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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 林惠雯‧陳宏伯

壹、前言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名為「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係配合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及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快速申報檢疫通關需要,並考量其作業環境特殊性,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於92年1月30日發布施行。條文規範出、入境人員適用本辦法可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之種類項目、數量限額、檢疫費用收取、申報檢疫方式及檢疫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為加強政府維護國人健康、保護國內農業安全,並遵照行政院對於動植物物種管制之政策指示,在參酌財政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及防檢局「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修正,爰以修正本辦法名稱、第二條、第三條,以應實際需求,並於96年9月12日以防檢四字第0961490402號令發布實施。

貳、重點說明

一、為使本辦法適用之行為人範疇更為明確並符合法制作業規定,修正名稱為「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二、配合行政院95年12月25日院臺衛字0950094817號函之「管制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類表」及加強輸入物種管制指示,修正本辦法第二條條文,將適用本辦法之輸出入動植物產品種類及數量改以列表表示,相關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由於國際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尚未解除,為維護我國為該病之非疫區狀態,確保生產環境安全及疫情掌控,爰加強對於禽鳥之輸出入管制,刪除禽鳥可隨身攜帶之規定。

  (二)由於兔子隨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之情形與日俱增,因此增列兔子乙項並限定數量為3隻以下,以利便民。

  (三)為配合快速通關之政策目標,同時兼顧防檢疫管理之風險,修正入境人員隨身攜帶或經郵遞可輸入之動物產品、植物及其他植物產品、種子、種球之種類數量;其中除新鮮水果仍不得隨身攜帶入境外,隨身攜帶入境或經郵遞輸入種子限量1公斤以下,種球限量3公斤以下,並與動物產品,合計限量6公斤以下,方得適用本辦法,否則應依一般輸入檢疫程序辦理申報。

三、為配合「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修定,修正本辦法第三條條文,增訂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或經郵遞之動植物檢疫物申報檢疫時,「臨場檢疫之臨場費」免予收取之規定。

参、結語

  隨著國人旅遊或商務考察出入境情形日漸頻繁,而隨身攜帶或郵遞動植物產品情形被截獲外來疫病蟲害及物種之案件亦時有所聞,例如外籍旅客攜帶國外鮮果入境被檢出芒果種子象鼻蟲、桃果實蠅、芒果果實蠅等重要檢疫有害生物。為維護國內農業生產環境與生態平衡並確保國人健康安全,民眾應建立正確檢疫觀念,不要任意攜帶或郵遞寄動植物檢疫物闖關,以免財產遭受損失且須接受嚴厲處罰,並共同為保護我國生態環境盡一份心力。


附表  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或經郵遞輸出入之檢疫物限定種類與數量 DOCX / pdf /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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