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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性能測定要點暨補助牌型審查機制修正簡介

農糧署農業資材組 林明仁․戴思雯

壹、前言

  農業機械為提昇農業生產效率必要的條件之一。推行農業機械化首先必須先有適用的農機具,由於農民對新型農機使用常持觀望態度,在推廣初期,為鼓勵農民購用,有必要酌予補助,以減輕農民負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八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之規定,於民國75年及77年訂頒「農機性能測定要點」及「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及補助牌型作業須知」,凡農漁機在銷售前均須通過性能測定,確認適合於國內農耕條件,始准列入農機低利貸款或補助之範圍。農委會農糧署並於91年訂定「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原則」,建立審查申請列為新型農機補助機種牌型之機制,以協助農機廠商產製新型優質農機具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範圍,供農民選購參考。

  農糧署95年度辦理新型農機補助查驗工作,發現部分補助農機有性能不佳、閒置未用及失竊未報案等情形,有待檢討新型農機補助機制,及加強規範農機廠商對產製農機性能和售後服務之責任,爰著手修訂前揭三項新型農機補助相關規定,分別於95年12月28日及96年2月13日函頒實施。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農機性能測定要點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8條規定之意旨,辦理農機性能測定,以協助廠商申請之農機產品得獲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及補助牌型範圍,於75年8月13日訂頒本要點,其後並分別於78年、88年及89年修正部分規定。鑑於農機查核發現部分補助農機牌型性能不符合農民田間作業實際需求,使農民對補助農機產生不良反應,經檢討認應強化農機性能測定功能,以符合實際需求,其修訂重點如下:

  (一) 為使農機性能符合田間實作需求,農機性能測定項目,增列田間實用性及耐久性實測等項,以提升農機性能測定功能。(第三點)

  (二) 增列農業試驗所辦理農機性能測定,進行田間實用性、耐久性測定,必要時得邀請農業機械、機械設計、品管、農機市場行銷等專家學者及專業農民代表參與。(第四點)

  (三) 廠商申請農機性能測定,增列檢附零件組合圖資料,供性能測定之參考。(第五點)

二、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及補助牌型作業須知

  於77年10月5日特訂定「進口農漁機械申請核定貸款牌型須知」及「國產農漁機械申請核定貸款或補助牌型須知」,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及補助牌型之審核,其後於89年11月22日將兩項須知合併修正為「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及補助牌型作業須知」。鑑於農機查核發現部分補助農機牌型遺失未報案、改裝他用、閒置不用、維修不易和農機性能負面評價過高等諸多問題,造成農民對補助農機不良反應,經檢討應課以農機廠商對產製農機性能和售後服務之責任,以明示權責,其修訂重點如下:

  (一) 原第六點明列農漁機貸款及補助牌型之取消資格規定,因核定列為貸款牌型和補助牌型之性質不同,列為補助牌型者應有更嚴謹之規範,故將「申請列為貸款牌型」和「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之取消資格規定予以分列。(第六點)

  (二) 增修(訂)取消列為補助牌型資格之情形,並將補助農機閒置不用、改裝他用、性能組件不良等缺失比例過高或失竊未報案(備)等情事予以列入。(第七點)

三、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原則

  為落實輔導新型農機具之發展,加速新型農機推廣,於91年12月30日訂定「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原則」,以利審核列入新型農機補助機種牌型。其後分別於92年及94年間檢討修正。鑑於農機補助查核發現農機造價、補助額度審查等問題,有必要重新檢討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之審查機制,以應審核作業實際需求,其修訂重點如下:

  (一) 邀集農業機械、工業機械、設計、品管、市場行銷等領域專家學者組成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小組,審議申請案件是否符合新型農機定義、評估農機性能實用需求、核定合理造(售)價、議定補助額度及台數等項目。(第二點)

  (二) 明訂新型農機定義為:農耕作業過程中原無農機可供使用,經研發新型農機可供實地耕作使用者。及同一作動原理機械(或機種)之結構性能改進更新,經性能測定確有提升作業效能,且取得新型機構等專利登記之新機型。(第三點)

  (三) 已列於農機補助牌型之農機外觀、結構及局部性能發生改變時,因涉及機械結構性能及造售價之改變,不宜依原機型認定,故刪除原第五點後段「倘僅外觀結構或局部性能改進,不影響作業性能和操作安全,並經性能測定合格者,得以報備方式取代原機型推廣」規定。(第五點)

  (四) 申請廠商應詳列補助牌型之零件組合圖、農機生產(零組件)成本及管銷成本分析等相關資料,供審查小組審議農機造(售)價、補助額度及台數擬訂機制之參考。(第七點)

四、申請及查驗程序

  配合上開行政規則修訂,新型農機補助計畫申請、查驗、撥款等程序修訂如下:

  (一) 農機補助申請流程:農民購買農機前,應填具農機補助款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或農會提出申請,經查驗單位審查通過後方得購買。購買後攜帶審查通過之申請表及統一發票正本,自行向原申辦單位提出申請查驗。

  (二) 農機補助申請表:申請表分列初審及查驗兩部分,增加農民身份認定、耕地面積、種植作物等項,並增列申請人及廠商具結負責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辦理。

  (三) 核撥補助款流程:本署(各分署)就查驗單位所送申請農機補助案抽驗20%,合格後撥付補助款。

  (四) 農機查驗:除前項抽驗外,本署(各分署)於當年度抽查20%,第二年再抽查10%。計撥款前後抽查比率達50%,抽查重點為農機是否確實存在、購買價格、使用情形及農民對農機性能之意見等。

  (五) 抽查結果違反作業須知規定者,即依該規定辦理,並作為審查該廠商其他牌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之參考。

參、結語

  為發展農業機械化與自動化,加強各項重要作物生產管理及收穫機械之推廣與利用,建立一貫化作業栽培體系,對於解決農村勞力不足問題、提高生產效率與產品品質、降低產銷成本及促進農機國產化等有正面之影響。為健全管理機制,適時修訂農機補助推廣相關規範有其必要,並秉持服務農民的宗旨,力求簡化便民,減輕農民負擔,以維護農民購用優質新型農機之權利,落實政府照顧農民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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