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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簡介

畜牧處 李宜謙

壹、前言

   為防範國內發生禽流感疫情,「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乃於95年3月22日第12次會議決議成立「行政院推動傳統市集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專案小組」,透過跨部會協商方式,確實籌劃傳統市場禁止屠宰販售活禽,以防杜傳統市集人禽接觸而交互感染,進而避免爆發禽流感人類病例及新型流感發生之機率。而考量傳統市集攤商業者轉型及家禽屠宰場之申設所需實際時間,專案小組決議全面實施期程為97年4月1日,宣導期間半年,於97年10月1日起開始取締於傳統市集屠宰販售活禽之行為。

   為配合前開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以下簡稱農委會)爰擬定「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期輔導普設家禽屠宰場,擴大國內家禽屠宰產能,並充分供應各市集通路所需之生鮮禽肉。案經行政院專案小組討論通過,於95年9月14日以農牧字第0950040362號令發布實施。

貳、重點條文說明

本作業要點全文計11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作業要點補助範圍限於家禽屠宰場必要之屠宰設備及環保設施,不包含所需用地及廠房之購置費用。(第二點)

二、補助標準依據申設場之屠宰規模,補助其屠宰及環保設備之部分購置費用,屠宰規模越大者,相對補助比例則遞減,其標準臚列如下(第三點):

   (一)申設屠宰規模為每小時100隻以下(含100隻)者,補助比率為90%,每場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45萬元。

   (二)申設屠宰規模為每小時101隻至500隻者,補助比率為80%,每場補助上限為新台幣300萬元。

   (三)申設屠宰規模為每小時501隻至1,000隻者,補助比率為70%,每場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150萬元。

   (四)申設屠宰規模為每小時1,001隻至2,000隻者,補助比率為60%,每場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230萬元。

   (五)申設屠宰規模為每小時2,001隻以上者,補助比率為50%,每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500萬元。

   (六)本要點公告前已完成興建之屠宰場增設屠宰線者,其最高補助比率與補助上限為上開各款屠宰規模所列之80%。

三、申請補助者之資格包含具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飼養業者、民間企業、運輸業者、相關農民團體(含養雞協會、農業合作社及農會等)、手宰業者及傳統市場登記有案之家禽攤商。(第四點)

四、申請案件包含屠宰場興辦事業計畫書、設立申請書(如附表 DOCX / pdf)及相關資料,興辦事業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的、屠宰能量、資源調查、現況分析、屠宰作業流程、產銷營運計畫、工程進度表及建築物配置圖與設施說明。(第五點)

五、申請者應於96年2月28日前完成屠宰場設場用地變更編定相關程序,並將申請案件送達設場所在地直轄市(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初審同意後,轉送農委會辦理複審。農委會得組成專案小組辦理複審。(第六點)

六、經農委會審核通過並同意補助之申請案件,應於97年3月底前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並報准同意者外,逾期未取得者視同放棄補助款;新增屠宰設施設備亦需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第七點)

七、受補助購置之設備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異動或變賣,否則應依設備折舊後賸餘價值按補助比率退還農委會補助款,未列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者,使用年限不得低於3年;受補助場並應自行負責營運盈虧。(第九點)

八、受補助業者應於屠宰場驗收完工後報請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屠宰場登記證書。(第十一點)

參、結語

   禁止於傳統市場販售屠宰活禽,勢將改變傳統家禽運銷制度,並連帶影響禽肉供需體系、消費者習性及相關業者生計。為減少此措施之影響程度,農委會除輔導普設家禽屠宰場外,並已結合禽肉行銷車隊,未來數百名之禽肉行銷業者(近800輛的恆溫車隊)將可於最短的時間內,自屠宰場配送「生鮮禽肉」,供應予傳統攤商或量販通路,讓消費者可以買到衛生、安全、生鮮之禽肉產品。

   至為穩定禽肉價格及農民收益,農委會亦正規劃設立家禽屠宰批發交易中心,並已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產業團體開會研商及取得共識,未來如順利於主要產地及消費地設立屠宰批發交易中心,除可提供家禽公開、公平之交易場所,進一步改善家禽交易制度及價格形成機制外,並可確保農民貨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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