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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簡介

畜牧處 陳美玲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業經農委會於96年10月31日以農牧字第0960041239號令修正發布及生效。原條文共計9條,本次修正4條。玆簡介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動物之科學應用範圍可概分為實驗動物品質及實驗動物 福利二大主軸,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係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且以動物福利為主要範疇,而國際上落實動物福利之三大原則為減量、替代與精緻化,爰於本辦法第二條關於本委員會之任務增加相關文字。

  第二條修正後之文字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一、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二、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措施之研擬。三、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之評估及檢討事項。四、利用動物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評估及檢討。五、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諮詢事項。

二、因實驗動物領域非常廣泛,橫跨法律、倫理、醫學研究、藥物研發、動物藥品開發、醫療器材試驗、疫苗生產、中草藥研發、健康食品研發、獸醫學、畜牧學、生理學及動物行為等領域,爰增加機關代表名額,以加強部會間橫向聯繫;又實驗動物種類涵蓋鼠類、兔、猿猴、犬、貓、豬、牛、羊、雞、鴨、鵝、其他鳥類、魚類、兩棲類及爬蟲類等,各種動物之飼養照護、麻醉/安樂死標準、疼痛評估及動物行為等均須有科學研究作為制定標準及執法之依據,因此有必要增加專家、學者名額,以擴展技術諮詢範疇,爰修正第三條,將委員名額上限由現行15人修正為17人,下限由現行11人修正為15人。

三、將第四條及第五條中召集委員修正為召集人,工作人員修正為一人,以符實際。另因本委員會中之專家學者委員均已實際參與動物之科學應用機構之實地監督查核工作,爰將第五條第一項每3個月開會一次,修正為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

  本辦法之全文,詳見本會網站首頁/新聞與法令/農業法規/法律與命令/畜牧目/行政院農業委員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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