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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船不見了,被偷乎?被劫乎?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葉雪鵬

  上個月的二十六日,位於臺北縣淡水鎮的淡江大學校園內的海事博物館對外展出的鎮館之寶,一艘由姊妹校韓國慶南大學在七年前為了慶祝淡大五十週年贈送該校的禮物黃金船,忽然不見了!這艘具有紀念性的黃金船係仿製朝鮮民族英雄李舜臣,為了抵禦當年日本幕府大將軍豐臣秀吉派軍入侵,所研發的戰船縮小版。重約四至五公斤,外表覆有純金的金箔,看起來金光閃閃,很是誘人。原先這黃金船是由館方珍藏,並不對外展示,是因該校在四月間舉辦「黃金船有多重?」的活動,才搬出來放在三樓圖書室供各界參觀,想不到就此消失不見了!

  據新聞報導,這艘黃金船在展示期間,海事博物館方面指派一位黃姓研究生負責看管,黃金船不見當時,圖書室中除了這位黃姓研究生以外,還有一位中年男子。黃姓研究生是雙眼受到對方用類似「防狼噴霧劑」的不明液體攻擊,當場兩眼疼痛睜不開,嫌犯還問他要不要帶他到樓下的醫務室去看一下。後來黃姓研究生自己衝進廁所沖洗眼睛,出來一看展示桌上已經沒有了黃金船。還有另一位館員也目擊一位嫌犯,手提白色手提袋匆匆離去。新聞媒體根據這些事實,都直接敘述這黃金船是被偷了,這些報導與實際情形雖然差距不大,但是從法律層面來探討,黃金船的不見能不能被定位為「被偷」,是有可以討論的地方。

  將他人持有中的動產,用各種不同的手法,從他人手中移轉為自己不法的持有,在刑法上都屬於財產上的犯罪,這種不法取得他人動產的犯罪型態,刑法分則中共有三種:第一種是竊盜罪,也就是俗稱的「小偷」,治罪的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的犯罪要件中,可找不到「小偷」這兩個字,只是文縐縐地表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經由增訂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的方式,將罰金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目前的罰金數額,應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法條中的犯罪要件之一的「意圖」兩字,是指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思,意圖只是一種期望,意有所圖就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偷竊財物雖未得手,有時視情節也會成立竊盜未遂罪。法條中所規定的「竊取」,依刑法學者的解讀,都認為是乘他人不知道的時候,用和平或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的動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這就成立竊盜罪。第二種的犯罪型態,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搶奪罪,搶奪罪與竊盜罪一樣,也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處罰的行為「搶奪」,是指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 ,公然掠奪他人的動產。與竊盜罪不同的是竊盜罪的竊取,是乘人不覺,利用偷偷摸摸的方法來進行;搶奪罪則是反向操作,行為的時候既不隱瞞,也不顧忌,趁著他人不備,或者來不及抗拒,就公然地把他人的動產奪走,那些當街搶人皮包就是一個例子。因此,搶奪者的惡性,遠較竊盜者為大。在法定本刑方面,也較竊盜罪為重,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用更惡劣的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取得他人的動產,就屬於第三種犯罪型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強盜得財罪的範圍。強盜得財罪的犯罪要件中,也有與竊盜、搶奪罪相同的「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一項,但處罰的行為可沒有竊盜、搶奪那麼單純,包括使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只要用任何可以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然後取走他人的財物,便成立強盜罪。說來輕鬆,可是犯了這種普通強盜罪的人,未來日子可讓他不好過,因為本罪的最低法定本刑是從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起跳,最重可以判到有期徒刑十年。黃金船的不見,為什麼要扯出這些罪名?因為從新聞報導透露出黃金船不見的情節不是很明確,而這三種罪名都與歹徒取得黃金船的刑責有關,本文試著就報上所載的情節談談歹徒該負什麼罪名。報上說歹徒是先用不明藥劑

  讓負責看管的黃姓研究生兩眼睜不開,然後黃姓研究生就衝進盥洗室中沖洗,這時展示室中沒有看管的人在,歹徒取走黃金船便不發生乘人不備,公然搶奪的問題,與搶奪的罪名無關。黃金船落入歹徒手中當時既然沒有人看管,應該符合和平、秘密的竊盜罪犯罪要件,只是那位歹徒在行竊以前先動了一點小手腳,使用「藥劑」讓看管的人眼睛睜不開,這就符合「以藥劑使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的強盜罪成立要件,要依強盜罪的規定來論懲。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5月16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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