業程序,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專案核准案件後,經初核確有必要設置者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再將中央審查結果依一般申請案件程序辦理審查亦或駁回。(修正規定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

三、配合相關法規之修訂

  (一)配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修正隔離綠帶或設施,其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但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規定另訂定大於1.5公尺者從其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增列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查詢結果文件一項;另明定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時,應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且無法令規定禁止、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之情事,並副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及第十一點)

  (三)依內政部94年7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134號函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爰配合刪除違規及處罰生效期間之限制。(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四、增訂國產原料之追蹤管制規定

  為應本要點所稱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係指採用國產農產品為主辦理農產食品加工業務之意旨,增列「業者無正當理由,未採用國產農產品為主者,應函請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核准」之規定,俾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對業者使用國產原料追蹤管制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參、結語

  本會為提高農業產業競爭力,近年來積極輔導農業轉型,發展農產品加工事業,對國產農產品之利用頗有助益。有鑑於國產農產加工範圍包括米穀、雜糧、蔬果、特用作物、花卉及蜂產品等,加工種類多樣化,且多數屬於傳統加工,投入加工行業門檻不高,如不加以規範,恐大量零星設置,為防止農產食品加工,所設置之曬場、醃漬場、加工廠房、包裝場所、儲藏倉庫等場所及設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重劃區完整性,特訂頒本要點予以適度規範,並作為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審查之依據,期使台灣農業永續發展,邁向企業化經營,藉以提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本修正作業要點業公告於本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法規及公告>行政規則>運銷加工組類),申請者可上網瀏覽及下載申請表格。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表 DOCX / pdf  

附件一: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申請書 DOCX / pdf

附件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表xls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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