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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農糧署糧食產業組 藍國祥

壹、前言

  政府在保護國內稻米產業政策下,早期實施管制稻米進口,惟為降低食品廠商糯米製品之生產成本,加強其外銷競爭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考量不影響國內稻米銷售之前提下,於民國79年5月16日訂定並發布施行「食品廠商申請進口原料糯米(粉)加工外銷處理要點」,同意廠商得專案申請進口糯米(粉)加工為製品外銷。我國於91年1月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後,本會為配合稻米開放進口管理之所需,爰依據當時「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註:已於92年1月22日廢止),於91年2月27日修正發布「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作業程序」,並正式公告施行。

  民國92年1月起,我國為配合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之入會承諾,國內稻米進口方式由限量進口方式轉換為關稅配額自由進口制度,惟配額之管理仍須依據關稅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且對於已開放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製品外銷業務,必須專案核准其進口,並適用配額內稅率徵稅,而數量不計入關稅配額。鑑於進口原料糯(碎)米業務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本會遂將其輸入方式納入「糧食管理法」修法內容(註:糧食管理法增訂有關輸入原料糯(碎)米免關稅專案進口之修正規定,於91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並自92年1月1日施行)。爰以「糧食管理法」為法源依據,本會於92年1月3日訂定並發布施行「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

  因本辦法自發布施行迄95年底止已逾4年,為應實務管理之需,相關規定亟需補充、修正或重新定義,爰經本會於96年5月14日以農糧字第0961120419號令修正發布(如表1pdf)並正式公告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共計13條條文,本次修正達全部條文二分之ㄧ以上,計11條(原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三條未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簡化申辦作業流程,爰修正序言內容及廠商定義,且為加強管理,加註應填具申請書並增訂應檢具製成率證明文件之種類。(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因應財政部原主管之銀行業務已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且為避免混淆,爰將第二項所定認可機關修正為銀行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之比例原則,修正第二項,即修正廠商未於期限內加工出口時,其保證金沒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

  1. 為加強管理,爰將廠商於原料糯(碎)米進廠時,應通知分署派員查驗,修正為應於進廠前,通知分署派員查驗。

     

  2. 將原抽樣會封限於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之規定,修正為一律應於製成品出口裝櫃前通知分署派員抽樣會封樣品及貨櫃,並記錄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必要時做為查核之依據;另對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之抽驗樣品,明定由分署送驗。

     

  3. 條文第三項對於檢驗機關(構)或委託政府檢驗機關無適當之方法檢驗者,不在此限之但書,因現行無實務作業之適用,為免爭議爰刪除。(修正條文第七條)

     

  4. 為配合本辦法第七條有關查驗及抽樣會封暨樣品抽驗之修正,並針對「原料進廠後查驗」、「調製前抽樣會封」、「成品裝櫃前查驗」等最重要之細部作業,訂定「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第七條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2pdf),讓業務執行單位各區分署,日後辦理此項業務,將有更明確之作業依據。

五、

  1. 為提升行政效率,修正廠商申請退還保證金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得經分署核准展延,其展延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展延次數以2次為限,爰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

     

  2. 對於廠商未於規定期限申請,為明確管理,另增訂第二項,規定其保證金全數不予返還,並由分署存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3. 為有效管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明確規範廠商之製品在國內轉售予其他廠商供作出口者,須事先向分署申請核准,出口貨品需為原申請品項並符合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製成率之品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因管理辦法第七條已修正加工製品為調製糯米粉者,抽驗樣品由分署送驗,為加強管理,爰將廠商申請核退保證金應檢附文件檢驗機關(構)檢驗報告書正本修正為應具備檢驗機關(構)檢驗合格之報告書正本始得核退保證金,並單獨列於第九條。(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為瞭解廠商實際加工進出及作業情形,爰增訂分署得隨時派員查核,工廠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為讓相關處分及罰則之規定透明,爰將原得視情節處分之規定,修正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或前條規定者,分署得於同意文件期滿後一年內,不核准其申請,俾讓業者與分署有更明確之遵循標準與執行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參、結語

  本會對於「進口原料糯(碎)米加工外銷管理辦法」之訂定及修正,均係以不影響國內稻米產業發展及銷售之前提下,並協助降低食品廠商糯米製品之生產成本,加強其外銷競爭力為目標,惟因應目前實務管理之需,及為導正疏漏或模糊之處,爰藉由此次本辦法之大幅修正,期能積極加強本項業務之管理及防弊措施,並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以兼顧產業之發展及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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