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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漁業國際化 加強遠洋漁業管理

漁業署漁政組 劉家禎

壹、前言

  我國漁船遍佈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三大洋漁業基地計71處,幾凡漁業資源所在海域,即有我國作業漁船,近年來我國遠洋漁業產量均逾70萬公噸,產值約介於新台幣430~470億元,主要包括鮪漁業、拖網漁業、及魷漁業(兼營秋刀魚漁業)等,其中尤以鮪漁業產量最高,平均年產量約50萬公噸,佔整體遠洋漁業產量約70%。

  然而就作業大環境而言,聯合國評估全球資源約有75%處於完全開發或過度開發,呼籲由開發利用轉為保育管理,我國遠洋漁船在公海作業,與他國使用共同漁場,相關國家組成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負責處理魚類資源管理及漁船作業事宜,我國克服特殊國際處境問題,已參與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在享有漁獲配額等作業權利時,相對必須更加審慎遵守國際規範,方能維護在遠洋公海作業之權益。

貳、我國遠洋漁業管理面臨主要問題

一、我國籍大型鮪延繩釣船隊規模龐大

  由於各洋區鮪類魚種資源已被高度利用,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採用國家配額限制等方式管理資源,目前包括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AT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均已設定大目鮪漁獲配額,加上相關沿岸發展中國家積極拓展自有漁業,我國不易在前述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爭取更多配額,以往大型鮪延繩釣船隊規模龐大,產生不良後果如下:

  (一)我國大目鮪船數過多,單船大目鮪配額不敷使用。

  (二)部分業者與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IUU)漁船連結,以合法漁船掩護非法漁船進行洗魚(fish laundry)行為。

  (三)2005年ICCAT認定我國違反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保育管理措施,在年會中通過「中華台北大西洋大目鮪漁業管控」(05-02)建議案要求減少大型鮪延繩釣漁船160艘、加強管理強度及2006我國在大西洋大目鮪配額由14,900公噸刪減至4,600公噸,僅允許15艘大目鮪作業船前往大西洋作業,其餘42艘大目鮪作業船必須返台停航1年。

二、我國人經營外籍鮪漁船遭國際指責

  我國為防止漁船數無限量增加,並控制漁獲努力量,自1989年對所有漁船全面實施汰建,新建造漁船必須事先汰換舊漁船,將各類漁船總數凍結在原有船數內,聯合國糧農組織1999年通過漁撈能力管理行動計畫提及「應降低大型鮪釣漁船20~30%之漁撈能力」,同年第4屆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種資源保育管理多國高層會議(MHLC)決議「呼籲相關國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漁撈能力擴張」,惟部分國人利用開發中國家未採取漁船限建措施之環境,在國內建造新船輸出設籍外國,實際上仍由我國人經營之方式,持續擴張漁撈能力,引發國際間高度關注,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ldlife Fund,簡稱WWF)公開報告中指出,我國人經營權宜船高居世界第一,如不採取有效行動,台灣在全球漁業的處境將繼續惡化。

  我國人在中西太平洋島國投資經營外籍鰹鮪圍網漁船約30艘,引發相關國家關注,2005年WCPFC第2屆年會通過削減漁撈能力決議(05-02),該決議主要針對我國,其中規定「MHLC及WCPFC籌備會議決議後始進入公約區域作業之鰹鮪圍網漁船,其國民是這些漁船之獲益業者之已開發會員應該與有關的會員共同合作促使這些獲益業者於2007年12月31日前,透過減少在區域內作業之其他漁船之相當漁撈能力之方式,減少這些鰹鮪圍網漁船所增加之過剩漁撈能力」。

三、中小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眾多不易管控

  以往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規範對象主要針對全長24公尺以上漁船,由於全長15公尺以上未滿24公尺之中小型漁船在公海捕撈魚種同屬高度洄游鮪旗魚類,因此近年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逐漸重視該等漁船之作業情形,我國中小型鮪延繩釣漁船逾1,700艘,船數眾多,機動性高,已成為管理之隱憂,近年相關國家及ICCAT已要求我國加強管理。

參、改善措施

一、削減16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於2005及2006年執行減船160艘,經費由政府及業者共同負擔,總計約新台幣63億7仟2百萬元,削減前述漁船後,已有效紓解我國漁獲配額不足之壓力。

二、加強管控外籍漁船在台建造輸出:於2005年6月發布實施「漁船輸出許可準則」,依據前述準則規定,造船廠建造輸出外國籍漁船前,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建造鰹鮪圍網或延繩釣漁船,需事先汰換區域內登記之同噸級漁船,如有「建造輸出鰹鮪圍網或延繩釣漁船,未先行汰換區域內同噸級漁業種類」或「建造輸出漁船違反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之相關保育管理決議」情形,將不予許可建造,前述準則實施後,已有效防杜外籍漁船在台建造輸出擴增漁撈能力。

三、推動中小型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監控系統(VMS):為落實漁船作業動態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管理趨勢,農委會已訂定「20噸以上未滿100噸延繩釣漁船及100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船位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前述漁船需在97年底前完成裝設VMS,並編列經費補助,裝機費最高補助為新台幣5萬4千元,至95年底止計有有353艘全長24公尺以上延繩釣漁船裝設VMS及申請補助費,已完成規劃目標,未來農委會將持續輔導相關船主裝設。

四、其他管理措施:透過比對漁船VMS與回報漁獲量、派遣海上觀察員、港口檢查及派遣「漁訓貳號」赴大西洋登檢我國籍漁船等各項管理措施,加強掌控我國漁船作業動態。

肆、獲得成果

  經我國積極與相關會員國溝通、協調(2006年計進行約30次之雙邊及多邊會談),說明我國近一年來所作的努力與貢獻,在相關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獲得成果如下:

一、ICCAT決議恢復我國大目鮪配額:2006年11月間ICCAT第15屆特別會議審議我國執行05-02號「中華台北大西洋大目鮪漁業管控」建議案成果及恢復我大目鮪配額案,經審議我國執行05-02號建議案執行成果,認定我國與ICCAT合作執行減船及改善漁業管理確有顯著進展,業已符合05-02號建議案所訂保育管理措施規定。最後大會決議繼續給予我國合作非會員身分,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恢復為04-01建議案所決議之14,900公噸。

二、我國鮪漁船在中西太平洋作業權益獲得確保:2006年12月間WCPFC第3屆年會通過多項決議,其中魚種養護管理措施部分,有關延繩釣大目鮪漁業,由我國、日本、韓國等遠洋漁業國家共同合作,終獲委員會同意至2008年仍維持現行大目鮪限額措施(我國配額維持在1萬5千8百餘公噸)。至於鰹鮪圍網漁業,相關國家在公海作業之圍網漁獲努力量需控制在2001年至2004年水準,前述決議使我國鮪漁船在中西太平洋作業權益獲得確保,另在年會中我國已不再招受指責擴張漁撈能力,我國之努力逐漸獲得肯定。

伍、未來努力方向

  目前各漁業國際公約及法律文件已要求相關國家應善盡船旗國、港口國或市場國之責任,對於漁船作業管理日趨嚴格,我國有必要依據國際趨勢加強管理措施,因此農委會研提「遠洋漁業管理及產業重整方案」,並奉行政院核定分6年實施,規劃投入約新台幣35億元經費,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撈能力調整:

  (一)全盤檢討大型?滓捕~船數,除減少160艘大型鮪釣漁船外,持續推動減少大型大目鮪釣漁船23艘。

  (二)全面清查小型鮪釣漁船並評估漁撈能力,併同大型鮪釣漁船船數及漁撈能力,規劃減少小型鮪釣漁船船數300艘。

  (三)將現有轉作其他漁業(如延繩釣)之拖網船回歸拖網作業或列入減船,規劃減少拖網漁船114艘。

二、強化遏止洗魚行為之管理法令:將管理對象由國人經營國籍漁船擴大至投資經營非國籍漁船從事海外遠洋漁業之國人,加重國人違法捕魚之刑責,以遏止非法漁業行為,農委會已研擬「投資經營非中華民國籍漁船海外從事漁業管理條例草案」提報行政院審查中。

三、強化管理及落實執法能力:增加與重整管理、執法及研究人員架構,以遵守國際漁業組織之規範。

四、強化涉外人力與人才培訓:以加強國際漁業組織參與及交涉能力。

五、加強對外國溝通與合作:與主要國家維持經常性諮商使渠了解我國保育管理成效,並協助與我業者關係密切之國家加強漁業管理能力,提升我國保育形象。

陸、結語

  我國在充分運用各項有利條件下發展出舉世矚目之遠洋漁業,相關發展中國家亦希望我國透過給予技術及經驗協助發展其漁業,但國際間對於我國人擴增漁撈能力仍存有戒心,因此如何確保我國籍漁船權益及持續與相關國家合作為目前重要課題。推動「遠洋漁業管理及產業重整方案」,不僅有助於國內漁業管理,對外更可提升與相關沿岸國、漁場國、市場國、國際組織之會員國與合作非會員國之互動與交流,長遠而言,將有利提升我國際漁業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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