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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權新未來-民法修正面面觀

結婚請客不算數,登記結婚才有效!

  郝英俊與曾美麗相戀多年,兩人訂於97年6月1日結婚宴客,美麗的大學室友曉娟也收到了喜帖,在婚宴的時候,曉娟偷偷把美麗拉到一旁問:「阿麗,妳跟阿俊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啊?」

  洋溢在幸福中的美麗,甜甜地問:「結婚不是請客就好了嗎?」

  請問:英俊與美麗的結婚有效嗎?曉娟該怎麼建議她的好朋友呢?

  依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施行),英俊與美麗如果只有請客,結婚是不算數的,必須提出有2個證人簽名的書面,然後英俊和美麗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有效喔!

  所以,提醒要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為連理的有情人,要記得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保障喲!

老爸老母平平大,跟啥人姓照約定! ˉ

  聽了曉娟的提醒,英俊與美麗趕緊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結婚登記…。

  日子一天天過去,一個風和日麗的週末,英俊陪著已懷有六個月身孕的美麗到公園散步…巧遇英俊的國中同學-在戶政事務所上班的小吳,一陣寒喧後,小吳突然好奇的問:「你們決定好小寶貝跟誰姓了嗎?」英俊和美麗一臉疑惑,異口同聲地問:「小孩不是都跟爸爸的姓嗎?」

  依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英俊和美麗必須在辦理孩子出生登記前,約定好小孩從父姓或母姓,也就是說,郝英俊和曾美麗的小孩可以約定姓「郝」也可以姓「曾」喔!

合意變更子女姓氏

  聽了小吳的說明,英俊和美麗恍然大悟,由於多年未見,英俊邀小吳到家裡吃晚飯,大夥談到未出生的小寶貝到底應該姓郝,還是姓曾…,英俊的媽媽突然問:「辦好出生登記後,那感覺無妥當,可以改嗎?有啥米條件?」

  辦好小孩的出生登記後,例如:小寶貝本來從母姓,取名為「曾」小華,在曾小華20歲以前,英俊和美麗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小孩的姓為父姓,也就是變為「郝」小華喔!還有,曾小華20歲以後,如果取得英俊及美麗的書面同意,也是可以變更為父姓的。

姓氏可由法院宣告變更

  張平與丁麗離婚數年,丁麗獨立扶養孩子,丁麗想讓小孩改姓「丁」,但張平不同意,兩人無法達成變更姓氏之約定,請問:丁麗該怎麼辦?

  依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如果具備父母離婚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的情形,而姓氏對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都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所以,丁麗如果覺得離婚後,小孩仍然姓張對小孩不利時,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爸爸不是我?2年打官司!

  志明與春嬌結婚多年,生了2個小孩,轉眼間老大(大雄)都滿20歲了,老二(小強)也18歲了…有件事一直放在志明心裡……。

  在大雄5歲、小強3歲時,志明透過DNA檢驗得知自己不是2個孩子的爸,但是因為當時法律規定志明必須在知道小孩出生1年內提出訴訟,志明太晚檢驗DNA了,已經來不及提起訴訟…。沒想到,民法修正重新燃起志明的希望…。

  依照96年5月25日生效之新規定,志明該怎麼做才能解決這個難題呢?

  依據新修正的民法第1063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志明必須在98年5月24日前提出證據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認他與大雄、小強的親子關係。

  經過這麼多年,大雄與小強終於知道志明不是親生爸爸,那麼大雄與小強可不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認自己與志明的親子關係呢?

  可以的,依據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規定,大雄和小強也可以在知道志明不是親生爸爸的2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而小強因為未成年,所以法律特別規定小強也可以在成年後2年內(即22歲前)提起訴訟。

生父死了,可以請求認領嗎?

  大雄與小強順利打完官司,跟志明已經沒有父子關係,又透過DNA及隔壁老王生前留下的遺書,赫然發現隔壁老王才是生父,但他已經過世,這對兄弟應該怎麼辦?

  依新修正的民法第1067條規定,大雄、小強、春嬌或小強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老王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如果老王沒有繼承人,可以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婚生否認起訴時點

  老張看到好友志明的例子,也想去替自己跟小孩做DNA檢驗,哪知檢驗結果竟然真的沒有親子關係,那麼老張是不是也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呢?

  是的,依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規定,不管小孩幾歲,只要老張知悉小孩非親生之日起2年內,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收養子女要注意的事

  現年30歲梁山伯與26歲祝英台已結婚多年,膝下無子,遂與鄰居馬文才夫婦商討收養其子小強,馬文才夫婦商量後,予以書面同意,並經公證。梁山伯與祝英台歡喜之餘,乃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共同收養,但祝英台與馬小強(現年10歲)年齡差距未達20歲以上,法院是否裁定認可收養?

  依新修正民法第1073條第1項但書規定,梁山伯與祝英台共同收養馬小強案,梁山伯與小強年齡差距達20歲,祝英台長於小強16歲,已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法院自得本於馬小強最佳利益裁定認可收養。此外,依第1079條之3規定,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時,收養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馬文才夫婦同意小強被收養之方式,依新修正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有二種,可擇一為之。其一可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或於梁山伯夫婦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以口頭向法院表示同意,經法院記明於筆錄。

  馬小強經梁山伯與祝英台共同收養,於辦理收養登記前,依新修正民法第1078條規定,可約定馬小強從養父姓(梁)、養母姓(祝)或維持小強原來之姓(馬)。

終止收養要注意的事

  馬小強與梁山伯夫婦共同生活2年了,小強似無法適應新生活,梁山伯夫婦與馬文才夫婦商討後,認為小強回馬家,對小強未來發展比較好,那麼梁山伯夫婦該怎麼辦?

  由於被收養人馬小強仍係未成年人,依據新修正民法第1080條規定,梁山伯與祝英台夫婦應與馬文才夫婦共同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後,向法院聲請認可,由法院斟酌小強之最佳利益決定是否認可,並自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終止收養效力。

  如果梁山伯夫婦已經離婚,還可以終止收養馬小強嗎?

  依新修正民法第1080條第7項規定,原則上夫妻共同收養,就應共同終止收養,但因梁山伯已與祝英台離婚,符合民法第1080條第7項但書規定例外得單獨終止收養之情形,故梁山伯可以單獨終止與馬小強的收養關係,只是祝英台與馬小強之收養關係仍然存在。

收養配偶的子女,要注意什麼?

  小英的媽媽過世2年了,爸爸與現年28歲的林美美結婚,婚後美美想收養小英(小英現年12歲),可以嗎?

  依新修正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必須長於被收養者16歲,由於林美美28歲,小英12歲,所以美美是可以收養小英的。

  民法親屬編暨施行法修正相關資料,請逕上法務部網站(http://www.moj.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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