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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相關規範簡介

農業金融局第三組 陳小玲

壹、前言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促進農村建設,農業金融法第六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近年來農委會致力推動專案農貸多項措施,包括擴增預算額度、調降貸款利率及簡化貸款程序等,並加強宣導及融資輔導。專案農貸之貸放餘額於民國93年為267億元,至95年7月底增為796億元,累計貸放戶數已達43萬戶,成效可見一般。

  隨著貸放規模大幅增加,專案農貸相關規範之影響性及重要性相形提升,並須因應整體經濟環境及社會變遷同步調整,方能發揮行政效率,將有限專案農貸資源作最適運用。

貳、95年度專案農貸相關規範重要修正及釋示

  95年度專案農貸相關規範均可於農業金融局網站查詢下載(http://www.boaf.gov.tw/農業金融業務/政策性專案農貸),本文將介紹專案農貸95年度相關重要修正原則及釋示,以作為使用該等相關規範之參考。

一、整併貸款項目

  專案農貸自民國62年推動以來,至94年已達36項之多,其中不乏貸放對象或用途重疊情形,有必要予以整合。95年以整併性質類似、貸放對象重疊之項目為原則,至於貸放對象及用途特殊者則維持單列。以此原則整併結果,36項貸款整併為12項(詳如附對照表 DOCX / pdf),使農業資源得有效運用,農(漁)民亦能更清楚其可適用項目。

二、農(漁)民優先原則

  專案農貸資源有限,考量農(漁)企業之籌資能力及管道較於農(漁)民相對為佳,為嘉惠更多農(漁)民,自95年起農(漁)企業原則不納為專案農貸融資對象,即將專案農貸資源優先讓農(漁)民享用。

  前揭農(漁)企業適用範圍如下:

  (一)農(漁)企業之範圍,依農業發展條例定義限於公司組織,非屬公司組織者,原則上不在排除之列。

  (二)全數由農(漁)民或其團體所擁有或轉投資之農(漁)企業,因性質特殊,仍為專案農貸融資對象;另為推動農業科技產業,促進農業轉型及升級,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亦列入專案農貸融資對象。

  至於不為專案融資對象之農(漁)企業,其政策性融資需求,必要時由各該產業主管單位提出,農業金融局將協調全國農業金庫規劃條件從優辦理,並提供必要之融資輔導。

三、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發展安全農業為本會重要施政目標,其中強化屠宰衛生為執行重點之一,並已納入新農業運動推動項目;為鼓勵合法屠宰業者投資相關設備,且考量該等設備需投入相當資金,爰於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增列畜禽屠宰相關適用規定,以支應產業需求。

  另本貸款申貸案原訂有須送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複審等辦理程序規定,惟查本貸款各類子項貸款申辦時均需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相關文件,然該等文件之核發或變更登記,依畜牧法之規定即由該管直轄市政府逕為核辦,或由縣(市)政府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考量該項貸款複審程序無實質效益,爰予刪除相關複審程序規定。至於其中畜牧污染防治類貸款,則因尚有須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協助審查及會同勘查等事項,故仍保留其複審程序。

  本修正事項已於95年7月19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244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四、修正農業發展基金作業規範第二十一點規定

  對於專案農貸之申請延期還款審核程序,係規定於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二十一點第二項,即申請延期還款案,其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承擔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核,惟個案延期還款案件展延期間累計超過2年者,須報農委會核准。

  為簡化申請延期還款程序,並兼顧減輕借款人負擔及降低基金財務風險之原則,爰修正展延貸款案件應於原貸款期限內並以延期後剩餘期間內平均攤還本金為原則,符合前開原則者,得由貸款經辦機構依授信程序逕予辦理;若不符合前揭原則,即展延期間超過原貸期限或剩餘期限非以平均攤還方式辦理者,則須報農委會核准。

  本修正事項已於95年8月21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282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五、農家綜合貸款之貸款條件疑義釋示

  依現行農家綜合貸款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規定,20歲以上且在當地設籍達6個月以上之農(漁)民,可辦理本貸款以修建自用農(漁)宅。因貸款經辦機構迭有反映於實務產生認定疑義,爰於95年6月6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0955080187號函釋示如下:

  (一)前揭規定所稱農(漁)民,係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直接從事農(漁)業生產之自然人,由貸款經辦機構於核貸程序中覈實認定。

  (二)所稱自用,係包括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之家庭農場成員,即借款人本人、配偶、同戶直系血親所有且使用者。

  (三)本貸款擬修建之農(漁)宅座落應與借款人戶籍同址。

參、結論

  農委會中長期施政規劃以發展知識經濟、提升產業競爭力為主軸,致力發展優質、安全、休閒、生態的現代化農業。專案農貸每年度均配合農業施政,研擬調整貸款項目及內容以支應農、林、漁、牧業發展之實際需要。專案農貸之貸放餘額及申貸戶數近年來有長足的成長,顯見農(漁)民對此項措施已有相當的熟悉度與接受度,對農(漁)民福利之提升有甚大貢獻,且對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業務拓展、逾放比率降低等,已發揮結構性的改善成效。

  對於農(漁)業如何調整產業結構,以提升經營效能,政府實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非僅止於提供經濟資源。未來專案農貸應可進一步提供產業轉型之經濟誘因,推動落實新農業運動之目標,使台灣農業更具競爭力,均衡發展三生(生產、生活、生態)三力(創力、活力、魅力)之永續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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