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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物資倉庫管理須知修正簡介

農糧署糧食儲運組 徐煇妃

壹、前言

  為有效利用及管理各級農會儲存政府公糧物資之倉庫,前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於82年1月28日發布「台灣省政府糧食局各項物資倉庫管理要點」;嗣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承受本項業務,並經參照原要點通盤檢討後,於89年1月13日訂定「各項物資倉庫管理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以作為本會管理政府各項物資倉庫之依據。

  近年來因稻田轉作休耕計畫之執行及因應未來稻米政策之調整,公糧經收數量將逐年減少,致農會閒置倉庫日趨增加;各農會為多元化發展業務,對於閒置倉庫之使用需求日益殷切。因此為利農會充分利用現有倉庫資源及開發自有經濟事業,經本會以95年12月13日農授糧字第0951102772號令發布修正本須知第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點及格式二、格式三之規定。

貳、修正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各項物資倉庫管理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倉庫產權區分修繕處理方式:政府倉庫因產權為國有,如有損壞應由農會通報農糧署當地分署,經分署勘查及評估後辦理修繕;補助倉庫或自有倉庫因產權屬於農會,如有損壞則應由農會自行修繕,惟農糧署得視情況酌予補助(修正規定第八點)。

二、依倉庫產權區分報廢條件及方式:政府倉庫係屬國有財產,其報廢應依據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倉庫倘已無需儲存本會各項物資或農會終止承辦本會各項委託業務時,應無需報廢而採解除列管方式處理,故自報廢條件中移除;另對於經分署評估無儲存公糧需要之閒置補助倉庫,原則上解除列管,即由農會自行利用,因已無管控其出租或出借之必要,爰刪除對於補助倉庫出租或出借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三、列明補助倉庫解除列管與應否計收殘值之條件:補助倉庫如因終止承辦本會各項委託業務而解除列管者或經農糧署核定拆除就地改建者,免繳殘值。如經分署評核不影響公糧倉容,且倉庫為閒置狀態者,亦得免繳殘值並解除列管。經評核仍有倉容需求之列管補助倉庫,如為配合農會使用需求,農會以興建或提供符合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管理要點規定之倉庫交換使用,以補足原有倉容量者,亦可免予繳交殘值及解除列管;如未能提供適當倉庫交換使用,需經分署調整經收區域解決倉容者,應依稅捐稽征單位房屋課稅現值繳交殘值後,方可解除列管(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四、規範「使用倉庫契約」修繕之權責及終止契約之規定:政府倉庫之管理機關為各區分署,倉庫之損壞除因農會保管不慎外,應由分署負責修繕,故修改政府倉庫修繕之權責,並增訂終止委託業務時借用之政府倉庫即應收回之規定(修正規定格式二)。

五、規範「補助農會修繕倉庫申請表」中分署審查內容:明確規範分署審查農會申請倉庫修繕補助時處理意見,以符合本須知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格式三)。

參、結語

  本會對於農會之經營輔導一向不遺餘力,為積極協助農會處理閒置倉庫問題,各項物資倉庫管理須知放寬補助倉庫解除列管及計收殘值之規定,將在不影響公糧倉容之需求下,幫助農會多元化利用倉庫,以拓展其業務,及提高農會土地之利用價值。此外,亦期待藉由本須知之修訂,提升本會公糧物資倉庫之利用及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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