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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修正簡介

畜牧處 陳美玲

壹、前言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民國90年7月13日發布施行,各科學應用機構業依本辦法自91年7月起陸續設置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截至95年9月30日止,計已設置202所(另成立後撤銷者計12所)。為符實際,本辦法曾於92年1月30日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將管理小組成員人數由3至7人修正為3至15人。嗣後,相關事項運作尚稱順利,惟經檢討,為資周延,尚有部分事項有待規範,爰經本會於95年12月19日以農牧字第0950041095號令修正發布及生效。玆簡介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各管理小組實際運作以來,除成員組成及異動外,尚有機構名稱、地址、動物房舍地址之異動及小組撤銷等事項需予規範;另為加強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管理小組之稽查管理,爰修正第二項,增訂除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增訂第三項,規定管理小組撤銷時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加強對各管理小組之監督管理,規定各管理小組應依據內部查核表每半年自行查核1次並繳交查核總表,爰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另猿猴為靈長類動物,與犬、貓同為國內外動物保護團體所關切之特殊物種,爰增訂第七款,規定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使用猿猴、犬、貓等物種時,該機構之管理小組應將審核通過之動物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附件。另為加強地方政府對轄區內機構管理小組之稽查管理,增訂應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及尊重動物生命,變更動物實驗申請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時,亦應經該機構管理小組審議同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動物應用時如違反規定,經管理小組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如屬情節重大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另修正逾期為屆期。(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本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已規定於第六條,故刪除附件。

參、本辦法相關書表

  包括動物實驗申請表、動物實驗申請表修正單、動物實驗審查同意書中英文參考範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監督報告等,詳見本會網站首頁/資料下載第34項/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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