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5月(第179期)
豬隻運輸工具、運送方式及運送餵飼時間規定簡介
壹、前言
為因應國內外重視經濟動物之動物福祉發展趨勢,本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業於94年6月30日公布實施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旴衡國內畜牧產業整體條件,爰以輔導養豬產業之人道運輸為初期推動業務重點,近2年內持續宣導豬隻運輸車輛防曬遮蔭設備更新,並辦理25場運輸從業人員訓練課程,受訓合格人數逾1,400名。
為持續落實推動豬隻人道運送業務,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各類動物之運輸工具、運送方式及運送時餵飼時間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之規定,就豬隻特性及考量動物福祉,訂定「豬隻運輸工具、運送方式及運送餵飼時間規定」,於96年4月12日以農牧字第0960040154號令發布實施,規定條文計6條。
貳、重點說明
一、豬隻之運輸工具
(一)豬隻應以車、船及航空器運送。
(二)車輛應設有防曬遮蔭設施,並具適當通風功能。設有外圍圍欄之車輛,其欄高不得低於80公分。
(三)使用船艙為運輸工具應設有通風設施,使用甲板者應設有防曬遮蔭設施。(第二點)
二、豬隻之運送容器
(一)以車、船為運輸工具時,得依需要採擇箱籠、隔欄或貨櫃為運送容器,並提供適當通風功能。
(二)以航空器為運輸工具時,應以箱籠為運送容器,並提供適當通風功能。(第二點)
三、豬隻之運送容器高度
裝載豬隻之容器高度應足供豬隻自由站立。(第三點)
四、豬隻之單位面積裝載重量
經彙整歐盟、紐、澳及美國之豬隻運送規範,考量英國農場動物福利產品認證標準,並按台灣豬隻拍賣上市體重現況及運輸車輛進行整體評估後,規範一般中大豬(平均體重30公斤以上)的單位面積裝載重量上限為315公斤/平方公尺,小豬(平均體重未達30公斤)的載重上限為170公斤/平方公尺,以避免豬隻裝載過度擁擠情事發生。(第四點)
五、豬隻之運送餵飼時間
運送若超過8小時,運送人應提供豬隻飲水。運送若超過24小時,運送人應提供豬隻食物。(第五點)
參、結語
重視動物福祉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的重要指標,經濟動物福祉議題亦已蔚為國際潮流,動物運輸為人道管理措施中重要之一環,希望藉由規範豬隻運送之運輸工具、裝載高度、裝載重量及運送餵飼時間等條件,避免豬隻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過度不適,以減少損失,提升動物福祉。未來,我國將逐步推動經濟動物之人道管理措施,期讓我國畜牧產業在追求提升效率與品質之餘,亦能兼顧動物福祉,與世界潮流相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