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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工務員徐○○利用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案

壹、案情摘要:

  徐○○係機關維護組工務員,負責該機關營繕工程之發包業務;丁○○係A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僱用王○○任公司會計。A公司於84年11月10日承攬該機關發包之建築整修工程,丁員於工程施作期間,認為徐員對該公司之施工作業多所配合,遂於86年5月19日,指示會計王員提領新台幣10萬元欲充作賄賂徐員之款項,惟未有適當機會交付;嗣經A公司於87年4月28日再度標得該機關發包之地坪整修工程,施工期間尚須徐員配合夜間加班施工,丁員乃命王員於同年6月初某日夜間11時許,至施工場所以白色信封袋包裝,並以財訊雜誌包夾,交付上開10萬元予徐員,並告稱徐員:「這是丁員要謝謝你幫忙的」等語,徐員隨即收受之。

貳、查證情形:

  本案緣於87年11月19日署名「一群優良廠商」檢舉該機關數百萬零星工程皆由首長指定特定廠商把持,並以分割預算方式議、比價辦理,其中利潤高達數成甚或1倍以上。經上級指示,案經該機關政風單位查證後,懷疑徐員與廠商間似有不法之利益往來,有深入調查之必要,即檢具相關比對資料,將全案移請調查機關偵辦。調查機關針對徐員搜索、約談後,認為其涉嫌重大,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收押禁見。

參、責任訴追:

一、刑事責任:

  本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徐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經地方法院審理結果,判決徐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所得財物新台幣10萬元,應予追繳沒收。

二、行政責任:

  該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定徐員因辦理工程失當,影響該機關業務,申誡二次,另於89年5月20日核予停職處分在案。

肆、弊端癥結:

  徐員長久以來負責機關營繕工程之採購業務,機關大小工程幾乎由其一手包辦,然因自身法紀觀念淡薄,復因長期與承攬廠商配合,與廠商間彼此熟識,久而久之遂形成相互牟利之犯罪共構,造成公私不分、違法犯紀之嚴重結果。

伍、檢討策進:

一、對於辦理機關重要採購業務或較具敏感性質之作業,應選擇操守良好之人員擔任,並建立職期輪調制度,避免機關之重要業務太過集中於少數人手中。

二、確依規定辦理機關採購業務,並落實監辦及查核機制,方能確保機關採購效能,防杜可能之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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