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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海外植物品種權與台灣農業的國際競爭策略

國際處 傅子煜

一、前言

  提升台灣農業的競爭力,使台灣的農產品可以在國內外市場與各國農產品一較高下,近年來已成為我國農業政策的主軸,更是本會新農業運動「創力農業」所揭櫫的重要施政目標。我國於94年6月30日依據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1991年公約精神修正公告施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鼓勵研發新品種及引進國外優良品種以加速國內作物品種之更新,就是提升我國農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的農業施政作為。

  近年來,隨著我國優質農產品積極拓展海外市場,政府與農民也逐漸意識到國人所育成的優良品種在海外被競爭對手侵權生產銷售的嚴重性。鑒於對我國植物品種的侵權行為可能發生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角落,而世界各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必須在發生侵權行為的所在國申請植物品種權並獲得保護,才能據以向侵權者訴訟求償或訴請貿易限制,因此在我國農產品主要外銷市場所在國申請品種權,即成為保護我國植物新品種的必要措施。

二、以往對植物品種權之處理與改進方式

  由於我國受限於國際政治環境,多年無法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而許多國家包括日本、歐盟等我國主要農產品出口市場受限於其國內法規,僅能將品種權授予該國或UPOV會員國轄下之自然人或法人,以致無法受理以我國之植物品種權申請案,影響我育種者的權益甚鉅,對我國相關產業的競爭力十分不利。由於過去國人在日本、歐盟等UPOV會員國申請品種權迭遭困難,所育成具有國際市場價值之植物品種多賣斷給國外種苗商,其他少數海外品種權之申請亦需由育種者將品種轉移給擬申請國家的個人或公司,由其代為申請,此方式不但容易造成權利糾紛,也無法表彰我國人育種之成就。

  為了解決國人在海外申請品種權的困境,本會積極透過雙邊諮商,請WTO各會員國依據「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及TRIPs對植物品種保護之規範,相互受理對方國民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並相互承認優先權,其中日本與歐盟因係我國農產品主要出口市場,成為我國優先諮商的目標;同時,本會農糧署更積極輔導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於荷蘭設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在我國植物品種權申請人適格性問題尚未解決前,先結合業者的力量在海外取得UPOV會員國境內法人的資格,作為協助國內業者申請海外品種權的過渡性平台,也藉此向UPOV等組織突顯我國育種家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三、與外國積極協商建立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申請之機制

  在本會國際處、農糧署及駐外經貿機構通力合作下,我國在包括台荷農業合作會議、台歐盟雙邊經貿諮商會議及WTO TRIPs會議等雙邊諮商場合與日本及歐盟積極磋商,並設法排除雙方植物品種法規在品種保護年限與適用植物種類的範圍等法規上差異所衍生的技術性困難,幾經溝通後,日本與歐盟了解台灣確已積極回應UPOV及WTO對植物品種權進行法制化保護的呼籲,並已依據UPOV 1991公約的精神修訂我國植物品種權相關法規,也體認到追求台灣在植物品種權保護議題上尋求不受歧視待遇的決心。

  經過幾度諮商後,日本終於在去年10月間正式公告接受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高雄6號」毛豆品種申請案,其後並陸續受理其他毛豆及蝴蝶蘭品種權申請案,歐盟也於今年3月間正式書面通知我國,同意受理台灣植物品種所有人以自然人或法人名義向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CPVO) 申請權利及於全歐盟27個會員國之品種權保護,更於近日致函我方,未來若有兩人以上對同一品種均主張權利的爭議時,我國育種者可以依據已在歐盟境外申請品種權事實,主張對該品種申請的優先權,至此我方申請人已可在歐盟完整享有等同其成員國及UPOV會員國人民的權利,突破了多年來我國因非屬聯合國會員國無法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所衍生的限制,開啟國人在海外申請品種權之新頁。

  在本會與駐外單位努力下,國人目前已可在日本及歐盟直接申請品種權,澳洲及美國依其國內法規原來即可受理我國人申請案,美國部份採無性繁殖產生之植物品種則可申請專利權,至此過去在植物品種權申請方面的問題已大部份獲得解決,僅涉及品種保護起始時間之優先權部分,因若干國家法律明定優先權僅授予UPOV會員國,仍需進一步透過雙邊或WTO多邊機制協商爭取。

四、現階段協助業者在國外申請植物品種權情形及對我國產業競爭力之影響

  目前,我國在海外申請品種權植物種類以蘭花及毛豆為主,本會農糧署已輔導10個品種在歐盟提出申請蝴蝶蘭品種權,在美國申請4個蝴蝶蘭品種的專利權,本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則在日本申請3個毛豆的品種權。未來我國植物品種在日本、美國、歐盟申請品種權獲保護後,除了可以對歐盟及日本合作對象收取權利金外,對於在包括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非法取得我植物品種生產後銷往海外市場的競爭對手,亦可採取侵權訴訟或訴請貿易限制,保障我國育種者及獲合法授權業者的權利。

  台灣特殊的生態環境孕育了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加上勤奮的育種者在種原收集及品種開發上的努力,育成了足以傲視國際的豐富植物品種,這是我國農業進軍國際的重要優勢之一。過去我國農業試驗研究單位及民間育種家對為所育成的植物品種在國內申請品種權並不熱衷,除了對植物品種權缺乏了解外,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國內農業生產仍以小農為主,植物品種權的行使有實際上的困難。現在海外品種權申請的大門已經打開,民間育種者與政府試驗研究單位將可利用品種權,與歐、美、日等國家的合作伙伴進行智慧財產的交易與行銷,包括技術移轉、買賣、授權、委託開發、作價投資、侵權損害賠償,透過各種手段來增加獲益或是提升市場佔有率,作為我國農產品進軍國際的利器。

  以我國外銷農產品四大旗艦產品之ㄧ的蝴蝶蘭為例,倘若我國業者能針對海外市場需要,研發出具有商機的蝴蝶蘭品種並申請品種權或專利,具有國際行銷能力的業者可以直接透過品種權授權的操作,調節熱門蘭花品種的供給以維持較高的生產毛利,育種能力強但缺乏跨國經營能力的小型蘭園則可透過專業的仲介機構,如我國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於荷蘭設立之「台灣蘭花生產者基金會」尋找適當的授權對象,以收取權利金的方式獲取應得的利益。在適當海外品種權操作策略下,我國的蝴蝶蘭產業可以如同我國的電子產業一般,與國外的生產夥伴形成緊密的產業鏈關係,同時居於主導地位,創造產業的最大利益。

五、結語

  今年二月份出刊的「FloraCulture International」雜誌有一篇歐盟植物品種事務局總裁Bart Kiewiet談歐洲植物品種保護的專訪,Kiewiet特別提到,雖然傳統上歐洲、美國及日本是國際上植物品種培育的主要貢獻者,他預期台灣未來將成為在歐盟申請植物品種權的新興勢力,我國育種的實力顯然已受到國際的肯定。我國的育種家及農企業將可以站在與歐洲、日本等國家競爭者的相同基礎上,充分發揮我國在蝴蝶蘭與毛豆等特定產業別的品種優勢,把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提升到一個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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