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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漁業轉型與升級

漁業署 沈大焜

壹、前言

  台灣漁業在漁民朋友辛勤努力及政府政策引導下,過去50年來發展快速,生產量已超過125萬公噸,產值接近新台幣1,000億元,對國民就業、糧食安全、國民外交及賺取外匯方面,在台灣整體經濟作出重要的貢獻。近年來,在市場及經營環境許可下,產業發展脫序及管理失衡現象,且在責任制漁業及環保國際趨勢下,漁業面臨嚴峻的挑戰。為了加速產業結構調整,配合「新農業運動」的推動,農委會漁業署對沿近海與養殖漁業之未來發展,提出「生態漁業」與「優質養殖漁業」的施政方向,即落實責任漁業管理,對嚴重危害生態之漁業類別,逐步予以嚴格管制,以維護生物多樣性,使漁業資源能夠永續利用,以期不要因為漁業活動而造成物種滅?F。並為發展優質養殖漁業,推動符合自然的養殖與重視水產品衛生安全的養殖,以維護生態環境與全民利益。

貳、我國沿近海漁業與養殖漁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沿近海漁業方面

  (ㄧ)漁業資源的過度利用

  台灣沿近海約有25,458艘漁船筏作業,在現代化捕撈技術的投入與漁場有限的情形下,已使沿近海海域漁業資源遭到過度撈捕,尤其部分漁民違法電、毒、炸魚,以及底拖網等具破壞性漁法,更使得海洋生態系受到嚴重的衝擊,增加沿近海漁業資源復育的難度。

  (二)海域生態環境遭受污染

  海洋污染的來源大致可分為陸域污染、海洋活動污染及大氣污染等,其中陸域污染海洋,包括工業廢棄物(水)、家庭廢棄物(水)與農業廢水等;海洋活動的污染,包括船舶排放污水、船舶事故造成油污染與其他海上遊憩垃圾等;而大氣中揮發性化合物和燃燒產生的微粒物質等,也不利海洋生物之生存。

  (三)重要棲地生態環境的破壞

  由於台灣地狹人稠,相關工商業之建設,由陸地逐漸朝向海岸開發,導致沿岸地區的過度利用,加上海岸線過多的人工建設,如港口、河岸堤防,使海岸水泥化,造成海岸溼地消失,破壞潮間帶生物棲息地,且台灣河川長度短、水量急,如未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於遇豪大雨時,則山上土石遭洪水沖刷流失至河口,破壞沿岸3浬內之陸棚生物棲地。

二、養殖漁業方面

  (一)養殖用藥及飼料管理不當

  由於漁產品亟易受到生產環境污染,造成重金屬與藥物殘留,影響品質與衛生,台灣最近有少數養殖水產品外銷時,因藥物殘留而遭退貨,甚至被全面禁止輸入,如吳郭魚輸歐盟檢出氯黴素殘留、鰻魚輸日檢出硝基?仇靘秩搵d及石斑魚檢出孔雀石綠等事件等,消費者對漁產品品質衛生失去信心,對產業造成很大傷害,養殖業者損失慘重。

  (二)依賴水土資源過深

  台灣在工商業用水、農業用水及魚塭養殖用水未能有效管制及節制下,地下水抽用量超過其補充量,地層產生下陷。而地下水源層末端為傳統魚塭養殖區,在地下水源不足及加上大量抽用地下水情況下,更加速地層下陷。彰化、雲林、嘉義、台南及屏東等5縣為台灣重要養殖生產地區,而該等地區地層下陷也頗為嚴重,魚塭及其臨近鄉鎮逢豪大雨必淹,養殖業發展受限。

參、當前主要的政策與管理措施

一、沿近海漁業方面

  (ㄧ)降低漁撈努力量

  台灣地區100噸級以下沿近海漁船有12,255艘、舢舨219艘、漁筏12,984艘,合計25,458艘,而台灣週邊海域,因漁場有限,過多的漁船數量不僅使得漁業資源的再生及永續利用形成極大壓力,亦造成單位努力漁獲量減少,漁民平均收入降低,使得漁業經營日益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我國沿近海漁業經營及規模進行調整,故政府實施漁船限建政策,迄今共計收購2,874艘漁船(筏),同時,為使漁業能夠永續發展,並兼顧資源合理利用及漁民福利,業實施獎勵休漁計畫,對符合資格者依漁船噸級別發放獎勵金,惟考量漁業現況,目前僅先行實施自願性休漁。

  (二)推動資源培育工作

  國際間傳統漁業國家之沿近海作業漁場,因為長期、重覆開發利用的結果,最後都難免造成沿近海漁場的再生產力衰退現象。而為了復甦漁場機能,各沿海漁業國家莫不以設置人工魚礁為改善漁場環境最有效之方法。近年來我國亦著手推動設置人工魚礁培育漁業資源之工作,為提高成效,礁型除以往的水泥礁外,近年來逐漸發展出電桿礁、大型船礁及鋼鐵礁等,每年約可建立25萬立方公尺。另外,透過資源調查瞭解沿近海生態環境,輔以魚苗放流,期可提升增育漁業資源的目的,目前放流之海水種苗計有十餘種之多。

  (三)加強漁業保育與管理措施

  台灣沿近海域多屬200公尺以淺的大陸棚海域,向來為海洋生物休養生息的重要棲所,為保護海洋生物之棲地生態環境,依據「漁業法」公告沿岸距岸3浬內海域禁止拖網漁船作業,並輔導各縣市政府公告24處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保育面積約達4,357公頃)、87處人工魚礁區、69處保護礁區。另針對海洋生物之生理生態特性,劃設禁漁區,實施禁漁期,限制漁具漁法、漁獲體長、漁獲量,對保護海洋資源有顯著助益,如燈火漁業漁船總量管制,限制燈火漁業漁船(焚寄網、棒受網或扒網),除申請換照、保留汰建資格者仍可繼續經營外,不再核發新漁業執照;非燈火漁業漁船之漁業執照,不得變更經營燈火漁業。

  同時,為強化推動生態漁業政策,針對嚴重危害海洋生態資源的漁業,如珊瑚漁業、?鱙漁業、鯨鯊漁業,採漸進方式嚴格管制措施。?鱙漁業方面,建立總容許漁獲量管理(TAC)制度,2006年為3,200噸,往後逐年調降;珊瑚漁業方面,將要求現有3艘合法珊瑚漁船安裝船位回報器及繳交漁撈日誌,並輔導其轉營其他漁業;飛魚卵漁業方面,限制作業海域,並要求填報漁撈日誌;鯨鯊漁業方面,配合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規定,2006年捕撈限額為60尾,2007年調降為30尾,以提升我國保育形象。

二、養殖漁業方面

  (一)降低對水土資源的依賴

  政府對養殖漁業之輔導與管理,在1991年以前,係以提高生產與增進漁民收益為目的,施政計畫以養殖技術研發推廣為主,由於台灣沿海地區地層下陷日益嚴重,備受各界關注,養殖漁業抽用地下水常成為被批判的議題,因此賡續依據「養殖漁業輔導方案」、「國土復育計畫」,對不適合之養殖區逐漸減少魚塭面積、輔導休養與改善環境,政策上轉向養殖漁業發展能與水土環境取得平衡。例如,發展海上箱網養殖與水產種苗產業,輔導漁民採用循環水設備,2006年輔導48 戶,2007年將再輔導30戶,以提高養殖設施節水效率,並於彰化等5縣(市)辦理進排水公共設施改善工程約2.8公里與研擬「彰化及雲林縣魚塭自願性休養示範計畫」,將於2007年推動休養面積為125公頃,促進水土資源合理利用。

  (二)提升漁產品品質

  消費者日益重視食品品質衛生,但是品質安全問題常為養殖業者所忽視,由於氣候環境及高密度養殖之經營型態,造成台灣水產養殖極易發生病害,加上漁民未能遵守用藥規範,以致一再發生藥物殘留事件,對產業造成嚴重打擊,現階段政府對養殖漁業之輔導,係以提升產品品質安全為最主要施政方針,在此導向下,目前重要的推動措施有,1.加強養殖水產品上市前之藥物殘留監測,防止不良水產品在市面上銷售;2.加強養殖漁民用藥方面之教育宣導,降低藥物殘留之比例;3.推動優良養殖場認證計畫,協助開創行銷管道,增加消費信心;4.輔導無用藥生態養殖,倡導漁民正確養殖觀念,杜絕養殖過程施用藥物;5.推動產品品牌與產銷履歷,有效與劣質產品進行市場區隔。

肆、未來努力方向

ㄧ、調整沿近海漁業產業結構

  考量沿近海漁業資源仍處於過漁現象,因此,調整漁業結構(如漁船收購、獎勵休漁等)仍必須持續辦理,以有效減少漁船作業密度並紓解與漁業勞動力之不足。另加強輔導沿近海漁業朝觀光、休閒、娛樂等多元化發展,藉以增加沿近海漁業之發展面向,如建構漁港、漁村休閒環境,使其成為兼具漁業生活文化、精緻旅遊、假日休閒活動之景點,以促進地方發展、提昇產業體質之政策目標。

二、推動生態漁業

  保護棲地環境與漁業資源,對於重要棲地及魚類繁殖期間,劃設禁漁區及與實施禁漁期,並研訂各項保育措施管理規範,包括飛魚卵漁業限制管理規範、燈火漁業限制管理規範、珊瑚漁業限制管理規範、扒網漁業限制管理規範、烏魚漁業限制管理規範、鯨鯊及?鱙漁業資源總量管制等有關事宜,且加強海上漁業巡護工作,維持海上漁撈作業秩序。

  魚苗放流及投放人工魚礁,雖為復育漁業資源之權宜措施,惟在漁業資源之自然加入量,未能有效回復漁業資源前,將持續辦理,以提升沿近海之漁業資源量。另外,將加強漁業資源調查等科學研究,監測資源利用之動態變化,俾供研擬漁業資源管理措施之參考。並推動與鄰近國家漁業資源利用管理之合作,共享漁業資源,以維護我國漁民之漁撈作業權益。

三、發展優質養殖

  照顧漁民往往是政府持續推動產業發展的最大考慮因素之一,因此,在兼顧漁民生計、生態環境及產業競爭力的情形下,對未來養殖漁業發展必須朝資源合理利用與衛生安全方向來推展,即推動「水產養殖法」的立法工作,讓產業發展能有所依循,並強化養殖漁產品檢驗機制、養殖場自主管理與建立產銷履歷制度,使業者能夠重視產業責任,調整經營型態,在兼顧環境生態的前題下,從事優質水產品生產。同時,在品牌及驗證制度規範下,有效與劣質水產品進行市場區隔,維持產品競爭力。

伍、結語

  漁業是依賴天然資源與勞力的產業,轉型需要時間及相關條件之配合,為兼顧經濟發展、人文建設及自然保育前提下,漁業施政不僅涉及業者,而且也與社會大眾有關,因此,漁業施政應該是全方位的,需兼顧生產、生活、生態等面向。漁業政策目標就是建構優質、安全、永續漁業,是得到全民參與、全民監督、全民分享的漁業。未來農委會漁業署將強化漁船監控管理,規劃與推動沿近海域多元利用,加強棲地保育與資源培育,健全經營環境,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衛生安全的水產品。同時,也需要全民共同配合,落實水土保持工作,改善工農業及家庭廢污水處理等,使優質漁業能夠永續發展,對台灣社會作出最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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