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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墾濫伐,當心受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汪玉英

  張先生與老婆從公務機關退休後,由於子女皆在外縣市求學或工作,夫婦倆不喜歡都市緊張生活的步調,希望能遠離塵囂,居住山間,共享田園之樂,於是計劃購買一塊山坡地,嚮往能在山上蓋小木屋,並在四周種植果樹與有機蔬菜、飼養山雞,過著自給自足無憂無慮的退休生活。

  經由親友介紹,終於如願,購得一塊山坡地,於是迅速僱用工人大肆砍伐林木、開挖整地,準備搭建屋舍,希望以最短期間來完成心中夢想。正當工人陸續開挖整地之際,警察人員接獲民眾檢舉,上山查訪,認為目前狀況疑有違法的情事,於是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辦終結,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依法將張先生提起公訴,最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為什麼在自己土地整建會遭法院判刑?因為張先生所購買的山坡地,屬於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之山坡地,張先生即為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稱的水土保持義務人。依規定,如果要在山坡地上從事農地開發整坡作業、開發建築用地、處理廢棄物而開挖整地者,必需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經審核通過後才可施工。但是,張先生沒有依照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即私自開始施工整地,這樣的行為會破壞水土保持涵養功能,容易導致水土流失,即大家所稱的土石流。每逢颱風豪雨,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將遭受損失。

  根據統計,歷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92年至94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95年又有上升情形。在此呼籲國人不要再濫墾濫伐山坡地,讓大自然保有原始風貌,使後代子孫能擁有好山好水的環境。

 92年~95年水土保持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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