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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安全維護相關規定之簡介

農業金融局二組 饒欣榮

壹、前言

  農漁會信用部安全維護,應依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專案計畫」及「自動櫃員機安全防護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農漁會信用部為維護其經管財物之安全,減低營運風險,應確實依據前開規定落實辦理,以提昇其自我防護功能。

貳、安全維護應注意事項

一、營業處所方面:

  (一) 營業時間:

  1. 營業廳及重要處所(包括營業廳外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場所)應裝置安全維護自動警報、自動報警系統、自動錄影監視系統及檢討充實各項防護器材,並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切實掌握狀況。

  2. 營業廳、金庫室及保管箱室應裝置自動報警、警報或保全防盜系統及自動定時鎖等設施,並強固週邊設備,以確保安全。營業櫃檯應設有隱密或遙控式報警按鈕或通報保全按鈕等設施,並應加裝長時效蓄電池或不斷電設備。報警系統每月至少配合警方測試並檢查2次,其餘各項設施平時應注意保養及維護(修),以發揮良好功能。

  3. 應設置能清楚拍攝營業場所外圍、營業廳全部、金庫室、保管箱區域進出口及重要處所之數位式監視錄影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應24小時監錄(或感應式監錄)並將錄影檔案標示日期保存2個月。

  4. 營業廳及重要處所應視需要增派人員,加強巡邏查察,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5. 金庫室應裝設定時密碼鎖且出入需同時有鑰匙、密碼才可開啟,金庫鑰匙、密碼應指定由二人以上分別控管,一人不得開啟,並嚴予保密。

  6. 大額出納櫃台,應裝置適當安全設施;一般櫃台抽屜,則應裝設自動鎖,以確保鈔券安全。

  7. 收現櫃檯之現鈔達一定金額(額度由各農漁會信用部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應立即回送大出納保管。

  8. 加強員工「安全維護自衛編組」,信用部及各分部應每半年舉辦一次員工自衛安全演練,並留存演練紀錄備查。

  9. 經常與轄區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定期實施支援演練,並針對缺失,檢討改進。

  10. 人員較少且地處偏僻之分部應儘可能多調配男性職員,加強自衛能力,並於出入營業廳作業部門之通道裝設鐵門或其他材質堅固之門禁管制設施,由內上鎖,嚴禁外人進入。

  11. 鼓勵客戶儘量使用支票及信用卡,減少客戶至金融機構提取現鈔,信用部分部亦可減少至信用部提領現鈔,以減少歹徒覬覦及意外事故之發生。

  12. 營業時間應僱用保全人員或駐衛警或專責警衛人員,且收現櫃檯高度應超過118公分。若未能僱用前開保全人員,應加裝密合式之防護玻璃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

  (二) 非營業時間:

  1. 應視環境及實際安全需要增派(僱)人員,增加巡邏查察密度,並洽請轄區警察分局設置巡邏箱,加強巡邏。

  2. 凡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信用部本分部,例假日及夜間值班得予取消(惟取消後有關偶突發事件之聯絡處理及每日設定交付保全之責任歸屬,由各委保單位自行妥為規劃);仍維持值班單位,其值班處所應裝設警報、報警器,或視實際需要設置閉路電視監視器,並將按鈕(開關)設於隨手可及之處,值班人員應加強內部查察,作成紀錄,如有異常徵候立即報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3. 營業時間外之保全防護系統應至少設備三道防線為原則,第一道防線以各保全標的之外牆、門窗為主,第二道防線以保全標的內部及金庫室、保管箱室週邊死角為主,第三道防線則以金庫室、保管箱室內部為對象。

  4. 應與左右鄰居、商戶建立守望相助關係,以提高安全維護力量。

  5. 加強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要求員工對各項作業程序保密。

二、運鈔方面:

  (一) 運鈔車:

  1. 應購置專用運鈔車或租用合格保全公司之運鈔車或以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如係離島或偏遠山區,可洽請警察人員護鈔。

  2. 運鈔車應裝置固定或活動式強固密碼保險櫃或防盜運鈔箱、引擎電源短路開關及必要之蜂鳴警報器與通訊設備。

  3. 運鈔車保險櫃應具有防搶、防盜功能,並安裝防撬、防採測、防燒焊切割的感溫自動警報系統,遇有外力破壞,可自動報警,並裝置延時設備,以防止歹徒開啟。防盜運鈔箱具有無線自動遙控裝置,能自動或手動施放高音警報及高壓電擊,保障箱內財務安全。

  4. 運鈔車保險櫃之密碼鎖、密碼應於出發前由專人設定後通知分部或信用部出納人員開啟,並不得讓運鈔人員知悉,以防監守自盜,或歹徒開啟。

  5. 運鈔車及配置之各式防護器材應時常保養檢修,保持最佳功能狀態。

  (二) 運鈔路線與時間:

  1. 運鈔路線與時間應經常改變,臨時彈性選用,不可固定,並予保密。

  2. 運鈔路線宜事先做好狀況預判,以使運鈔人員遇有狀況,從容應變及嚴防歹徒跟蹤。

  (三) 運鈔人員:

  1. 裝卸款項時:
    (1)運鈔車應指定負責人,並按規定提卸款項,及切實將每站收取之現款鎖入保險櫃內。
    (2)到達目的地停車時,應觀察四週有無可疑之人、車。(如附近有未熄火等發 動之汽車機車,即提高警覺嚴加戒備)。
    (3)隨車警衛應下車負責車輛四週至行庫間之警戒,提高警覺性隨時注意突發狀況,並作適當反應。
    (4)運鈔車負責人應於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得開關保險櫃及裝卸款項。

  2. 車輛運行中:
    (1)運鈔車運行中,非不得已,絕不停車;非工作人員不准搭載,
    並隨時注意車後是否有人跟蹤及有無故意接近之人、車。
    (2)運鈔車發生故障無法及時修復時,應即通知運鈔勤務指派單位請求支援,並立即採取警戒措施。
    (3)行進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突發事故,應注意是否有人故意製造,並即設法離開現場,同時視情況發展請求支援。
    (4)遇有經常性或臨時性之大額款項須運送時,得視實際需要洽請當地警察分局派員護鈔。

  (四)運鈔工作得視實際需要委由合格保全業服務。

三、自動櫃員機

  (一) 安裝地點:

  1. 自動櫃員機裝置時,應詳確評估其安全性,慎選設置地點,對非設置於營業處所之行外自動櫃員機,尤須考量管轄單位是否方便監督管理,並優先選擇有保全設備或有警衛、值勤人員巡守之處所。

  2. 自動櫃員機應裝置於明亮處所,以防歹徒覬覦或從容作業。

(二) 機體及周遭設備:

  1. 自動櫃員機以選購堅固材質製作,並兼具防燒切、防震動等功能者為佳。另於採購時,合約中應特別要求廠商保證沒有植入非法或足以損害正常作業與保密之功能,或於機器上作任何不正當作業之行為,以防惡意破壞。

  2. 穿牆式自動櫃員機之置機室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板結構等堅固防火材質構造,並視需要週延裝設防盜感應系統,以確保機具之安全。

  3. 自動櫃員機設置時應考量使用人之隱密性,以免客戶之密碼或交易情形為他人窺知,並於適當位置裝置後視鏡,讓使用者得察覺身後動靜;四週並應加裝照明及必要之防火、逃生設施,以增使用客戶之安全。

  (三) 報警、警報系統:

  1. 自動櫃員機應週延裝設自動報警、警報系統,並與警察機關或保全公司連線。

  2. 前述報警及警報系統應加裝不斷電設備,以避免停電時失效,喪失警訊功能,另為避免歹徒剪斷或破壞線路,應注意該系統電源開關及線路之隱密及安全性,以維報警、警報系統之暢通。

  (四) 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

  1. 自動櫃員機應裝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影像以彩色為主,並應注意攝影角度、光源、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以及設備之防潮、防塵、防熱,以維正常功能。

  2. 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應考慮裝置於隱密處,以防遭惡意破壞,影響監控作用,並視需要於不同點裝置多組攝影鏡頭,以求同時監控客戶之面貌、動作、機具運作情形,及攝錄各種機器維修、故障排除、鈔匣換裝等人員之動態。

  3. 監視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監控、管理、換帶等工作,並設簿登記管制,以確保攝錄作業之正常運作。

  4. 所錄錄影帶保存期限至少為二個月,應標示錄影日期妥適保管,以防他人故意取走、消磁或散失。錄影帶應擇期更新,以維影像品質。

  (五) 補鈔安全:

  1. 補鈔作業應有兩人以上共同執行,並宜有警衛人員隨行,以策安全。

  2. 補鈔只更換鈔匣,不得在現場裝卸現金或點鈔。

  3. 自動櫃員機之鈔匣換裝、故障排除、機器維修等過程均應在隱密安全之情況下進行,須嚴密戒備並防止陌生人靠近。

  4. 設於營業處所外之自動櫃員機補鈔,其現鈔運送應依有關運鈔規定辦理,並得委由合格且信譽良好之專業運鈔保全業者協助辦理。

  (六)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自動櫃員機置機或管轄單位應與轄區警察機關 (委託辦理保全業務者含保全公司) 保持密切聯繫,請其加強巡邏 (必要時設置巡邏箱) ,以減少歹徒作案機會。

  2. 農漁會信用部對於自動櫃員機及其相關之防護設備,尤其是報警、警報系統,應定期保養、測試,以維正常功能運作,另應加強機具防盜竊、防破壞等應變處理能力之演練,以強化防護能力。

  3. 為防止人為弊端,維修廠商派員前來維修自動櫃員機時,應查明身分,並派員在場監督。修護完畢應登錄、留存維修工作單,非經使用管理單位同意,嚴禁維修人員攜出機體內配件或資料。

  4. 自動櫃員機宜就機器設備價值及其最大可能裝鈔值分別辦妥保險。應於明顯處張貼警示標語,籲請自動櫃員機使用客戶留意交易之安全。並加強注意機器之維修與現鈔、紙卷之補充,以維持自動櫃員機之良好運作,降低故障發生頻率,俾減少客戶之情緒性破壞行為。

  5. 自動櫃員機故障待修、定期保養期間,或遭天然災害、外力破壞,短期內無法正常營運時,應於適當位置張貼告示告知客戶,並宜將機體內之鈔匣取回妥善存放。

  6. 農漁會信用部宜視需要,裝設具有偵測自動櫃員機運作狀態之遠程監控系統,藉由其對狀況或故障原因之自動分析、自動叫修等功能,提昇管理效率及安全防護。

四、獎懲及其他:

  (一) 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因而防患安全事故之發生,或發生安全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對於有關人員應從優敘獎。

  (二) 未切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者,對於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嚴厲之處分。主管機關並得於一年內不准該農漁會信用部增設分部。

  (三) 「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之項目,應納入農漁會信用部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項目。

  (四) 農漁會信用部申請新種業務、設立分部、遷移或解除業務限制時,除營業櫃檯安全設施須符合「強化農漁會信用部營業櫃檯安全設施專案計畫」之標準外,並應經「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合格後,始予同意。

  (五) 農漁會信用部於春節期間應特別提高警覺,加強門禁管制,強化防搶應變措施,並全面檢視各項安全設施是否合乎規定,如有大額現鈔之提領運送時,應洽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護送。

叁、結語

  農漁會信用部安全維護工作是社會治安的一環,除了靠警察維持外,農漁會信用部亦應負起相同責任,強化本身安全防護,因為一旦發生搶案,農漁會信用部是直接受害者,只有把安全維護工作作得更為完善,大家的工作環境才會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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