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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07年新農政策措施之簡介

企劃處 林文傑

一、前言

  2006年7月21日日本總理府通過「農政改革對策要旨」及其預算,決定自2007年度起實施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稻米第二期改革政策及資源、水、環境保護對策等3個新政策,預算金額分別為1,880億日元、1850億日元及400億日元,合計為4,130億日元。近幾年來日本因財政困難,連年縮減各部門預算經費,農林水產省以約占農業部門總預算金額之15%推行新農政措施,充分顯示其重要性,故將其要點簡述如下,供國人參考。

二、跨品目經營安定對策

  於2006年6月通過、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業負責人員經營安定新法」為此項新農政的法源,希望以「日本型直接給付制度」促使日本農業結構調整的速度加快,以期能符合WTO等國際規範,其政策措施要點為:

  (一)當農業經營面積符合認定農業者(註:日本所稱之認定農業者,與我國的核心農民類似;惟日本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我國則以自然人為限。)規定者,其所生產的麥類、大豆、甜菜、澱粉用馬鈴薯等對象農產品的生產條件比外國差時,實施俗稱的「日本型直接給付制度」。由於認定農業者所能領取的給付款,分為「面積給付」及「生產量給付」二大類,在日本當局以認定農業者能夠安定經營為優先考量下,決定前者所占的比例為70%,後者為30%。

  (二)有關直接給付款的給付標準,係由每個認定農業者近3年(2004年至2006年)所生產的對象農產品的單位面積與販賣價格、日本當局所公布各項對象農產品近3年單位面積與產值等為基準,予以計算而得。此外,當對象農業者所生產的對象農產品遭到天災為害時,得依「農業災害補償制度」規定,申請補助款(註:一般情況下,其所能領取到的災害補助款,以近3年單位面積平均產值之90%為最高限額。)。如果認定農業者所領取的災害補助款,尚未達到農業經營安定之標準時,可依此新制度的規定,以扣除已領取的災害補助款後之餘額為計算基準,申請直接給付款。

  (三)為鼓勵非農業人員、或年青的一代、或婦女投入農業生產行列,除以各種農業專業培育計畫及獎勵政策吸取新進人員外,當渠等成為新農業認定者,尚無農業生產實績的狀況下,亦得以符合其他條件方式,成為適用此新制的受益人。

三、稻米第二期改革政策

  稻米是日本人的主食,在日本農業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在此次農業政策改革中,亦列屬「日本型直接給付制度」的對象農產品。由於日本當局在整合多項稻米產銷政策,以及決定自2007年起開始實施以認定農業者與農民團體為主體的稻米供需調整政策(註:即為日本俗稱的「稻米第二期改革政策」)的前題下,特將此新農政措施單獨歸列為一項,其要點如下:

  (一)日本稻米第二期改革政策實施期限定為2007年至2009年,其中在2007年執行的主要項目為完成產地架構調整(2007年預算金額為1,480億日元)、促進稻作架構改革(290億日元)、努力促使稻米集散貨能順利進行(30億日元)、與畜產界充分合作實現活用水田政策(50億日元)等4項。其中1. 產地架構調整方面,以能夠建立符合各地方土地利用需求為調整重點。2. 促進稻作架構改革方面,則授權由都道府縣級的地方政府與當地的農協等農民團體共同訂定生產調整方針後執行。3. 由於現今日本稻米集散貨的主要困境,以因生產過剩所引發的稻米價格下跌等問題為主,所以紓解稻米過剩的相關事宜,為促使稻米集散貨順利進行的重點。4. 生產飼料用稻草的稻作牧草化、家禽家產排泄物與稻作有機化密切配合等,均屬活用水田政策中之可行措施。

  (二)由於稻米因品種、產地的自然條件等之不同,在品質、單位面積產量、單價等方面有顯著的差異。因此,在執行稻米的「日本型直接給付制度」時,採授權由都道府縣級的地方政府,以該地區最近6年的稻米產銷量及價格扣除最高與最低後之4年平均為基準,訂定「面積給付」及「生產量給付」標準。此外,如果有天災發生時,則以「天災補償制度」支援;生產過剩時,則以「確保稻米安定供給支援機構」(註:此機構為農林水產省之附屬機構)的「過剩稻米對策基金」,以無息融資方式支援,以確保符合認定農業者規定的稻作農家的農業經營能夠安定,進而達到確保日本糧食供給不虞匱乏的目的。

四、資源、水、環境保護政策

  農業用地、農業用水等均屬日本的貴重資源,是農民的重要資產,亦與日本國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如何確保日本的青山好水永續,是各界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所以農林水產省決定以5年(2007~2011年)的時間著手推動與資源、水、環保相關的新農政,其要點為:

  (一)2007年資源、水、環境保護政策所推動的主要項目為資源保護措施 (預算經費為270億日元)、環境保護措施(30億日元)、鼓勵利用生質燃料及其相關措施(100億日元)等3項;其中1. 資源保護方面,為使農業用地及水源保護地等土地資源所遭受到的農藥、化學肥料等污染程度降至最低,以鼓勵方式,希望生產稻米、麥類、大豆、蘿蔔、胡蘿蔔、馬鈴薯、高麗菜、萵苣、花椰菜、洋蔥、蔥、青江菜、菠菜、番茄、小黃瓜、茄子、甜椒、柑橘、蘋果、茶、花卉等農產品的農民,以其於2006年所使用的農藥及化學肥料為基準,於2007年達到使用量減少50%者,可獲政府的獎勵金。此外,其他的農產品符合規定者,亦得列為獎勵對象。2. 為凝聚地域居民解決環保問題的向心力,鼓勵農家與該地域的全體居民,針對環境保護相關事宜,共同成立「地域活動指導方針」,以建設地域成為適合安居樂業的淨土為努力方向。3. 近年來國際油價呈高漲走堅趨勢,迫使缺乏油源的日本不得不重視生質能源研發相關事宜。因此,將畜產廢棄物轉換成生質能源及有機肥料、研發可供生質能源使用的農產品並提高利用率等,均屬現階段急需辦理的業務。

  (二)就資源、水、環境保護政策的獎勵或補助措施而言,1. 由於資源保護的政策目標,是希望能夠長期減輕農藥、化學肥料對農業用地、農業用水所造成的污染為施政重點;因此,除積極研發並努力推廣減少農業、化學肥料的新農耕技術外,對於符合獎勵標準的農民,其所生產的水稻每0.1公頃可以領取3,000日元的獎勵金、麥類及豆類為1,500日元、薯類及根菜類為3,000日元、葉菜類及莖菜類為5,000日元、果菜類為9,000日元、溫室栽培的番茄、草莓、小黃瓜及茄子為20,000日元、果樹及茶為6,000日元、花卉為5,000日元,前述以外之產品每0.1公頃皆為1,500日元。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每次所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規定者,原則上均可領取獎勵金,不會因其所持有的農地一年內耕作次數之多寡而有不同的待遇。2. 辦理環境保護措施方面,除了積極疏濬灌排水系統外,當需要農民配合提供必要的農地(註:農民所提供的農業用地亦可從事農業生產,惟其生產的農產品項目因環保需要而受限。)時,北海道以外地區的農民,每提供0.1公頃的水田可支領2,200日元的補助款、旱田為1,400日元,採草地為200日元;北海道地區的水田、旱田及採草地的補助標準分別為1,700日元、600日元及1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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