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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權之境外申請及權益維護

—以毛豆新品種為例

科技處 李紅曦․國際處 傅子煜․農糧署 張明郎
高雄場 蔡承良․種苗場 陳駿季

壹、前言

  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業參酌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1991年公約之規定及先進國家所制定品種保護法,修正符合國際規範,以強化植物品種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復因在知識經濟時代,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應積極尋求商品化及產業化,以發揮智慧財產之價值,創造產業及國家利益。故依據96年5月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業生物相關智慧財產權聯繫會報第11次會議有關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高雄場)育成毛豆「高雄6號」申請日本品種登記案之決議,由科技處邀集國際處、農糧署、高雄場及種苗改良繁殖場等單位各派1人參與,以毛豆案為案例,就品種申請、取得後之權利保障及相關權益行使等,擬訂方案並提出報告。案經前述單位分別指派李紅曦科長、傅子煜技正、張明郎科長、蔡承良副場長及陳駿季副場長參與,經蒐集資料並研析探討後,擬具本報告,期供作本會所屬機關對於植物品種權境外申請及權益維護相關業務之參考。

貳、本會植物新品種在國外申請品種權概況

  本會所屬機關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申獲品種權之新品種,2002~2006年分別為7、3、8、15及17個,合計50個。其中預定向國外申請品種權者,包括高雄場擬向日本提出4個毛豆新品種之申請,農糧署委託嘉義大學研發之3個夜來香新品種亦同意讓與業者自行依需要至日本等國家申請品種權。

  此外,為保障國內植物育種者權益,本會國際處及農糧署亦透過農業雙邊諮商會議向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澳洲、荷蘭及以色列等7個品種貿易主要市場國,提案諮商「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品種權申請案」。目前美國、歐盟、澳洲及日本等4國已具體表示可受理我方國民為申請人之申請案,其餘3國持續積極洽商中。

參、高雄場毛豆新品種在日本申請品種權及在中國等地種植情形

一、我國毛豆新品種在日本申請植物品種權之進度

(一) 目前申請日本品種權之毛豆新品種,包括:高雄6號、高雄7號、高雄8號及高雄9號。前3案經申請後已於2007年7月在日本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進行性狀檢定,高雄9號則於2007年8月開始委託代理人至日本申請。附表:日本農林水產省公告臺灣毛豆品種申請案號相關資料 pdf 

(二) 毛豆品種申請日本植物品種權之步驟如下:

  1. 委託代理人:委託國內專利法律事務所辦理日本植物品種權申請,並指定日本專利事務所擔任高雄場在日本之代理人。

  2. 提出申請:由日本代理人備妥資料代表高雄場向日本農林水產省提出。

  3. 公告受理:日本農林水產省受理品種登錄申請後,依據登錄申請品種審查要領,初步針對申請品種之必要文件、申請人資格、品種名稱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若符合即公告該品種之申請案號等資料,同時啓動該品種之臨時保護。

  4. 性狀檢定:由日本農林水產省指定日本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進行田間性狀檢定。

  5. 資料審查:由日本農林水產省聘請委員召開會議審查,針對品種之育成經過、特性、名稱及新穎性等進行審查。

  6. 品種登錄:日本農林水產省審查通過後,即公告該品種之登錄案號等資料,同時啓動該品種在日本之權利保護。

二、日本冷凍毛豆市場概況

  日本2006年自各國進口冷凍毛豆產品的數量為66,875公噸,中國、台灣、泰國及印尼所佔比例分別為44.4%、33.2%、16.7%及2%。由於該等國家所生產之外銷日本冷凍毛豆產品,約有50%以上來自台商工廠,依據網路查詢資料及由台灣毛豆加工廠獲得資訊判定,其種植之毛豆品種應包含台灣育成品種在內。

三、毛豆在中國及東南亞種植情形

(一) 依據網路查詢資料獲悉,近年來中國自台灣引進之毛豆品種均以代號稱之,極為混亂,很難由品種代號判定確實品種名稱。依據由台灣毛豆加工廠獲得之資訊判定,高雄場所育成毛豆新品種之代號極多,以高雄6號為例,其代號可能為台灣75-1、75-5、台灣1號、高雄107等。

(二) 經透過網路查詢中國農業統計年報資訊,並未查獲中國毛豆生產資料。依據由台灣毛豆加工廠獲得之資訊得知,中國約有30家冷凍加工廠外銷毛豆至日本,其中約有16家為台商,台商毛豆年契作栽培面積,華南地區(福建、廣東)約12,600公頃,華中地區(浙江、江蘇)約10,000公頃;2004年主要栽培品種以2808及台灣75(高雄5號)為主約佔60%,其次為台灣292(高雄選1號)佔20%,2006年主要栽培品種以台灣75(高雄5號)及高雄6號為主。至於泰國(泰北)外銷毛豆至日本之冷凍加工廠共有3家,夏秋兩作毛豆年栽培面積約8,600公頃,主要栽培品種以台灣75(高雄5號)及高雄6號為主。

(三) 台灣部分毛豆冷凍加工廠繼續外移至中國及東南亞經營,據合理推測,其種植之毛豆品種應包含台灣育成之品種,惟種植面積及生產量無確實資料。

四、毛豆品種分子標記技術之研發

  高雄場育成之毛豆品種均已利用ISSR DNA指紋分析方法建立DNA分子標誌,故可利用DNA分子標誌進行品種鑑定及品種權利維護。2005年5月間高雄場及台灣大學林順福助理教授曾前往日本東京、大阪、京都、名古屋、廣島等城市之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量販店及便利商店,蒐集冷凍毛豆產品,進行DNA指紋分析,由於受產品內鹽分及附加物干擾,所獲得之DNA分子標誌強度較弱,惟仍可進行品種鑑定。

肆、日本遏止植物品種侵權行為之執行措施

  日本種苗產業已高度國際化,每年發生之品種侵權案件正逐年增加,侵權行為更遍及國內外地區。為保護其國內種苗產業發展並解決國內非法種植或是自國外輸入未經授權生產之種苗、種苗收穫物或直接加工物等侵權問題,日本政府近年來對品種保護之策略已由鼓勵育種者申請品種權保護,延伸至如何確保受保護品種應有之權利。在落實品種權保護,遏止侵權行為發生之諸多機制中,最為特殊者為於農業部門設立G-men組織及執行品種權邊境管理等2項措施,此外其法制面亦值得參考。

一、G-men之組織任務與運作架構

  日本政府為落實品種保護制度,協助育種者解決相關侵權問題,特於2005年在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設置G-men組織。該組織之業務職掌包括:

(一) 提供品種權人有關處理品種權侵權問題之諮詢與建議服務。

(二) 接受品種權人委託,針對疑似侵權之標的物 (包括種苗及其收穫物或直接加工物) 進行相似度鑑定。

(三) 收集與提供有關品種權保護、利用與侵權等相關訊息。

(四) 接受品種權人委託,撰寫並提供品種權侵權狀況相關之紀錄與報告。

(五) 提供有關品種權侵權案件之種苗材料樣品寄存。

  G-men組織之運作除了第一項諮詢服務為免費外,基本上係接受品種權人付費委託後才開始進行與品種權人之後續互動。當侵權行為發生於國外時,G-men組織必要時亦可配合品種權人於國外進行非正式之蒐證。截至2006年10月,該組織已接受50個侵權案件之諮詢服務,並完成37件侵權種苗檢定、3件侵權報告及8件侵權樣品寄存,成員數則由成立時之3人擴增至目前之10人。

二、植物品種保護邊境管理措施

  根據日本官方統計之品種權侵權案例,約有16%屬於繁殖材料及收穫物之非法進出口。為遏止此一形式之侵權行為,日本自2003年起針對種苗及其收穫物與直接加工物等產品之進出口開始實行邊境管理,除於法制面分別在海關關稅法(Custom Tariff Law)及關稅法(Custom Law) 賦予海關執行禁止侵權的植物產品輸入或輸出之法源依據外,日本海關及日本農林水產省特別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以執行品種權邊境管理措施。

  在執行程序上,品種權人針對國外侵權行為經事前之蒐證(通常先透過G-men組織協助掌握正確之侵權資訊)並與海關進行初步之諮商後,可檢具相關證據向海關正式申請禁止輸入疑似侵權產品。海關接受申請後,即啟動以下相關之審查程序:

(一) 海關檢查人員以目測方式進行第一階段檢查,此一檢查必要時得會同品種權人及進口商進行,並得請品種權人、進口商及有興趣之第三者提供書面意見,農林水產省在必要時亦可在此階段提供具體意見。

(二) 當明確之證據顯示輸出入產品有侵權行為時,海關將核准品種權人申請之暫停進口申請案,並啟動第二階段之侵權物品鑑別程序(主要採行DNA檢定技術)。農林水產省得在海關之要求下提供技術面意見。

(三) 當相關疑似侵權種苗產品鑑別結果產生爭議導致無法立即確認時,申請禁止輸入者必須先繳交一定額度之保證金以作為進口商可能遭遇損失之補償(包括產品報價之20%、扣押物品儲存費、扣押物品可能折損費用等)後,相關產品鑑別程序始得繼續進行,否則侵權產品禁止輸入申請案將被撤回。

(四) 當疑似侵權產品被確認為侵權產品時,海關得將已扣押之產品充公或銷燬或責成進口商退回原輸出地。

三、品種權侵權之法律責任

  日本為打擊侵權行為保障品種權人權益,在法制面亦立法明定侵權者應受到法律應有之制裁。除民法規定品種權人可向侵權者申請強制令與提出損害賠償、與要求回復商業信譽外,於其種苗法中明定侵權者得處以3年以下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侵權者若為法人機構則加重罰金至1億元。此外,根據關稅法之規定,對於輸入進口商將處以5年以下徒刑併或科500萬日圓以下罰金。

伍、植物品種權境外申請及權益維護建議措施

  依據前述毛豆案例之探討,茲由品種權申請、授權使用、侵權處理及其他等面向,研擬本會所屬機關有關植物品種權境外申請及權益維護之相關建議措施如下:

一、品種權申請

(一) 基於品種權係屬地主義,為有效保護我國育成植物新品種權利,對於本會試驗研究單位育成之優良作物品種,除於國內申請品種權外,亦應至主要市場國申請品種權保護,非經取得品種保護,將嚴格禁止境外授權,各授權機關並應於品種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中規範限制該品種種苗輸出之權利。

(二) 以毛豆為例,目前我國毛豆在日本品種權申請已進入田間性狀試驗階段,據了解其時間可能長達2年。為使我國在日本申請品種權之時間得以加速進行,建議比照日本與歐盟簽署備忘錄之精神,推動雙方相互接受特定植物種屬之性狀檢定報告書、兩國植物品種性狀檢定機構間之資料庫分享及鑑定技術合作交流,以減省檢定時間及費用,具體推動措施包括透過台日雙邊會議提案、雙方主管官員及技術專家互訪洽商合作等。

(三) 至於至中國申請品種權部分,本會刻正規劃透過信託方式將國有研發成果信託予法人機構代為處理,及研議以機關簡稱申請大陸品種權等智財權,刻已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

二、授權使用

(一) 考量本會所屬機關在國外主張品種權利之實際執行力問題,建議應以專屬方式進行境外授權,且授權範圍應包含侵權蒐證及侵權訴訟等處理,以期專屬授權廠商得盡全力維護品種權利及處理侵權問題,確實落實管控及加強品種保護。

(二) 授權合約中應明訂授權範圍、授權地區、侵權與訴訟處理及特殊條款等規範,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減少日後訴訟糾紛。

(三) 本會應加強研發成果之對外宣傳及辦理國際招商,以利新品種資訊之公開,順利尋得國外授權廠商。

三、侵權處理

(一) 以毛豆為例,針對未來中國可能利用該品種於當地生產後回銷日本之侵權行為,本會所屬機關應先至中國毛豆產區進行委託蒐證,並將疑似種苗材料攜回國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若確屬我國育成品種,可先以書面通知侵權人並告知該品種已於日本申請品種權保護,未經同意不得將種苗及其收穫物與直接加工物等輸往日本。之後俟該品種正式獲得日本授予品種權後,再透過日本G-men組織之協助進行蒐證,並在侵權產品輸入日本時進行禁止輸入之申請。

(二) 復以毛豆為例,鑑於日本已受理高雄場毛豆品種權申請案,獲得臨時性保護,我國可透過本會派駐日本代表處人員與日本農林水產省及G-men組織進行接觸,探詢當地申請人保護其申請中新品種權益之一般性作法及官方可能採行之相關協助,作為我國確保申請中毛豆新品種相關權益之參考,並視日方態度探詢未來我毛豆品種獲正式保護後尋求G-men組織協助蒐集侵權證據、提供諮詢及侵權品種鑑定之可行性。

(三) 於授權契約中約定倘有品種權被侵害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被授權人應立即通知本會,並全力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四) 針對重要作物應優先開發品種檢定技術,以利日後侵權事證之蒐集確認。

(五) 以往我國優良品種外流中國及東南亞等國家,主要以種苗經由人員挾帶、漁船走私及貨櫃申報不實名目出口等管道。本會應持續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財政部關稅總局加強查緝非法走私農業種苗至國外之行為。

四、其他

(一) 我國應可考量成立任務類似日本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之種苗專責單位,除負責植物新品種之檢定、種子種苗檢查外,並具備G-men組織之功能,以協助侵權相關事務之處理。

(二) 本會應持續辦理智財權相關教育訓練,以宣導智慧財產權之重要性及相關作法。

陸、結語

  各農業先進國家均極重視植物新品種之育成與產業利用,除積極尋求品種權之保護外,亦接續加強後段之授權利用及權利維護,以期發揮品種研發預期應有之效益。以日本為例,在植物品種權申請量提高至一定程度後,近年因不堪品種被嚴重盜用等侵權問題致影響其育種者及企業權益,乃積極推動包括G-mem組織及邊境管理等措施,近日復擬參考歐洲實施區域內統一植物新品種保護之制度,聯合東協(ASEAN)、韓國及中國等國家共同設置東亞植物品種保護研討會,呼籲建構全體東協國家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品種權維護之重要性可見一般。

  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自1988年實施以來,因應高雄場毛豆新品種在中國被非法種植致影響我在日本冷凍毛豆市場之權益案,日後本會所屬機關對於育成新品種之境外申請及相關權益保障,應更妥為詳加因應及規劃,俾於「世界是平的」之快速全球化環境下,謀取我國應有之智財權益與產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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