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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簡介

防檢局 吳佩宜

壹、 前言

  邇來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國際疫情嚴重,我國仍為本病非疫區,禽鳥及其產品可輸出其他國家,為強化輸出鳥類來源場所之鳥隻健康管理與加強鳥類輸出檢疫,確保我國競爭優勢,爰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本辦法於96年1月17日以農防字第0961478002號令發布,自96年5月1日起施行。

貳、 重點說明

  本辦法共計18條,分述如下:

一、 法源依據及執行輸出產地檢疫之對象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依本辦法執行輸出產地檢疫之對象為家禽以外之鳥類。(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申辦流程

  申辦流程包括輸出人或飼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首次輸出90日前應先向動物防疫機關辦理輸出鳥類登記,輸出14日前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核發鳥類健康證明書,再據以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第三條)

三、強化輸出鳥類來源場所之鳥隻健康管理

  為有效掌控輸出鳥類飼養情形與健康狀況,申請人應詳細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且辦理輸出鳥類登記時、登記後每90日與有禽鳥引進入該輸出鳥類飼養場所時,該飼養場所鳥類均應接受抽樣,以檢測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抗體及病原體。(第四條至第七條)

四、核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

  動物防疫機關檢視飼養場所之衛生管理紀錄卡、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抗體及病原體檢驗結果呈陰性,且確認鳥類健康情形良好後,發給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自檢驗報告核發日起算90日。(第八條)

五、申請輸出檢疫

  申請人申請輸出檢疫時應檢附動物防疫機關核發之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後方可輸出。輸出鳥類來自不同飼養場所時,申請人應分別檢附各來源場所之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第九條)

六、非商業用且每批隻數在5隻以下者之產地檢疫申辦流程

  民眾輸出非商業用鳥類且每批隻數在5隻以下者,申請人無需向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登記、填寫衛生管理紀錄卡及每90日進行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檢測,但仍須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核發單批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動物防疫機關受理該申請後,須前往採樣檢驗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抗體及病原體,確認檢驗結果為陰性且鳥類健康情形良好,方核發該證明書,申請人再據以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第十條)

七、申請人及動物防疫機關應有之作為

  倘鳥類發生家禽流行性感冒或其他動物傳染病疫情,將對我國動物疫情造成嚴重衝擊,為國內動物防疫所需,規範申請人飼養之鳥類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均應通報動物防疫機關,並配合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採取必要之措施。另動物防疫機關必要時得至登記飼養場所訪查或抽樣檢驗,以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八、執行輸出檢疫處理之相關鳥類及物品不發給補償費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輸出入檢疫時,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理之動物或物品,例如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所撲殺者、為鑑定病因而撲殺者、罹患動物傳染病而撲殺者、銷毀之物件、或隔離留檢期間死亡者,不發給補償費。因涉人民權益,爰於本辦法轉敘,俾相關執行人員及民眾有所依循。(第十三條)

九、抽樣送驗相關事宜

  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檢驗費用及因檢驗造成之經濟損失由申請人負擔。至於抽樣事宜原則上應由動物防疫機關為之;申請人得另委託獸醫師抽樣,但須於動物防疫機關之監督下進行,以求公信。另所抽取之樣品,應由動物防疫機關負責將之運送或寄送至檢驗機構。(第十四條)

十、申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處罰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爰於本辦法敘明相關罰責,俾相關執行人員及民眾有所依循。(第十五條)

十一、相關書表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定之

  本辦法所定輸出鳥類登記申請書、衛生管理紀錄卡、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及單批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等書表,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定之。(第十六條)

十二、緩衝及鼓勵措施

  為減少衝擊並鼓勵業者儘早主動申請登記,本辦法除定自96年5月1日施行以提供適當之緩衝期,如於本辦法施行前即申請登記且接受輔導者,將無須接受本辦法有關首次輸出90日前登記之限制(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

參、 結語

  為強化我國輸出鳥類於國際市場之競爭實力,本會防檢局自94年底已積極輔導國內具鳥類輸出實績者辦理登記並接受採樣送驗,故本辦法與鳥類輸出現況應可順利銜接。如想進一步瞭解本辦法,請至防檢局網站(www.baphiq.gov.tw)查詢或下載。

  我國目前仍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每年輸出鳥類數量龐大,93、94與95年分別輸出鳥類11萬、21萬與18萬隻,為協助民眾順利辦理鳥類輸出檢疫,爰制定本辦法俾民眾及相關單位有所依循,請國人辦理鳥類輸出檢疫時,務須遵守相關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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