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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設置要點簡介

漁業署 黃海龍

壹、前言

  近來國際環境丕變,公海漁業資源納入國際漁業組織嚴格管理,加上民意意識到環境變革,一再反映政府能提供更直接、迅速且貼近民意需求的服務,故行政院優先規劃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南遷,以落實照顧中南部地區與平衡南北區域發展,該署業於本(96)年10月29日舉行南遷揭牌典禮;同時為繼續服務台北市、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宜蘭縣、花蓮縣及連江縣等北部12縣市地區漁民,並考量近來國內、外漁業環境變異與漁政事務日漸繁雜,該署爰規劃成立北部分署,日後專責部會協調、北部縣市之漁業服務及執行面等工作。

  鑑於該分署之成立,仍俟立法院審議通過「漁業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後實施,本會爰暫設置漁業署臺北辦公區,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北辦公區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使該署施政具有法令依據。本要點該署業於本(96)年10月19日以漁一字第0961310394號函頒施行,條文共計6條。

貳、內容重點說明

  本要點全文計6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訂定本要點之宗旨。

二、明定本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主任及副主任之員額設置及派任方式。

三、明定本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業務職掌設置5科,包括漁產品經貿業務、水產品衛生及水產養殖證明書之核發業務、北部地區之漁業輔導及娛樂漁業業務、漁業證照核發及遠洋漁業資源統計研究、一般行政業務等。

四、明定本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之人力配置來源。

五、明定本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之分層負責授權規定及對外行文事宜。

六、明定本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所需之經費來源。

參、結語

  本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係該署南遷後,為能繼續服務北部地區漁民而成立,未來北部縣市漁業服務及部會協調等暫由該署台北辦公區負責,當北部漁民遇到各項漁業問題仍可迅速反應,進行面對面溝通,有效解決問題,使得提昇對南部漁民服務之時,不會減損對北部地區漁民的重視與服務,達到漁業署南遷後施政措施與服務效率不打折,並期藉本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之成立,能強化漁業行政管理及增進行政效率,進而提升整體漁業之產業競爭力。

附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南遷後,為繼續服務北部地區漁民,特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台北辦公區(以下簡稱本辦公區)。

二、本辦公區置主任1人,承本署署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區各項業務;副主任1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區各項事務,均由本署署長就現有員額派充之。

三、本辦公區設5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漁產品經貿等相關業務。

  (二) 漁產品衛生品質及水產養殖證明書核發等相關業務。

  (三) 北部地區漁港、漁村、漁會、漁民及漁業團體輔導與娛樂漁業等相關業務。

  (四) 北部地區海洋漁業證照核發、遠洋漁業資源統計及研究計畫等相關業務。

  (五) 一般行政業務等。

四、本辦公區之人力配置,由本署派員組成。

五、本辦公區應依本署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署名義對外行文。

六、本辦公區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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