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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受託機構人員道德行為要點簡介

科技處 陳昌岑

壹、前言

  為使台灣農業能在國際市場立足壯大,農業朝向企業化發展已是趨勢,但在台灣現行的金融體系下,農業相對弱勢,農民往往無法借貸到足夠的資金,因此藉由政府參與投資,以協助國內小農轉型擴大經營規模為農企業。本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之規定暨「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於農業發展基金下成立「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規模100億元,並業於本(96)年10月12日訂定發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為實施有所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本會擬以公開甄選方式,將本計畫所欲投資之資金信託予有經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為使受託金融機構之從業人員能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投資管理,本會特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受託機構人員道德行為要點」,做為受託金融機構人員行為之參考依據,本要點於本年10月18日訂定發布。

貳、條文重點說明

  本要點全文計23點,其重點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導引受託管理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資金之受託金融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受託機構人員)行為符合道德規範,並使利害關係人知悉受託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之道德規範,特訂定本要點。(第一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託機構人員,係指受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級主管及其他員工。(第二點)

三、受託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應秉持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摒棄本位主義、注重團隊精神,並恪遵誠實信用原則。(第四點)

四、受託機構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或應保密資訊,應謹慎管理,非經受託機構揭露或因執行職務之必要而為提供者外,不得洩漏予他人或為工作目的以外之使用;離職後亦同。(第八點)

  前項應保密之資訊,包括受託機構人員及所投資或洽談對象之資料、發明、業務秘密、技術資料、產品設計、製造專業知識、財務會計資料、智慧財產權等資訊及其他所有可能被利用或洩漏後對受託機構或所投資或洽談對象有損害之虞之未公開揭露資訊。

五、受託機構人員應確保所管理之各種形式文書或電磁紀錄資料製作之正確及完整,並妥為保存。如發現文書或電磁紀錄資料有遺失、毀損或其內容有隱匿或虛偽等情事,應陳報單位主管追查其原因。(第九點)

六、受託機構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獲悉之任何可能重大影響被投資公司證券交易價格之資訊,在未經公開揭露之前,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嚴格保密,並不得利用該資訊從事內線交易。(第十一點)

七、受託機構人員不得以自己或他人之名義,從事任何與受託機構利益產生衝突之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提供保證或其他交易往來等行為。(第十二點)

八、受託機構人員明知於職務上所掌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向單位主管報告,並經授權核決主管同意後,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成及決定:

  (一) 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合 夥人、曾經任職或將來任職之機構獲致利益者。

  (二) 可能因前款所定人員或機構之關係致無法客觀及有效率執行職務,足生損害於受託機構者。

  前項人員如為董事、監察人或各級主管中之經理人者,應向 董事會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參與該事項之作 成與決定。(第十四點)

九、受託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為個人、受託機構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饋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但餽贈或招待符合社會禮儀習俗者,不在此限。(第十六點)

十、受託機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及合法使用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第十八點)

十一、受託機構董事、監察人及各級主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受託機構員工為政黨捐獻、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或參與其他政黨性之活動。(第二十點)

十二、受託機構人員發現或合理懷疑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要點之行為時,應立即依相關規定陳報檢舉。 受託機構受理檢舉之單位及人員,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點)

十三、受託機構員工違反本要點規定時,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單位主管知情而不加以糾正或未依受託機構規定處理者,亦同。(第二十二點)

參、結語

  本會依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之規劃進程,預計於96及97年度先行投入20億元,目前已依政府採購法公告招標文件,預計於年底前評選出優勝之金融機構,屆時受託金融機構之相關從業人員即需依照本要點之原則規定,進行本會委託之投資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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