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相關法規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抗爭)案件一覽表具體作法
一、 | 依據:96年1月31日政風司第五科科務會議司長指示辦理。 |
二、 | 目的:彙整機關內已發生之陳情請願(抗爭)案件相關資料,以協助機關處理類似陳情請願(抗爭)案件,並瞭解施政優缺點及興利防弊方向。 |
三、 |
作法 (一)以政風機構介入協助處理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為蒐集範圍,若政風機構未介入,然業務單位願意提供資料者,亦可納入,以提昇資料庫價值。 (二)各政風機構於機關內發生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時,應蒐集彙整陳情(抗爭)人員姓名、聯絡電話、性別、出生日期、住址、陳情(抗爭)時間、陳情(抗爭)地點、陳情(抗爭)人數、訴求重點、訴求事項主管機關(部門)、暴力衝突簡述等資料,俾新發生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時,政風機構可立即調閱相關歷史資料供首長或業務部門參考,並研採適當應對作為。 (三)上述資料彙整後,另可定期透過交叉比對瞭解民眾較不滿意之政策或部門,提供機關採行興利防弊作為。 (四)各政風機構每月5日前應填具「協助處理陳情請願(抗爭)案件一覽表」,逐級陳報至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政風機構彙整所屬資料後,除作上述第(二)、(三)點之運用外,並於每季將資料彙整函送本司(或本部中部辦公室)。 |
四、 |
填表注意事項: (一)請以Excel軟體建立陳情請願(抗爭)案件一覽表,以便彙整統計。 (二)「陳情日期」欄以「96/4/10」格式填寫;「受理機關」欄請填寫機關全名;「陳情負責人姓名」、「為民服務民意代表」欄勿加先生或女士;以方便電腦篩選。 (三)「陳情訴求重點」及「暴力衝突簡述」欄皆限50個字以內。 (四)備註欄記載事項:1.該陳情活動向警方申請登記之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不同時,「陳情負責人」欄位記載登記負責人,而實際負責人則於備註欄敘明。2.該陳情活動政風機構並未介入,而由業管單位自行處理並提供資料者,可在備註欄註記「自行處理」。 (五)蒐集本案相關資料時應注意技巧,一覽表內容應由政風人員親自註記,切勿交由陳情當事人或業管單位填寫,以免引起陳情當事人反感或衍生其他困擾。 |
五、 | 附則:本具體作法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
- 發布日期:9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