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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陳美玲

壹、前言

  為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本會於92年7月31日發布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自92年度開始,依本要點每年完成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40場,截至95年度止,共計完成160場。實施以來,相關事項運作尚稱順利,惟經檢討,尚有外部評核、處分、機構改善等事項有待加強規範,爰經本會於95年11月17日以農牧字第0950041083號令修正發布及生效。玆簡介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本要點之查核方式如下:

  (一)內部查核:由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依據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內部查核表所定項目,每半年查核1次。查核結果如有缺失自行改進,並保存紀錄6年以上,該查核表彙整為查核總表,列為管理小組年度監督報告附件。

  (二)外部查核:由本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委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員(以下簡稱轄區動保檢查員)、實驗動物相關專家,依據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外部查核表實地查核輔導,以每年20至40場為辦理原則。(第二點)

  修正重點:為因應本查核作業約5年只能完成1輪,爰修正內部查核表保存紀錄年限,由3年以上增為6年以上;為符實際,查核小組成員刪除「該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外部查核時,受查機構管理小組召集人應於現場引導說明,並備妥下列相關文件:

  (一)管理小組成立、異動、作業流程與標準及會議等相關文件與規章。

  (二)歷年動物實驗申請表。

  (三)動物飼養管理標準作業程序相關文件。

  (四)動物房舍及坪數一覽表。

  (五)歷年管理小組年度監督報告。

  (六)歷年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內部或外部查核表。(第三點)

  修正重點:修正該科學應用機構為受查機構;為加強受查機構對本查核輔導之重視,增訂管理小組召集人應於現場引導說明。另因部分機構之動物房舍分散多處,為便於查核人員選擇受查動物房舍作業之進行,增訂受查機構應備妥「動物房舍及坪數一覽表」文件。

三、外部查核時,受查機構如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予以查處。(第四點)

  修正重點:修正外部查核結果所列合格及檢討改善之分類,並移列於第五點;

  增訂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時依法查處之宣示性條款。

四、外部查核結果經評核分為優、良、尚可、較差四個等級,如評核為較差級者,受查機構應依據查核小組綜合評述意見,於文到後三個月內將改善後書面資料報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

  受查機構屆期未報送書面改善資料或經審查仍不合格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該機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會並將函知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其限期改善,並建請作為准駁該機構相關計畫或產品之參考。(第五點)

  修正重點:為符合實際需求,修正外部查核經評核為優、良、尚可、較差4個等級;刪除原外部查核複查之相關規定;增訂評核結果為較差等級之受查機構,應依據查核小組綜合評述意見,於3個月內限期改善及將書面改善資料報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本會審查。另將處分對象由受查機構管理小組召集人修正為該機構,以與動物保護法規定之處分對象一致。為增加對受查機構之約束力,增訂受查機構屆期未報送書面改善資料或經審查仍不合格者,請該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核該機構所提計畫或推出相關產品(如藥品、疫苗或健康食品等)時,作為准駁參考。

五、規避、拒絕或妨礙轄區動保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六點,法源修正)

參、查核輔導流程圖 DOCX / pdf

肆、附表

  詳見本會網站首頁/新聞與法令/農業法規/行政規則/畜牧處-畜牧目/「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之內部查核表及外部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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