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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農漁畜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簡介

農糧署 洪忠修

一、前言

  台灣是小農經營體制國家,農戶經營面積在1公頃以下者超過75%,故如何維持產銷穩定,促進產銷平衡,以及維護農民權益至為重要。有鑒於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去(95)年起積極推動新農業運動,擬訂強化計畫產銷預警處理機制策略,辦理重要農產品之生產申報,以有效掌握重要農產品之產銷資訊,一方面,減少農產品因量多價跌之低價傾銷,影響農民收益;另一方面,避免因量少價昂而造成消費者抱怨,使得農民與消費者二者皆可蒙其利。

  本會爰於民國95年11月中旬起,陸續邀集台北縣等15縣政府、相關產業團體,以及本會各相關處署局等單位,迭經研商重要農產品之生產申報事宜;並於本(96)年元月26日、2月5日與8日,分別發布實施「重要農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重要養殖漁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與「重要畜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要點」,冀藉由生產申報、監測、資訊發布與預警等作業程序,以及透過相關產銷輔導措施等積極作為,達成產銷平衡目的,進而引導農業達成合理經營與永續發展目標。

二、重要農漁畜產品品項

  台灣地區位處亞熱帶,雨量充足、氣溫適中,南北縱長400餘公里,具有良好的自然生產環境;復以農業技術精良與勤奮之農漁民,故農產品種類甚多且農業制度多元。因此針對產業特性,就易發生產銷失衡、種植畜養面積與數量較多,以及具有地區性敏感產品等諸多屬性,審慎評估結果,在農糧產品部分,選定香蕉、柳丁、木瓜、鳯梨、大蒜、洋蔥、落花生等7項;養殖漁產品部分,選定虱目魚、吳郭魚、鰻魚、鱸魚、石斑魚、文蛤等6項;畜產品部分,選定毛豬、白肉雞、土雞、雞蛋等4項辦理生產申報。並將於實施後逐年通盤檢討,就實施結果作必要之調整;至於其他各項農產品,目前雖未明列於應辦理生產申報之農作物項目範圍,惟若經本會評估有採取輔導必要時,亦得依據本要點辦理予以相關之輔導措施。

三、要點內涵

  本要點分農糧、漁、畜等三種,其架構內涵包括:(一)訂定生產目標與生產資訊調查(二)生產申報(三)監測、資訊發布與預警(四)規劃產銷失衡輔導措施,以及(五)訂定各項農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茲說明如下:

(一) 訂定生產目標與生產資訊調查:依據國內年平均消費量、進出口量等資料訂定年度生產目標;按產期調查生產數量並於收穫期前推估生產資訊。

(二) 生產申報:申報受理單位為生產所在地公所(另白肉雞、土雞及雞蛋申報單位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各地區服務處)、申報資格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申報受理單位於完成勘查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與農委會相關單位等進行抽查。

(三) 監測、資訊發布與預警:各項申報資料應與農糧、漁、畜產品之農情查報資料勾稽,並透過各項管道宣傳周知;申報資料接近生產目標時,應即研擬因應對策。

(四) 產銷失衡輔導措施:於農產品之生育期間、盛收期間,產地價格趨於直接生產成本時,得啟動疏花(果)、耕鋤、疏養、放流、淘汰仔畜禽、種畜禽、促銷、購貯或加工等調節措施。倘因產銷失衡導致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百分之95時,得啟動收購措施。

(五) 訂定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訂定各項重要農產品生產申報預警處理作業程序,於年度開始之初即公告生產目標、申報期間、抽查作業、各階段產銷失衡輔導措施。

四、一般注意事項

  本會所訂之生產申報預警與處理要點僅作原則性之規範,至於一般性注意事項如下,俾便民眾與業務執行人員瞭解。

(一) 用地使用證明文件

  為查核農漁民生產申報之土地與其生產品項是否相符,並有利日後啟動相關產銷輔導措施作業,辦理生產申報之農漁民應檢附用地使用相關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等佐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查驗。惟基於簡政便民,用地使用之相關文件以檢附影本即可。因此為避免因產銷失衡啟動收購措施產生權益爭議,涉及使用非自有土地之土地租賃私權行為部分,辦理生產申報者應自行檢附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以資辦理生產申報;若屬原住民保留地轉租行為者,並須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轉讓或租用等規定。

(二) 用地使用規定

  為維護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精神,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受理生產申報之土地必須為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故超限利用、未符合河川區作物種植許可…等土地使用不合法者,不同意其辦理生產申報,冀使農業經營漸次朝向正常農業型態發展。

(三) 種植面積與經營模式

  為掌握重要農糧產品生產資訊,凡用地使用符合規定,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該筆土地即可辦理生產申報,惟為減輕公所受理生產申報業務負擔,辦理生產申報之每筆土地最小面積為0、01公頃,且生產土地應完整、作物種植株數符合每公頃合理株數,不得為零星或間隔帶狀種植;如為混作種植時,亦應合理估算生產申報面積。

(四) 受理申報與勘查工作

  受理申報之公所(或協會)應指派專人協助農民填寫生產申報書並辦理現地勘查工作,所需人員由公所動員調派現有人力辦理。公所受理生產申報後即可立即進行現地勘查,且最遲須於申報期限截止後15日內完成,故受理生產申報與勘查可同步進行,毋須等待全部完成受理後再進行勘查。至於作物定植時間認定,由辦理生產申報之農民自行填報定植年月,公所人員於現地勘查時,可依作物生育情況予以合理判斷,毋須嚴格特別認定。

(五) 實施產銷輔導措施

  本會將依據生產申報面積與相關預警資料,隨時掌握重要農糧產品之生產資訊。生育期間如經評估有生產過剩之虞時,本會得適時啟動輔導產地採取疏花(果)、耕鋤、廢棄等措施;若值盛收期間,產地價格趨近直接生產成本,經評估研判有產銷失衡之虞,本會得啟動促銷、購貯或加工等調節措施,以穩定產地價格;如產地價格低於直接生產成本95%時,本會得啟動收購措施,收購價格參考該項產品最近5年直接生產成本剔除最高及最低數值後平均值之95%為標準。

  此外,為落實生產申報制度,凡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當期作已繳交公糧,已領取當期作休耕獎勵金再行種植上列重要農糧產品,以及租用台糖土地從事生產者或台糖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養畜禽場等,皆不得向本會請求收購。惟對前述未辦理申報者,農民如有協助需要時,本會雖得辦理收購,惟其收購價格則依上述計算原則之65%為標準辦理。

五、結語

  新農業運動的精神在於觀念改革,農業施政勢須隨著環境的改變與時俱進,隨著現代消費市場愈來愈多元化,消費者選擇機會更多,生產者應具有消費導向與企業經營的觀念。農民不應該一窩蜂跟著生產,而應該充分了解市場需求、甚至創造需求,以增加個人經營利益。此外,由於我國為自由經濟體制,農民有權自行決定生產行為,本會推動生產申報制度具有防範未然的保險意旨,但毋須由參與生產計畫的農民負擔任何費用,生產者唯一應盡義務,僅需向相關單位辦理申報手續即可,對農民可謂有百利而無一害。

  本要點旨在促使產銷輔導制度化,期能透過生產申報與預警處理機制,實施計畫產銷與各項輔導措施,分按生育、盛產等階段,因時因地適時採取制宜措施,減輕產銷問題。一方面確保農民權益;另一方面促使產銷平衡,穩定產業發展;同時,有助於政府對於糧食安全供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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