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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試辦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之成果

防檢局 林念農

緣由                    

  我國於86年3月20日爆發豬隻口蹄疫疫情後,造成國內養豬及相關產業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為即早撲滅口蹄疫,在政府與相關機關及產業團體共同努力推動「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已具階段性成效,自90年2月發生最後1例口蹄疫病例,迄今已屆滿6年未再發生口蹄疫疫情,並於92年5月22日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為「使用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國」。為期使我國能早日成為不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國,有關口蹄疫撲滅計畫須逐步進入第二階段之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惟考量防疫風險,宜採漸進方式辦理,嗣經「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因應小組」會議評估後,選定澎湖縣進行「小區域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試驗」。

試辦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之規劃及成果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自去年3月起於澎湖地區試辦豬隻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其中種豬及草食動物(牛、羊、鹿等),俟豬隻進入全面停止施打疫苗之階段時,再一併採行全面停止施打疫苗。其期程及措施如下:

一、期程

預備試驗:選定全縣2戶養豬場,其全場選定2頭豬隻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進行同居試驗;95年3月1日至5月30日。

第一階段:全縣每戶養豬場選定2頭豬隻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進行同居試驗; 95年6月1日至7月31日。

第二階段:每場選定10-20頭達免疫適期豬隻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進行同居試驗; 95年8月1日至8月31日。

第三階段:每場選定1/3達免疫適期之豬隻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進行同居試驗; 9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階段:每場選定1/2達免疫適期之豬隻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進行同居試驗; 9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五階段:每場選定2/3達免疫適期之豬隻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進行同居試驗; 95年11月1日至11月31日。

第六階段:澎湖縣偶蹄類動物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 95年12月1日起。

二、配套措施

(一)養畜場內對於未被選定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之豬隻仍應持續落實預防注射,同時加強畜牧場消毒等自衛防疫措施;另由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協助畜牧場週邊環境及肉品市場等之消毒措施。

(二)管制進出澎湖縣偶蹄類動物重要措施(摘錄自犬貓及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縣檢查規則)

  1. 運入澎湖縣動物之管制
    (1)來源場之偶蹄類動物於運出前應進行血清學監測,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須呈陰性反應、中和抗體須達保護力價,且該場3個月內無甲類動物傳染病發生,並由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發給健康證明文件。
    (2)運入豬隻如供屠宰者則應儘速屠宰;如供飼養者(仔豬及種豬)則應隔離檢查14天。
    (3)自台灣本島運入澎湖縣供屠宰用之肉豬,經防檢局協調,由台糖公司養豬場負責供應。

  2. 運出澎湖縣動物之管制
    (1)澎湖縣運往台灣本島供飼養或屠宰之偶蹄類動物應進行標示,俾利追蹤。
    (2)經停打口蹄疫疫苗之偶蹄類動物如運出澎湖縣須於運出2週前施打一劑口蹄疫疫苗。

  3. 進出澎湖縣偶蹄類動物之來源畜牧場須加強牧場及運輸車輛等消毒之自衛防疫措施。

(三)載運進出澎湖縣偶蹄類動物之車、船,於裝卸動物前後應施行充分之清洗及消毒,由動物防疫機關監督消毒或執行消毒措施。防檢局澎湖檢疫站應將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縣之申請資料,通知港口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以進行前項運輸車、船之消毒工作。

三、發生口蹄疫疫情之處置措施

(一)一旦發生口蹄疫疫情,原則上撲殺發病豬隻,必要時撲殺同欄豬隻。

(二)發生場實施移動管制,並進行全場豬隻補強注射及加強消毒措施,且停止辦理後續試驗。

(三)動物防疫機關應追蹤調查發生場豬隻發病之原因及流行病學資料,進行疫情調查。

(四)動物防疫機關應督導轄內肉品市場加強落實環境及進出車輛之消毒工作。

(五)由防檢局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通報疫情或病毒感染之情形。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對「使用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國」於發生疫情後申請恢復為非疫國之規定:

  1. 採全場撲殺方式時,6個月後可再申請恢復認定。

  2. 非採全場撲殺方式時,18個月後可再申請恢復認定。

  澎湖縣已於95年12月起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執行成效良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96年2月27日以農防字第0961472216號公告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

未來工作重點

  澎湖縣已完成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試驗,成效良好,防檢局「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因應小組」依澎湖縣試驗結果規劃台灣本島及金門馬祖地區豬隻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96年4月4日以農防字第0961472378號令發布「自96年4月1 日起台灣本島及金門馬祖地區除種豬以外之豬隻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其期程如下:

第一階段:位於豬場中央1個豬欄之豬隻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執行期間為96年4月至96年7月。

第二階段:全場每棟位於棟舍中央1個豬欄之豬隻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執行期間為96年8月至96年11月。

第三階段:全場每棟之1/3豬隻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執行期間為96年12月至97年3月。

第四階段:全場每棟之1/2豬隻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執行期間為97年4月至97年7月。

第五階段: 97年8月起全場之豬隻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

結語

  階段性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的目的,在於偵測出可能殘存於環境中之口蹄疫病毒,由停止施打疫苗豬隻之健康情形,找出野外殘存病毒之處所,並加以清除。撲滅計畫成功之關鍵,主要仍靠畜牧產業主動積極落實相關動物防疫工作。目前正值口蹄疫撲滅計畫之關鍵時刻,防檢局呼籲所有養畜業者應落實消毒及門禁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而於全面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之前,尚未停打疫苗之偶蹄類動物仍應持續進行預防施打。並請各產業界積極配合前述措施,以期早日達成撲滅口蹄疫之目標,使我國成為真正的口蹄疫非疫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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