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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簡介

農糧署 白秋菊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業於96年1月29日公布,依據該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有關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之認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審查合格之委託機關、法人辦理。為期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逐步與國際標準組織(ISO)符合性評鑑制度接軌,爰規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需通過國際認可之認證機構(即特定評鑑機構)於有機領域之評鑑,方具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之資格,並依據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俾利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遵循。本要點條文共計8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訂定本要點之目的及依據。(第一點)

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範圍之分類。(第二點)

三、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認證、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之資格條件、認證申請書格式及所應檢附之文件規定。(第三點)

四、申請為特定評鑑機構應送本會審核之文件規定,及本會審核結果之通知事宜。(第四點)

五、本會審核並持續確認特定評鑑機構之條件,以及特定評鑑機構經審核通過後,其對各項評鑑程序之擬訂及實施即視同本會所擬訂及實施,俾於合理之制度設計下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第五點)

六、本會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申請、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案之審查程序,及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第六點)

七、經審查通過認證、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者,由本會核(換)發認證證書,以及認證證書之格式。(第七點)

八、本會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追蹤查驗之時機與辦理方式。(第八點)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條文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業務,依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對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所為之認證,依驗證機構辦理驗證之內容,分為下列範圍:

  (一) 有機農糧產品。

  (二) 有機農糧加工品。

  (三) 有機畜產品。

  (四) 有機畜產加工品。

三、申請認證為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或申請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之驗證機構(以下合稱申請者),應先向本會審核通過之特定評鑑機構提出申請並通過其辦理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後,始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者向本會提出前項申請時,應填具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申請書,並檢附特定評鑑機構核發之證書。

四、申請為特定評鑑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審核,本會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一) 國際認證論壇產品驗證之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二) 有關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業務之文件:

  1. 品質手冊。
  2. 評鑑標準。
  3. 認證程序、追蹤查驗程序、增項評鑑程序及重新評鑑程序。
  4. 成本概算及收費基準。
  5. 評審員及專家之遴選、訓練、考核、派遣及評鑑之規定。

  (三) 特定評鑑機構符合性承諾書。

五、本會應依下列條件辦理審核並要求特定評鑑機構持續符合:

  (一) 依符合性評鑑-認證機構提供符合性評鑑機構認證之一般要求(ISO/IEC 17011)建立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制度並據以實施。

  (二) 參與國際認證論壇,並已簽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

  (三) 提供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符合性評鑑服務,其評鑑標準採執行產品驗證系統機構之一般要求(ISO/IEC GUIDE 65)及本會對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人員及檢測實驗室特定要求,並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與其相關法規、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法規、行政規則及公告。

  (四) 前點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各程序文件符合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內容。

  (五) 配合本會辦理前4款監督查核事務。

  經本會審核通過之特定評鑑機構,其認證程序、追蹤查驗程序、增項評鑑程序及重新評鑑程序之擬訂及實施,視同本會依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各項程序之擬訂及實施。

  本會應將特定評鑑機構名單揭露於本會網站。

六、本會受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申請、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申請案後,應就下列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之符合性進行書面審查:

  (一) 申請者應於申請日前3年內未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情事。

  (二)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組織運作及人員能力應符合執行產品驗證系統的機構之一般要求(ISO/IEC GUIDE 65)、本會對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人員及檢測實驗室特定要求、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與其相關法規、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法規、行政規則及公告。

  (三)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應通過特定評鑑機構辦理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評鑑,其評鑑範圍應涵括所申請認證範圍,且其評鑑有效期間尚有2年以上。

  本會辦理前項書面審查於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申請者之總部評鑑或見證評鑑,或要求特定評鑑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七、申請者經審查認符合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者,應予通過認證、增項評鑑或重新評鑑,並依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認證證書之核發或換發。

八、本會為確認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於認證證書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認證規範,得派員以書面查核、總部查核或見證查核方式辦理追蹤查驗。

  備註:有關本要點條文中述及之附件,請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afa.gov.tw)/首頁/法規及公告/行政規則/農業資材類項下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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