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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簡介

畜牧處 曹鴻彬

壹、前言

  「畜牧法」自87年6月公布施行後,本會旋於同年10月27日公告「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並於89年4月13日修正,惟其未符合法規命令作業格式,且由於近來家畜禽之技術與環境變遷,部分設施之設置規定,或有不敷現況執行需求,另人工飼養鴕鳥亦已經本會公告指定為家禽,相關設施設置標準允宜檢討修正,以符實際,爰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自本(95)年8月15日發布實施。

貳、設置標準重點說明

  本設置標準全文計4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飼養各類家畜、家禽應設置之畜牧設施,以符合畜牧場環境保護、安全衛生及動物福祉之經營需求,並以設施表表列方式呈現,作為畜牧場申設應具備之設施條件(第二條)。設施表(如附表)之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定凡畜牧場均應設置畜舍或禽舍,以為家畜、家禽棲身之所。

  (二)規定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使用土地面積達3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專用孵化場,必須設置管理室,俾利於畜牧場經營與有效管理。

  (三)為配合環境保護管制標準,規定畜牧場飼養家畜、家禽規模,達環保署所規範「水污染防治法所稱畜牧事業分類及定義」者,必須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四)為達環境保護目的,依動物習性或飼養方式,規定除飼養放山雞、肉鴨及鴕鳥外,畜牧場應設置堆肥舍,以處理家畜、家禽之排泄物或委託合法業者代處理。

  (五)為避免斃死畜禽遭非法流用及維護環境衛生,規定畜牧場應設置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委託合法業者代處理。

  (六)為使家畜家禽有足夠活動空間以維護其健康生長,規定畜牧場飼養乳牛、種雞、放山雞、鴨類、鵝類及鴕鳥等,應設置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惟畜禽舍為水簾式者得免設置。

  二、訂定畜牧場各養畜禽之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使用土地面積,以達各類家畜、家禽良好飼養環境及經濟效益(第三條)。各養畜禽之主要畜牧設施面積如下:(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5至8平方公尺,肉豬每頭1至3平方公尺。(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25至50平方公尺,肉牛每頭5至25平方公尺。(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2.5至4.5平方公尺,肉羊每頭2.5至4平方公尺。(四)養鹿設施:每頭6.6至18平方公尺。(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170至200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40至52平方公尺。(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15至60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6至30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6至30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8至30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30至60平方公尺。(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50至100平方公尺,肉鴨、蛋鴨每百隻33至50平方公尺。(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100至233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70至165平方公尺。(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80至350平方公尺。(十)養馬設施:每頭25至100平方公尺。(十一)養鴕鳥設施:每隻16平方公尺。

?礡B結語

  本設置標準自本年8月15日發布實施後,新申辦畜牧場登記時其主要畜牧設施之設置均應依本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宜加強宣導。依本設置標準規定完成登記之畜牧場,經檢查其畜禽廢污處理設備或其他主要畜牧設施,未符合所定之標準者,將依據「畜牧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以建構符合環境保護、安全衛生及動物福祉概念之畜牧場經營事業。

附表 畜牧場主要設施  DOCX /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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