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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糧食管理法 建立國內安全存糧標準

農糧署糧食儲運組 林慧雯

壹、前言

  95年5月24日總統令公布糧食管理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主管機關為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稻米前一年國內糧食平均消費量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稻米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依據本條文增修意旨,本會爰據以研訂「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報奉行政院以95年9月25日院臺農字第0950042053號令發布施行,明確規範國內稻米最低安全存量。

貳、糧食管理法有關國內糧食安全相關規定之執行現況及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緣由

  「糧食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策劃糧食產銷,每年應訂定計畫,以穩定糧食供需。」,「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一. 糧食需要量。二. 糧食生產目標。三. 公糧收撥數。四. 糧食輸入、輸出數量。五. 糧食安全存量。六. 相關配合措施。」,為確保我國糧食安全,本會每年均依該法對國內糧食產銷進行規劃。各主要項目執行現況分述如下:

一、糧食需要量

  為了解國內糧食供需情形,本會每年均針對國內糧食消費情形進行調查統計,以瞭解國內糧食需求及國人每年白米平均消費量,並彙整各項調查資料出版於「糧食供需年報」。目前我國稻米年需求量約為130萬公噸糙米。

二、糧食生產目標

  為確保國內產銷平衡,維護國內農業發展,本會訂有農業年度生產目標作業要點,於每年10月前訂定次年度包含稻米在內之農業生產目標,供直轄市及各縣市輔導轄內農業產銷計畫之依據。目標擬訂係參酌國內外農業環境變化、產地實際生產狀況、市場需求、進出口數量及其他因素訂定。對於所訂之國內稻米計畫生產目標及生產量,每年亦出版「台灣糧食統計要覽」及「臺灣地區稻米生產量調查報告」,供國人利用查閱。

三、公糧收撥數量及糧食安全存量

  本會每年訂定「糧食收撥計畫」,執行稻米採購與撥售業務,以維持適量之安全存糧,穩定供應國內軍需民食。稻米購買來源包括政府以保證價格向農民收購之國產稻穀,及依我國對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每年由政府進口之9.4萬公噸糙米, 94年度國產及進口公糧合計採購數量約35.7萬公噸糙米。政府收儲之公糧除供為安全存糧,每年並銷售軍糧、法務糧、學童午餐食米及辦理國內外糧食救助,遇有市場供應不足致價格波動時,即釋出市場穩定供需,另外並以撥售酒糧、加工用米及飼料等方式推陳,以維持安全存糧之品質。

  綜觀以上所述,有關國內糧食安全之相關管理規範及實務運作機制實已存在,然立法院鄭國忠等委員認為在台灣不時遭受中共強大武力威脅下,為保障台灣糧食安全,應進一步立法訂定安全存量標準,乃提案增訂本條條文。

參、「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研訂參考依據

  「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全文共3條,主要重點部分係於第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3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並於第二項規定「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係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12個月計算之。」

  上述標準之訂定,主要係基於以下諸項因素之考量:

一、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建議,糧食安全衡量標準,為糧食庫存量佔消費量之比例不得低於17%至18%,即相當於該糧食約2個月之消費量。因稻米為國人主食,屬於重要民生物資,其安全存量之規範,早於民國90年11月14日「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公布實施後,經濟部即依據該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食米應儲備2至3個月安全存量。

二、由於近年來國人生活水準逐漸提昇,對稻米品質新鮮度要求甚高,安全存糧去化困難,為推陳庫存食米,估計政府每年支應公糧購銷價差約為35億元,維持安全存糧運作成本相當高。

三、台灣稻米生產週期平均約4個月,因此適量之安全庫存應足以因應一般緊急狀況,如持續發生緊急情況,則可採取調整國內糧食生產面積等措施,將目前每年二期約22萬公頃休耕田恢復種稻,以增加稻米產量穩定糧食供應。

  衡酌上述FAO建議與國內相關法規執行現況,並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及國內稻米生產情形,爰訂定本標準為3個月之國內稻米消費量。

肆、結語

  「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業經依法訂定並由行政院發布施行,糧食安全存量自此在制度面已有明確具體規範,未來在實務執行上將視兩岸情勢發展及環境變動趨勢預測,在該標準基礎上彈性運作,以確保國內糧食供應之安全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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