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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業運動-強化農業金融體系

農業金融局二組 饒欣榮

壹、前言

  農業金融法自93年1月30日施行,農漁會信用部改隸農委會一元化管理,本局亦配合於同日成立,負責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及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建構完整及安全之農業金融體系為施政目標,進而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

  農業金融體系之架構分為農業金融機構、主管機關、相關監理單位及支援補全單位四個層面。

一、農業金融機構:採二級制架構,上層為全國農業金庫,下層為農漁會信用部。

二、主管機關:亦採二級制架構,在中央為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相關監理單位:中央銀行負責涉及外匯業務之監理及「資金最後融通者」角色,並維持支付系統的穩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受農委會委託辦理農業金融機構金融檢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存款保險,保障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

四、支援補全單位:農業發展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金融重建基金等三大基金分別提供利息差額補貼、信用保證及彌補經營不善信用部資產負債缺口等功能。

貳、各年度目標 DOCX / pdf / odt

參、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提供低利優惠貸款

  (一)提供低利優惠貸款,支應農業發展所需資金

  以低利方式辦理專案農貸,其利率除農業天然災害、農漁會事業發展及畜牧污染防治等3項貸款年利率1.5%;改善財務貸款年利率3.5%外,其餘各項貸款年利率均為2%。

  (二)為配合新農業運動衍生之資金需求,本局除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及農民經營改善貸款等相關規定外,並專列貸款額度以充分支應園丁計畫及漂鳥計畫結訓學員投入農業生產行列所需資金。

  (三)暢通融資管道,提升農業金融服務品質

  本局自93年成立以來,即大幅擴充農發基金貸款總額度,積極推動新種貸款項目、調降貸款利率、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程序、強化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融資功能及加強農業金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等措施,以支應農業發展及照顧農漁民。並擴大辦理宣導,使農漁民普遍提高對於專案農貸之認知、瞭解及運用,致近年來申貸需求日趨熱絡。

  (四)加強融資輔導功能,促進農漁產業升級

  運用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及於各地農業相關座談會,積極將專案農貸相關資訊,廣泛告知農漁民,俾其充分運用專案農貸。並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專案農貸融資輔導工作,由派駐全國各地之專業農貸輔導員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漁企業處理有關農貸問題。

二、降低信用部逾放比率

  (一)降低現有逾期放款金額

  1. 積極清理逾期放款
    (1)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依相關規定積極清理,對於較有可能收回或大額之逾期放款,列為優先清理對象,並有效利用協議清償及和解機制。
    (2)對於逾放比率逾15%者,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按月陳報逾放明細資料,並列管追蹤清理情形。另洽請全國農業金庫擇具催收經驗豐富之人員,輔導農漁會執行催收工作。

     

  2. 加速轉銷呆帳
    (1)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對於符合轉銷呆帳條件者,應即依相關程序積極轉銷呆帳。
    (2)對於逾放比率逾15%者,就符合轉銷呆帳之案件(以逾清償期2年者最為客觀明確),限期要求轉銷呆帳。

  (二)避免新增逾期放款

  1. 落實授信審議制度
    (1)督導信用部成立授信審議委員會,建立授信審議制度,並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切實辦理,如有違反,將依法核處。
    (2)對於逾放比率15%以上者,請縣(市)政府及全國農業金庫成立輔導小組,列席農漁會理、監事會議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對授信案件提供意見。
    (3)建立信用部辦理ㄧ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應提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機制,以有效提升授信品質,並避免信用部因大額授信引發風險過度集中問題。

     

  2. 遵循放款5P原則
    (1)依金融檢查報告顯示,仍有部分農漁會承作放款時,僅側重擔保品之徵提。
    (2)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應切實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財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5項放款原則。

     

  3. 輔導信用部資訊化作業:已輔導信用部全數完成放款作業電腦連線,並全數加入聯合徵信中心,以建置完整之放款資料,提升風險控管機制。

  (三)協助推展放款業務,增加信用部收益

  1. 拓展直轄市、縣(市)政府授信
    截至本(96)年6月底止,已有台北縣、新竹縣、台南縣、高雄市、彰化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等縣市政府向其轄內信用部借款,授信金額約250餘億元。

     

  2. 檢討放寬放款業務限制
    (1)目前逾放比率偏高之信用部大多前經財政部限制放款業務(包括額度及擔保品等),雖可限縮其授信風險,惟亦對其業務拓展產生限制。
    (2)已函請縣(市)政府督導受業務限制之農漁會,如經改善或評估有業務需求,可研擬具體理由報經縣(市)政府審查,轉報農委會審核同意後,適度放寬其業務限制。惟為避免增加其營運風險,可配合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機制,分散信用部授信風險。

     

  3. 持續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1)本局成立以來積極推動辦理專案農貸,本年度截至6月底,專案農貸餘額為904億元,較本局成立前之161億元增加743億元;本年度已貸放金額為181億元(達原目標值300億元之60%;或達修正後目標值450億元之40%),受益戶數156,882戶,執行成效良好。另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專案農貸保證金額為43億元,保證件數13,720件,有效協助擔保能力不足之農漁民順利取得低利融資。
    (2)配合95至97年推動之「3年千億優惠農貸」,將可持續協助信用部擴大放款規模。

  (四)提高呆帳覆蓋率

  1. 截至本年6月底止,信用部呆帳覆蓋率(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比率)平均為36.75%,雖已較本局成立前之19.75%提高17個百分點,惟與銀行之54.50%及信用合作社之89.49%相較仍屬偏低。

     

  2. 為增強信用部財務結構,請縣(市)政府督導農漁會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並視其財、業務狀況,予以增提。

  (五)加強信用部員工教育訓練

  1. 信用部及分部主任必須取得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及稽核等5種業務研習班結業證書。信用部稽核人員必須取得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班結業證書,且每年回訓。

     

  2. 本局將持續加強委託專業訓練機構辦理金融相關訓練,提高信用部從業人員金融專業程度。

  (六)強化監理並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1. 委託金管會辦理金融檢查,並參考中央銀行報表稽核系統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金融預警系統分析產出之報表進行場外監控,促使法令遵循,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督導改善經營缺失。

     

  2. 由輔導小組執行監督與輔導,參與信用部相關會議,適時針對經營缺失提出改進意見。

     

  3. 本局建置信用部資訊系統,監控財務、業務資料,迅速掌握信用部經營情形,及時改善缺失。

肆、當前執行進度

  截至本年6月底止,有關「降低信用部逾放比率」之工作項目,已提前達到年度目標。執行進度如次:DOCX / pdf / odt

伍、可能面臨之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提供低利優惠貸款

  (一)面臨問題

  1. 為根本解決95年度貸款額度不敷需求問題,本局自本年度起採行多項因應措施,包括依施政之輕重緩急,調整各貸款要點現行貸款對象、額度及用途等規定,加強專案農貸查驗及額度控管機制等措施。本年度截至6月底,總貸放金額為181億元,較去(95)年同期之280億元,減少99億元或35%,主因係前揭因應措施奏效,農漁民申貸需求已漸趨和緩穩定,未有大幅成長情形。

     

  2. 本年度貸款額度業奉核定由原300億元提高為450億元,依目前執行進度推估,本年度總貸放金額約為360億元,尚有剩餘額度90億元未能充分運用。

  (二)解決對策

  1. 提高部分貸款項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農機貸款及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貸放成數由現行依實際需要金額之8成提高為9成。
    (2)農業科技園區(含中央政府主導型與地方政府主導型)進駐業者每一借款戶最高貸款額度提高為8,000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1,000萬元。
    (3)農家綜合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由現行20萬元提高為25萬元。

     

  2. 放寬申借條件
    有條件恢復農機貸款及購地貸款申請期限中有關「先買後貸」之規定,即申請貸款應在農機購買前或購買事實發生後60天以內為之;購地貸款則以不超過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起60日內為限,以符合農(漁)民投資慣性與實際需要。惟申貸時倘該項貸款額度用罄,借款人應另循其他方式籌措所需資金。

     

  3. 加強專案農貸業務宣導及輔導
    利用相關講習、研討及座談會等場合,加強宣導;並委請全國農業金庫就承作專案農貸相對較少之農漁會,或執行進度落後之貸款項目,瞭解原因並進行專案輔導。

     

  4. 加強對農漁業者宣導
    由各產業主管單位就相關業者直接提供專案農貸資訊,以提高其申借運用。

     

  5. 機動控管貸款額度
    為提高額度控管靈活度,充分運用貸款資源,本局自本年6月起授權全國農業金庫於個別貸款項目額度用罄時,得在總額度450億元內逕依登錄時序予以調整、核配額度,並報本局備查。

二、降低信用部逾放比率

  (一)面臨問題-逾放比率嚴重偏高之信用部難以處理

  1. 截至本年6月底止,逾放比率5%以下者有152家,5%至15%者有75家,15%至25%者有27家,25%至50%者有26家,50%以上者有2家。整體逾放比率雖有大幅降低,惟部分信用部逾放比率仍屬嚴重偏高。呆帳覆蓋率平均為36.75%,逾放比率愈高者,其呆帳覆蓋率愈低,顯示其轉銷呆帳能力亦愈低。

     

  2. 逾放比率超過50%以上者,為高雄縣大社鄉農會信用部之73.86%及湖內鄉農會信用部之63.26%,其淨值分別為98千元及30千元,已無風險承擔能力,本局將嚴格注意前開農會信用部財業務狀況,並與相關監理單位密切聯繫,防範道德風險及加強輔導工作。

     

  3. 逾放比率嚴重偏高之信用部,其淨值多已瀕臨負數,如未能自救改善,宜及早使其退出市場。

  (二)解決對策

  1. 對調整後淨值瀕臨負數之信用部,督促提出自救計畫,藉由內部其他部門資產捐贈信用部,提高信用部淨值。

     

  2. 無法自救者,依退場機制處理
    (1)對於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處理機制,目前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係採農會合併、漁會合併方式進行,由本會命令經營不善信用部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惟因處理機制缺乏彈性,實務上不易推動。
    (2)為增加處理機制之多元化,已研擬農業金融法修正草案,對於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處理,除前開合併方式外,增列得命令農漁會將其信用部讓與設有信用部之其他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以加強農業金融之垂直整合。
    (3)透過全國農業金庫承受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處理機制,可適度增加該金庫之營業據點。

     

  3. 依修正後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規定,有220億元專款作為賠付信用部使用,提供經營不善信用部退場所需資金,並不受該基金於100年底屆滿之限制。另於95年11月6日發布「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增加該基金220億元賠付專款之運用方式,除彌補信用部資產負債缺口外,亦得以財務援助或其他方式,提供合併誘因。

     

  4. 另依據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信用部之經驗估算,業將有潛在經營危機之85家信用部提經該基金管理會同意納入處理對象,其存款人仍享有全額保障。本局將嚴密監控其財務、業務動態,並視其經營狀況擇機處理。

陸、結語

  本局成立3年6個月以來,經積極強化各項信用部管理措施,已逐漸發揮成效,除中南部地區信用部逾放比率仍呈偏高,財務結構調整較為緩慢外,就整體而言不論在營運規模、風險承擔能力與獲利能力及放款品質都有明顯改善,已逐漸恢復社會信心。本年度截至6月底止,信用部逾放比率7.34%,已提前達成8%之年度目標。本局將繼續規劃辦理專案農貸及督導信用部積極降低逾放比率,落實「新農業運動」中之「3年千億優惠農貸」及「97年底信用部逾放比率降至7%」之工作項目,以健全信用部業務之經營,並貫徹保障存款人權益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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