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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簡介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張毓哲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於93年10月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其目的在發展農業科技,引進農業科技人才,營造農業科技產業聚落,促進農業產業之轉型,提升農業科技產品的研究開發、創新育成與量產行銷之功能,以確保農業永續經營。「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將兼具研發、產銷、加工及轉運功能,以加速形成農業科技產業聚落,擴大高附加價值產品外銷,並輔導鄰近農場成為衛星農場,發展為高科技農業產業中心。因此政府提供園區事業多項優惠措施及高效率之行政服務,以提供優良投資環境,進而帶動農業科技產業技術的提昇。本園區位處於屏東縣內,未來最高容納廠商數預定為120家,預估10年後園區年度產值至少可達180億元,為南臺灣創造8,000名就業機會。

貳、內容重點說明

一、訂定農科園區管理費收費標準 為維持園區行政機構正常運作,減輕政府財務負擔,並促使園區進駐廠商有效利用所承租之土地面積,故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一) 管理費收費標準: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同時承租土地及廠房者,依照應繳納金額較高者為廠商當月份應繳之管理費。但是如果廠商租賃土地在4000平方公尺以下或當月份營業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需繳納最低金額的管理費新臺幣1萬元。而經過管理局核准進駐園區並取得營利事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如果銷售額超過前述所計算標準所換算之預估銷售額者,則改以當月銷售額的千分之二作為當月應該繳納之管理費金額。

  (二) 計費起始:進駐企業經過管理局核准進駐園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若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從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的次月一日開始,要按照規定繳納管理費;沒有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的園區事業,將從完成公司登記之日起,滿一年後之次月一日起開始繳納。

  (三) 金融機構管理費計算方式:進駐園區之金融機構以其當月份銷售額的萬分之二作為其應該繳納之管理費金額。

  (四) 其他機構管理費計算方式:進駐園區的機構類別,由管理局依照實際運作的內容認定。

  1. 報關業及倉儲運輸業:租用面積在50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基本管理費為4500元。租用超過50平方公尺,則按照其租用面積採累進方式計算其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金額。

  2. 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工商服務業及財團法人:租用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基本管理費為4500元。租用超過300平方公尺,則按照其租用面積採累進方式計算其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金額。

  3. 其他生活機能服務業者及其他團體:租用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基本管理費為2000元。租用超過100平方公尺,則按照其租用面積採累進方式計算其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金額。

  (五) 管理費繳納期限: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繳納管理費之程序及繳納期限如下:

  1. 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15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於當月20日以前向管理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

  2. 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管理局,由管理局開具管理費繳款聯單,向管理局指定之銀行繳納。繳款後將繳款聯單查核聯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明細表交回管理局。

  3. 進駐園區的其他機構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於每月、每季首月15日或每年1月15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前項其他園區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從取得使用執照之翌日起,按照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六) 滯納金規定:未依本標準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依規定需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ㄧ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訂定農科園區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管理局收取服務費、相關必要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短期場地維護費:依不同時段及場地設備計收。園區於管理中心大樓內部備有不同等級的會議廳、教室及簡報室,並依租用時間訂定收費金額。會議廳依其大小及租用時間,租金為新台幣4,000元至15,000元。教室租金為新台幣3,000元至4,000元。簡報室為新台幣5,000元至8,500元。

  (二) 共用管道維護費:依廠商個別使用之管線總長度、使用空間,按比例負擔年度共用管道維護費。

  (三) 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依廢(污)水量、水質計收。其中共用管道為其他園區所無之公共設施,為期收費合理化,爰參考性質相近之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計算共用管道維護費。另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爰參照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計算公式訂定收費基準。

三、資訊公開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所規範之收費標準及金額皆於本處網站公開,以提供已進駐或有進駐意願之廠商查詢。

參、結語

  本園區為第一個中央級農業生技園區,以公務預算投資興建,目前已進入實質運作階段。各項設施亦已陸續建置完成,進駐廠商使用各項設施或管理局提供各項服務之成本,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由使用者負擔。為健全園區管理機制、提升行政效率,明確管理費收費作業流程和相關事宜實有其必要。所以訂定本收費標準,園區亦將秉持服務廠商宗旨,力求簡化、快速、方便三原則,加強服務廠商,促進園區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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