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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簡介

畜牧處 陳惠玲

壹、 前言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在朝野各界之期盼下,終於在本(96)年元月5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96年元月29日公布。本法之通過,對於提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保障消費者食的權益亟有助益,亦對我國農產品之安全管理開啟新頁,並建立法制化的「農產品安全閥」。

貳、 重點說明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主要涵括優良農產品認(驗)證、有機農產品與農產加工品管理、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三大部分,共6章28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優良農產品認(驗)證:為提供高品質及安全之優良農產品,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生產驗證制度。依本法認證之機構,才可辦理本法規定之驗證業務;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才可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

二、 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管理:為維護有機標示之正確性,保障國內有機農友及消費者權益,明定國內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需經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依本法認證之機構,才可辦理本法規定之驗證業務;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才可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除經驗證外,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三、 農產品之產銷履歷管理:為確保國民健康及農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力,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並得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另規定實施產銷履歷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產銷履歷資訊,具有提供及保存義務。

四、 查驗取締:主管機關為確保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進入農產品經營業者之生產、加工、分裝、貯存及販賣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任何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檢查;另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檢驗機構辦理檢驗,必要時得將其一部分或全部委託其他檢驗機關(構)、學校、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

五、 罰則:依權責輕重分五類(一)3~15萬。(二)6~30萬。(三)10~50萬。(四)20~100萬。(五)30~150萬。大部分的罰則屬第一類及第二類;第三類僅用於「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本法規定之檢查或抽樣檢驗」及「主管機關執行檢查或抽樣時,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及紀錄」;第四類僅用於「未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擅自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經撤銷、廢止其驗證仍繼續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者」、「農產品經營業者違反主管機關因檢查或檢驗結果不符本法規定所為禁止運出之處分、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處置」及「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第五類最重,僅用於「未依本法認證之機構,辦理本法規定之驗證業務者」之處罰。此外,違反本法相關標示規定或為不實標示者及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違反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該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名稱及違規情節。

參、 配套措施

  本法公布實施後,配合推動工作如下:

一、 訂定子法:半年內完成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進口有機農產品管理辦法、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辦法、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等10個相關子法之訂定。

二、 輔導申請驗證及審查:積極輔導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有機驗證及產銷履歷驗證,尤其是進口產品標示有機之審查,因有機食品進口業者以往並未特別管理,惟考量農產品經營業者籌劃時程及大量申請案審查需時,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有2年過渡期。

三、 教育宣導:加強宣導農民及食品加工業者誠實標示,勿擅自使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違者將處罰鍰3~15萬元;未經驗證合格勿擅自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違者處將罰鍰20~100萬元。加強宣導民眾如何正確辨識農產品標章,如何於超市用條碼辨識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產地及生產者,標示「有機」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均需經過驗證,進口者須經過審查,民眾發現違法有機農產品,可依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提出檢舉。

肆、 結語

  透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附表:DOCX / pdf / odt)之實施,農委會預定於96年底前將有經驗證並標示產銷履歷農產品上市,至97年底可望擴大至全國連鎖超市及大型量販店。2年內使國內外農產品標示有機者均納入本法管理,且未來有機及優良農產品驗證將與產銷履歷原料結合,讓消費者能安心享用安全、優質農產品,營造生產者與消費者雙贏的環境,奠定農業永續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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