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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江文全

壹、前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營造產業永續發展之基礎及因應畜牧事業之需要,本會爰據以公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要點)乙種,藉以輔導相關業者採農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方式,興辦土地使用強度較高之畜牧設施。

  另該要點第二點規定,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係指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核定或報經其核備之家畜禽屠宰、集貨、分級、加工、包裝與儲藏、廢棄物處理、化製、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及飼料廠等設施。近年來,每年透過該要點輔導之業者及農民團體興辦之相關設施均有數十件,成效顯著。

貳、本次修正之背景與重點說明

一、修正背景

  隨著經濟發展及生活水準提高,國人飼養同伴動物日益普及,寵物產業化程度亦隨之提高,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犬隻繁殖、寄養及買賣需符合相關設置規範且取得許可,方能經營。惟目前犬隻繁殖、寄養場之土地使用,因無適當規範可資民眾依循,導致偶有因少數業者違法經營,而不當棄養、傷害或虐待犬隻之情事發生,民間動物保護團體、輿情及民意代表對於國內犬隻繁殖場之管理迭有關注。

  另一方面,按台灣地區行業分類表資料,犬飼育及配種分別歸類於A大類(農、林、漁、牧業)項下之0129 其他畜牧業及0133 畜牧服務業,為協助解決犬隻繁殖、寄養場之土地使用問題,原規劃將犬隻繁殖場列為農業用地容許之設施,惟因其性質與農業生產不同,經評估後,故採以農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方式輔導相關業者興辦並納管,並修正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3點條文。

二、重點說明

  (一)將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列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項目之ㄧ。(修正第二點條文)

  (二)配合訂定興辦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設施基地面積之計算標準,規定其設施應依照動物保護法許可標準(寵物業管理辦法)辦理。包括犬舍、管理室、飼料調配或倉儲、營業場所、防疫消毒、廢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運動調教場等設施;每隻犬最小面積5平方公尺;最小面積300平方公尺。(修正第三點條文)

參、結語

  本次審查作業要點之修正,配合目前動物保護法之修正方向,在強化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業之管理前提下,提供業者取得興辦事業用地之途徑,以營造業者永續經營之產業環境,將有助於強化動物保護之行政管理及構築產業發展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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