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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簡介

企劃處 黃馨儀

壹、前言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中止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停止公共建設營運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促參法及其施行細則係就主辦機關得行使強制接管權之前提要件、書面通知及繼續興建或營運等事項加以規範;至於接管程序、接管營運費用、接管人之指定、主辦機關監督指揮權之行使、民間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以及接管終止事由與終止接管程序等事項,則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接管營運辦法,以釐清主辦機關、民間機構及接管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爰擬具「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計13條,於95年7月19日發布實施。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辦法全文13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法源依據、強制接管營運時之接管人,以及主辦機關與接管人行使權利與義務之約定方式。(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強制接管營運之通知、公告事項及展延程序。(第三條)

  三、強制接管時,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明定民間機構對接管人執行職務及詢問,有配合之義務。(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並規定部分接管時相關費用分擔之規定。另就接管人於接管期間為營運之需要所添購或汰換資產設備等之費用,明定其分攤及給付方式之約定程序。(第六條及第七條)

  五、被接管之營運資產之處分、危險負擔及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前所生債務之處理原則。(第八條)

  六、接管人之報告義務及強制接管期間如發生重大事由時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七、明定強制接管營運終止之事由、終止接管之相關程序,以及財產處理原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參、結語

  本辦法規範停止公共建設營運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以確保公眾權益、公共利益及服務品質之維護。如想進一步瞭解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請至農委會網站(http://www.coa.gov.tw)查詢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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