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修正簡介

漁業署漁政組 葉進雄

壹、前言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於62年2月4日訂定發布,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漁業發展,已歷經16次修正。有關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核發,依據修正前漁船船員管理規則規定,申請人應先取得考試院核發之漁船船員考試及格證書,具相關幹部船員職務適任資格後,再向本會申請核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始得擔任漁船幹部船員。取得考試院核發之漁船船員考試及格證書途徑有二:(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漁船船員考試及格,(二)經相關幹部船員職務訓練合格取得證書,並擔任相關職務一定期間之經歷有證明文件者,向考試院申請核發全部科目免試漁船船員考試及格證書。然有關海事人員之適任資格依國際公約規範係以相關訓練及海上經歷為審核要件,因此為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考試院預將漁船船員排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範疇,取消漁船船員考試,而改以相關訓練及海上經歷為漁船船員適任資格審核要件以符國際公約規範。因目前相關漁船船員訓練均由本會辦理,且本會為漁船船員管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此有關漁船幹部船員適任資格審議將改隸本會辦理,並據以核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為因應考試院是項變革,本會爰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有關幹部船員適任資格條件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換發之規定,並經行政院於95年9月4日以農漁字第095132210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貳、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94年7月4日考選部選規字第0940004433號函略以:「自95年1月1日起取消考試程序體格檢查規定,由職業主管機關依執業需求於核發證照時認定」。配合該部規劃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明定體格檢查辦理之醫療機構、體格檢查項目及體格檢查證明書附表等規定。

  二、配合船員參加幹部船員各類科受訓資格實務運作,增列幹部船員訓練資格要件等相關事項表,規範參加幹部船員各類科受訓資格之經歷要件。

  三、有關漁船船員手冊期滿換發應繳驗書件及細部規定,原規範於「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第三點之一及第四點,藉本次修正將相關規定提升至本規則規範,並增列有關船員手冊期滿換證及遠洋漁船船員海外體格檢查例外規定。

  四、因應考選部規劃將漁船船員排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範疇,有關幹部船員資格審議改隸本會辦理,爰修正有關核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需檢附相關適任資格證明書件之規定,及增訂核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所需之相關及格證書、適任證書、訓練及學經歷等要件附表;並規範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滿申辦換發應附文件之相關規定,以及增列有關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滿換證及遠洋漁船幹部船員海外體格檢查例外規定。

  五、將現行「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作業要點」第三點,有關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執業證書遺失或毀損申請換發應附文件等細部規定,提升至本規則規範。

參、結語

  本次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修正後,有關漁船幹部船員之訓練、適任資格審議及發證均統合由本會辦理,將縮減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申領之時程,並提供有心從事漁業工作之國人一個良好的諮詢管道與訓練環境,貫徹政府照顧漁民之美意。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5-10-31:1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