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 彭家芬

壹、前言

  由於全球貿易自由化,輸入我國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批數自92年之95,230批,急遽增加至95年之345,311批,不僅進口數量激增,且進口品目及品種亦十分多樣化,為防杜國外危險性疫病蟲害入侵,各項強化檢疫之措施已逐年推動,但也因此更突顯現行的檢疫規費收費標準明顯偏低,不足以支應實際所需,爰依據「規費法」辦理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5年11月6日公告預告。由農委會防檢局審慎蒐整並分析各項檢疫作業之成本,並徵詢各方意見及參酌先進國家、貿易夥伴國之收費標準,業完成本辦法修訂,落實動植物檢疫把關,於96年4月24日以防檢二字第0961478457號令發布在案,自96年5月1日起施行。

貳、內容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我國各關區貨櫃(品)存置地點不盡相同,實務上有派員前往關區以外之貨櫃(品)存置地點辦理臨場檢疫,致生人員差旅費、車輛之駕駛差旅費、油資、耗損等費用,該等費用現階段由政府支應,茲為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臨場費。(第二條及第九條)

二、配合申報發證網路化便捷化之推動,單證比對工作由財政部關稅總局(以下簡稱海關)移由各簽審單位執行,海關依貨品進口報單之完稅價格新臺幣課徵關稅,避免輸入時外幣經匯率換算後,產生檢疫規費計收基準與海關完稅價格之差異,修正輸入時起岸價格、賣出(輸入)價核計之相關文字。(第四條及第八條)

三、實務上並無查定或公訂價格計收檢疫費者,刪除原條文第九條。

四、有鑑於輸入活動物之數量及品種有增無減,物價指數迭有波動,全民防疫觀念趨強、環境保護意識抬頭等,執行檢疫時之費用有增無減,其中包括:隔離防護設備、疾病檢測、環境清理消毒、水電費、焚化及油料費、空污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等,依前述各樣因素進行成本分析後,調整現行之動物繫留費、動物屍體焚燬費。(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五、延長作業費已有明定,考量現行蔬果外銷作業及業者需求,原外銷蔬果檢疫延長作業收費不盡合理,爰予刪除該規定。(第十二條)

六、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需再行燻蒸消毒檢疫處理者,其所產生之費用,應採取全國收費一致性,爰增訂收費基準。(第十三條)

七、有關檢疫處理場管理費,已於動物繫留費之成本分析時囊括其中,爰刪除原條文第十四條。

八、增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排妥動物隔離場所者,其繫留費依修正前之收費基準計收費用。(第十七條)

九、檢疫規費須顧及輸出國之啟運日期及成本,修正自特定日期(96年5月1日)實施,以期調整俾符人民權益。(第十八條)

  本次增列計收臨場費、檢測費及為反映成本調整有關項目之收費基準,略以:經派員臨場檢疫者,每批計收500元臨場費,以批計而非以派遣次數計收;犬貓等活動物輸入需隔離檢疫時,其繫留費包括檢測費及場地費(表1 DOCX / pdf / odt);隔離檢疫期間動物因故死亡之屍體焚燬費改以重量計收,10公斤以下200元,10公斤以上,每增加1公斤以18元計收(表2 DOCX/ pdf / odt);延長作業費依平常日、假日、特別延長作業費分別計收200元、1,000元、2,000元;經檢疫需再行燻蒸消毒處理者,使用全貨櫃燻蒸消毒設施實施檢疫處理時,分別以20呎、40呎貨櫃(20個棧板)計收2,300元、4,600元(表3 DOCX / pdf / odt)等。

參、結語

  由於國際間重視動植物檢疫措施,為防杜危險性疫病蟲害蔓延,落實執行檢疫措施為各國農產品貿易上的重要一環。本辦法施行後,輸入業者將考量在避免增加其營業成本情形下,衡酌輸入產品之品質價格與輸入後再行檢疫處理之費用,擇其最有利方案辦理輸入事宜,農委會防檢局將本於職守,落實檢疫把關之工作,期許「全民防疫,專業檢疫」觀念深達人心,確實做到降低重大危險疫病蟲害之入侵,以維護民生依存基礎的農畜產品生產環境安全無虞。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6-06-27:1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