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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機補助計畫執行檢討與改進措施

林明仁 戴思雯

一、前言

  由於我國經濟社會型態的改變,且經過實施多次經濟建設計畫,已由農業為主的經濟型態,轉變為以工商業為主,導致農村勞動人口外移,農業工資及生產成本提高,農產品逐漸喪失國際市場之競爭力,農業產出之繼續成長,受到基本上的挑戰。為使農村經濟持續成長,政府乃自民國62年起,積極推動農業機械化,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紓解農村勞力不足情況,並藉以增加農業資本投入之程度,從而改進農業經營之型態。

  國內農業生產環境,作物種類多,農田田區小,農戶耕作面積小,歐美大型機械不甚適合國內使用,日本農機種類也未能滿足農民需要。因此,培植國內農機工業,發展本土化農機,以因應國內農業生產作業需求,有其必要性。

  然而農民對於國內學術機構,試驗場所或農機工廠自行開發成功之新型農機,在推廣初期,由於尚未充分認識,常抱持觀望態度,不願率先購買。「新型農機補助計畫」係為鼓勵農民購用,酌予補助,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購買力及刺激購置慾,俟推廣漸臻普及時,其補助比率則逐年減少直至完全停止。

二、計畫執行概述

  自民國68年度起運用農業機械化基金,補助農民購買新型農機,補助標準為售價之10%至50%,截至94年底(含62年起之加速農建計畫經費)共核撥補助款17億5千7百多萬元,補助農民購買各類農機10萬零8千餘台,近4年之計畫情形如表1 DOCX / pdf。由於各類農機推廣及使用,估計目前台灣地區主要農田作業機械化程度整地、水稻插秧及水稻機械收穫均達98%以上,雜糧機械乾燥90%,主要雜糧作物機械播種95%以上,機械收穫90%,每公頃耕地平均馬力數為3.0馬力以上,另園藝作物之種植、栽培管理、收穫及收穫後處理及畜牧機械亦有多項作業逐步機械化。

三、查核農民購置補助農機使用分析

  於本(95)年7、8月間派員實地查核92~94年度補助農民購置之農機共750台,其中93、94年度計有31牌型670台,分析農機使用情形,正常使用有385台、少用55台、閒置124台、尚未使用81台、失竊7台、未見農機(因道路中斷或受訪戶不在)18台,各情形詳細百分比如圖1 DOCX/ pdf。在農民對補助農機性能意見方面,農民對農機性能感覺滿意238台、覺得局部組件可改進122台、無意見192台(詳如圖2 DOCX / pdf)。查核93、94年度補助農機中仍列入本(95)年度補助計畫內計有13機型,其中定量式仔羊育乳機等6機型使用率較低(如下圖)
圖3 93、94年度查核農機仍納入95年度補助計畫畸形之使用情形統計圖  

  另農機廠商推廣促銷補助農機方式,及基層單位辦理補助農機查驗作業上有技術上缺失如:農民購置農機遺失或失竊未報(備)案;購買人似非農民,身份認定有疑義;產銷班、花卉生產合作社集體購置農機,並集中保管調度使用,造成本機號碼與農民登記資料混亂;部分農民自付款低於發票開立金額,甚者由農機行推薦,農民只需拿身份證登記即可無償取得農機;農民對於所購農機不知如何使用、無動力機可帶動、無種植該農機適用作物、機構待改進補強、不適用等原因而閒置未用。

四、執行檢討

  (一)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個別農民及農民團體等,其個別農民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之詮釋定義,惟易造成基層單位認定不一,對於農民身份認定應以農會會員(畜牧機械則以登記有案之牧場經營者)、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從事農機代耕證明文件之農民或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班員為認定要件,建立認定一致性。

  (二)補助農機在計畫使用管理期限(3年)內發生遺失、失竊等情事,規定購買人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或補行備案)協查,並通知經辦單位函報農糧署。倘經抽驗時發現此情事,停止購買人補助資格3年,而製造廠商產製新機種將暫停2年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之牌型之權利。

  (三)經年度抽查證實補助農機解體他用或農機閒置現象確實普遍存在者,將註銷該牌型農機補助標準及台數。若經抽查發現廠商有虛報、套購脫售,或轉讓等從中牟取補助款之不法事實者,將追回農民補助款並註銷該廠商資格。

  (四)為使公所與農會等受理申請(查驗)單位能瞭解申請補助農民確屬農耕需要而主動購置,且增進農民與基層輔導單位間之互動,避免農機廠商不當招攬農民購置之疑慮,修正「新型農機補助實施要點」第五點申請程序(三),改為一律由農民自行向當地鄉鎮公所或農會提出申請農機查驗,不得由農機廠商代為申請。

  (五)對於93、94年度查核補助農機仍列入本(95)年度補助計畫之機型中,閒置未用情形嚴重及農民負面評價高者計有可疊覆蓋機、動力施肥機等6種農機牌型,為避免農民接受補助購買農機因無法使用反而造成損失,已依規定分別於本(95)年7月及11月起取消其補助資格。

五、擬改進措施

  (一)修正「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原則」,明訂新型農機定義納為審查規範

  新型農機應係指首先開發之新機種為原則,即栽培作業方式和技術研發以機械替代人力作業之新機種;改良作業方式及技術,改進或更新機械作動原理,且取得新機構、新型式等專利登記研發新機種視為新型農機範疇。依上述新型農機定義納入「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原則」實施辦理。

  (二)加強農機科技研發、產學合作及技術轉移

  目前國內農機科技研究仍以各試驗改良場所及相關學術研究機構為主,農機廠商為輔,農機研發及技轉期間主要著重機(結)構改進,和雛形機試製改良,欠缺田間實地操作試驗測定,與田間實作需求有所落差。各研發單位農機科技研究、雛形機試製改進及產學合作計畫階段,將田間實地操作試驗測定列為必要工作項目,進行田間實地試驗、性能測試和耐久試驗,並依測試結果改進,使研發成功之農機更合適農民使用和農耕作業的需求。

  (三)改進農機性能測定作業,健全檢測規範

  依照農委會訂定「農機性能測定要點」規定,農業試驗所為農機測定審查單位。修訂該所辦理農機性能測定時須設立審核小組,小組成員包含農機、機械設計、品管、行銷等各領域代表,必要時可邀請農民代表參與。另增列農機性能測定項目,除進行性能測定外,並加重辦理田間實地測定和性能檢核機制,強化農機性能測定之功能,以符實際需求。

  (四)強化新型農機補助審查小組成員及功能

  審查小組組成除農機學者專家外,新增工業領域機械、設計、品管及市場等專家。小組任務為審核申請機型是否符合新型農機定義、農機性能評估及實作需求等有關事項、做成是否同意列入計畫補助之決定、評估農機產銷成本,核定合理造(售)價、依補助標準議定補助額度及研定年度計畫各機種牌型補助台數。

  (五)改進農機造(售)價及補助額度、台數等研訂機制

  為使農機補助款額度審定合理化和透明化,防範農機售價以少報多情事,修正「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原則」,增列農機造(售)價、補助額度及台數擬訂機制,同時農機廠商應提供產品零件圖、組合圖、加工圖、詳細農機生產成本及管銷成本資料等相關資料,參考工業局核定零組件成本、評估市場供需及詢價,審核補助比例上限以研訂定額補助額度,並依年度預算,列入補助機種牌型數及補助額度,研擬各機種牌型補助台數。

  (六)新型農機補助申請程序及事前審查機制

  年度計畫修訂農民申請新型農機補助和查驗程序,分兩階段審查,農民購買補助農機前,即應填報申請表,申請表增列農民自耕面積、作物種類、農耕狀況等項目,由查驗單位事前審核通過後方得購買;再進行實地查驗並拍照。查驗單位執行農機查驗應實地辦理,不得集中一處或在農機經銷廠商營業場所集體查驗,且須依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表增列農機購買人及廠商如有不實行為情事之處理方式,具結負責。若違反規定農民應自願退還補助款及放棄先訴抗辯權,註銷或停止其農機補助資格。

  (七)加強新型農機補助查核及訪查功能與處理機制

  加強農機補助查驗、查核機制,撥款前就查驗單位所送申請農機補助案抽驗20%;撥款後抽查比率提高為當年度抽查20%,第二年再抽查10%。嚴格執行新型農機補助查訪功能與處理機制。並修訂「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及補助牌型作業須知」,增列前項申請表處理方式規定,及抽查結果補助農機未使用、閒置現象或農民對農機性能負面評價比例偏高屬實者,取消該牌型補助資格。抽查發現違反作業須知規定者,即依作業須知規定處理。抽查結果並做為審核該廠商其他牌型申請列為補助牌型和台數之參考。

  (八)協助農機廠商建立ISO品保制度

  國內農機廠商皆為中小企業規模,且家族經營型態較多,農機設計、生產、行銷等一手承攬,對機構及組件製程、產品檢測、檢驗易生疏誤,造成品質良莠不齊,售後維修服務更難兼顧。為輔導相關廠商產製優質農機,和建構售後服務體系,將會同經濟部工業局協助農機廠商建立ISO品保認證制度,加強設計、研發、生產、安裝到售後服務之要求,以三年期間為輔導期,第四年起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時,將此條件納為審查要件之一,優先列入推廣補助機型,以提升農機工業之水平。

六、結論

  推行農業機械化為長期性計畫,本計畫配合新型農機機種研發、推廣,減輕農民購買新型農機的負擔,提升農民農事作業的效率,建立機械化一貫作業栽培體系。為有效的運用經費補助予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民,加強落實農機補助審查及查驗機制,間接促使農機製造廠商加強品質管制及售後服務。鼓勵產學界研發優質新型農機、輔導農機廠商建立ISO品保制度,提升競爭力和調適能力,將可以嘉惠農民,更可建立國產農機品牌及口碑,立足台灣,放眼國際市場,讓台灣農機業亮起來。 
左:乘座式割草機、右:自走式離心錘刀割草機  
左:桿式噴藥機、右:蛋殼裂痕檢測機左:碎枝機、右:築畦塑膠布鋪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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